大数据助力网络意识形态治理及提升路径
付安玲、张耀灿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全面深化改革的总目标是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意识形态治理作为一项“极端重要”的工作,是国家治理的文化表现,对国家治理活动具有定向、凝聚和评判作用,意识形态治理现代化是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标志。而这一重大战略任务在互联网时代与大数据(Big Data)密切相关,网络意识形态治理必须抓住大数据国家战略机遇,充分挖掘大数据对于网络意识形态治理的潜在价值,实现大数据对网络意识形态治理的助推作用。
一、大数据助力网络意识形态治理的内涵
“大数据”(Big Data)一词最早是由美国的未来学家托夫勒提及和使用,他在《第三次浪潮》一书中,提出大数据将在第三次浪潮中“谱写华彩乐章”,并预言“大数据”时代即将到来。最早正式提出“大数据”概念的是全球知名咨询公司麦肯锡公司(MGI),在一份名为《大数据:创新、竞争和生产力的下一个新领域》的研究报告中指出,在当今世界,分析大数据是支撑新的生产力增长的基础。“大数据”概念的提出标志着“大数据时代”的到来。随着“大数据”在各行各业的广泛应用,大数据所带来的变革与日俱增、影响日益深远。数据俨然已成为战略性资源,“谁拥有更多数据,谁就拥有未来”。因此,抓住大数据的战略机遇,提升数字时代的核心竞争力,对于我国网络意识形态治理具有战略意义。
大数据,并非简单意义上理解的大量数据。对于“大数据”概念的界定,学界莫衷一是。权威IT研究机构Gartner认为,大数据是在一个或多个维度上超出传统信息技术处理能力的极端信息管理和处理问题;美国国家科学基金会(NSF)认为,大数据是“由科学仪器、传感设备、互联网交易、电子邮件、音频视频软件、网络点击流等多种数据源生成的大规模、多元化、复杂、长期的分布式数据集”。(MGI)对大数据的定义是:大数据是指大小超出了传统数据库软件工具的抓取、存储、管理和分析能力的数据群。按照摩尔定律(Moore's Law),全球数据每年增长50%,每2年翻一番,并呈现出多源、异构、碎片化、低价值密度、实时性等复杂特征。因此,人们更多地是基于大数据本身的特点,采用“4V”“5V”的定义。“4V”是指大规模(Volume)、多类型(Variety)、高速度(Velocity)和低密度价值(Value);IBM认为,大数据需要精确性(Veracity),构成“5V”特征。由此可见,首先,大数据是指不断呈现爆炸式增长的海量数据,常规的获取手段和处理技术已经无法完成对数据的集成、存储和分析;其次,大数据的低密度价值特点决定,不是所有的数据都有价值,而是要学会分析、整合有用的数据,打开大数据的“潘多拉之盒”,掌握规律、发现价值,才能获得大发展。从某种意义上说,大数据已经成为一种新的认识和改造世界的方法,世界的本质就是数据的集合、数据的分析与处理。
马克思主义认为,“火药、指南针、印刷术——这是预告资产阶级社会到来的三大发明。火药把骑士阶层炸的粉碎,指南针打开了世界市场并建立了殖民地,而印刷术则变成新教的工具。”在不同历史阶段,科技的创新和应用都是社会发展的驱动力。大数据作为网络时代的鲜明特征,已渗透到国家、社会、企业甚至个人生活的各个领域,并带来巨大的发展机遇。“大数据对于人类社会的意义在于,其具有创造新的方法、明确新的战略框架和构建新的社会秩序的可能性。”毋庸置疑,大数据作为一种新的技术和战略,将促使我国的网络意识形态治理进入一个全新的时代。
意识形态治理就是指或归属或依附于一定社会统治阶级的治理主体,运用正式和非正式制度以及多样治理方式,整合意识形态领域的内外资源,通力协作为实现共同目标的动态过程。网络意识形态治理就是针对网络领域进行的意识形态治理工作,是意识形态治理的网络化表征。网络意识形态治理的目的在于对内维护国家根本利益,巩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网络意识形态领域的引领作用,促进网民的政治认同,以维护网络治理秩序和构建“清朗网络空间”;对外坚决抵御资本主义软硬兼施的网络意识形态侵略,巩固马克思主义主流意识形态的指导地位,维护我国网络意识形态安全。所谓大数据助力网络意识形态治理,就是指将大数据的理念、技术和方法等应用于网络意识形态治理的全过程,推动我国社会主义网络意识形态治理各个环节的全面优化,促进治理的科学性、提高治理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将大数据运用于网络意识形态治理不仅是时代的要求,也是顺应“互联网民意”和“维护人民利益”的内在要求,更是“应对全球传播变局”“占领信息传播制高点”,维护马克思主义主流意识形态主导地位和网络意识形态安全的战略要求。
二、大数据与网络意识形态治理的战略契合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网络空间是亿万民众共同的精神家园。网络空间天朗气清、生态良好,符合人民利益。网络空间乌烟瘴气、生态恶化,不符合人民利益。”要“加强大数据挖掘分析,更好感知网络安全态势,做好风险防范。”将大数据运用到网络意识形态治理全过程,是一个战略机遇,不仅面临理论难题,而且面临实践难题。只有进行科学理性地分析,找到二者的战略契合点,才能发挥大数据本身的优势,助力我国网络意识形态治理的战略要求。
1.大数据的多类型(Variety)与网络意识形态治理多主体需要相契合
大数据的多类型(Variety)是指数据来源多样、类型繁多、结构复杂、多元多变。人们在浏览网页、观看视频、发送文字图片时,会产生种类繁多的数据,总体可分为结构化数据(主要是以文本形式存在的便于存储的数据)、非结构化数据(网络中的文字、表格、图像、音频等综合数据)和半结构化数据(主要是超文本文档,如HTML网页等)三类。这些数据遍布工作、学习和生活的各个角落,通过传感器不断大规模涌现。其中,非结构化数据量已占到数据总量的75%以上,且非结构化数据的增长速度比结构化数据快10到50倍。海量数据实时呈现出多样、多元、多变的动态特征。
网络意识形态治理强调治理主体的多元化,包括“国家政权所有者、管理者和利益相关者”等多元主体通力协作,而不是传统意义上单一主体“形而下”的管理模式。“管理”强调政府主体自上而下的规约,带有强制性,而“治理”更加注重社会力量,比如社会组织、公民等的协同参与。在当代中国,网络意识形态治理的主体既不是过去那种强调政府全能的“大政府”模式,也不是西方国家那种强调市场全能的“大市场”模式。网络意识形态治理不仅要发挥政府、企业等利益相关方的传统“价值共同体”的作用,更需要学会“通过网络走群众路线”,发挥“网络社群”等“兴趣或职业共同体”的协同作用。“网络社群”打破了传统的血缘、地域等限制,以“共同话题”为价值导向而聚合,看重精神认同。近年来,随着web2.0时代“两微一端”(微博、微信和手机客户端)的普及,“网络社群”的聚合力更强。因游戏、明星、情感、爱好、职业等聚合起来的“网络社群”种类繁多,与政府、企业、社会组织等共同组成了网络意识形态治理的多元化主体。
大数据的多类型特点与网络意识形态治理对主体多元化的需要高度契合。大数据信息处理的重点是非结构化数据,突出小众化和体验化,这恰好迎合了网络意识形态治理主体多元化的需要。大数据与互联网深度动态融合,通过对数据进行汇聚整合与关联分析,不仅能够为网络意识形态治理的多元化主体提供多样化、小众化的数据源,而且使他们通过移动终端随时随地了解各个网络主体或“网络社群”之间的发展动态与趋势,突破传统治理“单打独斗”的困境,改善信息共享率低、资源统筹不够、工作协调不力等问题,消除信息壁垒,促进治理主体的对话与合作,打破时空限制,实现信息资源共享,形成国家主导、网民参与、多元主体协同共治的良性互动新格局。
2.大数据的高速度(Velocity)与网络意识形态治理及时性需要相契合
高速度(Velocity)是大数据的显著特征,大数据时代数据产生的速度更快、途径更多、传播更广,数据成爆炸式增长,海量的数据增长需要及时有效地处理,否则随着数据的动态流动,数据的价值会很快失效。高速度和及时性是大数据处理技术的关键要求,这为问题的及时解决提供了保障。大数据与信息规模庞大的网络媒体的动态融合,可以随时随地、快速高效地捕捉到相关数据信息,为网络意识形态治理的及时性提供原始信息源。
网络意识形态治理需要多元主体的及时参与、决策、执行和监督,特别是对于突发事件,更需要及时有效的处理,从而避免网络谣言,防止网络意识形态领域出现思想混乱。根据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2016年1月22日发布的第37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数据显示,截至2015年12月,中国网民数达6.88亿,互联网普及率为50.3%,手机网民规模达6.20亿,手机上网人群占比达到90.1%。随着互联网技术和各种数字终端的发展,网络不仅成为人们的生活方式,也成为人们参与社会事务的必要手段。网民作为治理的积极参与者,在网络意识形态治理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比如在“东方之星”沉船事件中,网友“@动脉影”帖文称:“今天这么多关于沉船事故的新闻里,我最感动的是为了降低水位方便救援,三峡大坝蓄起了水,使通过水库的水从每秒1W7立方米降到7000立方米。”这条信息将救援现场情况及时发布,并被迅速转发12万次之多,让人们看到救援国家以人命为重的责任与担当,避免了无端的猜疑和谣言。数据获取、发布与处理的及时性一方面调动了治理主体的主动性,为参与网络意识形态治理提供了便捷,另一方面增加了治理的公开性和透明性,增强了政府等治理主体的可信度,加快了网络意识形态治理的民主化进程。
3.大数据的大规模(Volume)与网络意识形态治理整体性需要相契合
意识形态治理工作的复杂性、系统性,加之网络的虚拟性、去中心化等特点,决定了网络意识形态治理需要整体性思维。网络意识形态治理不是局部和阶段性的治理,而是关系党的前途命运、国家长治久安和民族凝聚力的长期性、整体性的治理工作。网络意识形态领域的历史虚无主义、新自由主义等错误思潮泛滥,加之色情暴力、攻击诈骗、种族歧视、宗教仇恨等充斥网络,使得整个网络空间“乌烟瘴气”。这些消极、落后甚至反动的思想行为如果不加以控制,就会像瘟疫一样危害到我国整个网络意识形态领域的“生态”环境,对网络意识形态治理构成整体性的威胁与挑战。
大数据处理的是研究对象的原始数据,能够反映网络意识形态治理的全貌,准确反映网络意识形态治理的整体状况和发展趋势。同时,大数据的信息源是全局性的,通过数据分析,能够全面客观反映网络意识形态治理的要求。“大数据并不仅仅指数据的容量即数据量的大小”,还强调数据增长的速度和多样化。利用大数据对网络意识形态领域的各种社会思潮进行分析、监测和把控,能从整体上把握和揭示各种错误思潮的实质与危害,掌握错误思潮演进变化的规律,将不良影响置于可控范围,预防其瘟疫式传播,从而改善网络意识形态治理的整体环境。此外,大数据的数据源是全方位、立体式的,能够从总体上反映网络意识形态治理的各个领域和层次的真实状况。大数据的大规模优势,使网络意识形态治理的整体性成为可能。应当看到,在大数据时代,网络传递信息和观点的速度快、交互性强,让原本分散的民众意见能够迅速汇集成群体性意见,有助于网络意识形态治理决策的科学化、合理化和公开化。网络意识形态治理的整体性是在利益关系复杂化、意见表达交响化的今天,守住底线,包容多样,凝聚最大公约数的体现。
4.大数据的精确性(Veracity)与网络意识形态治理精准性需要相契合
网络意识形态治理的整体性,不仅需要数据的整体反馈,更需要细分社会各阶层对公共议题的诉求和感受。这就需要利用大数据的精确性提高网络意识形态治理的精准性。网络意识形态治理领域,不仅包括与国家利益密切相关的网络公共事务,也包括反映政治、经济、文化、军事等内容的所有网络领域,还包括网络中涉及不同群体或个人的思想领域。“网民来自老百姓,老百姓上了网,民意也就上了网”,互联网是民意的网络化表达。要想及时全面了解相关网络意识形态领域的真实情况,把握不同“网络社群”的思想动态,有针对性地制定切实可行的治理政策,必须借助大数据进行科学精确地分析。比如,通过对某一群体或个体的网络聊天内容、购物习惯、视频音频、日志、微信等进行数据分析,将其兴趣爱好、价值观念等进行原生态的呈现,为网络意识形态治理提供真实可靠的第一手资料,从而了解他们的思想和情感,提高网络意识形态治理的针对性。此外,大数据强调数据传播的主动性和精准性,针对社会各个领域在网络空间产生的海量数据进行挖掘和分析处理,揭示繁杂数据背后的真相和事实,分析和研判其发展规律和趋势,达到对治理对象的准确预知,使网络意识形态治理更具预见性和科学性。比如,网络企业治理主体通过大数据处理技术,根据不同群体的上网兴趣偏好,研判其思想发展趋向,进而推送相关数据信息,甚至根据“网络社群”的关联度,推送类似数据信息,对其思想观念和行为趋向进行正确引导,从而实现超前精准治理。总之,大数据的广泛运用,能够避免网络意识形态治理的非理性失误,提高治理的科学性和针对性,对于提高网络意识形态治理的科学性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此外,大数据的低密度价值(Value)特点增加了网络意识形态治理的复杂性。大数据的低密度价值主要是针对非结构化数据而言,为了获取数据信息的全部细节,直接采用原始数据,呈现全部数据原貌,但也因此流入了大量非相关、无意义甚至是错误的数据,从而相对降低了有效数据的价值密度。比如,视频监控的数据,大部分都是无用数据,但仅有几秒钟的有效数据,可以帮助警方迅速锁定犯罪嫌疑人的相貌特征,为快速有效的破案提供证据。因此,数据有效与否是相对的,大数据的低密度价值主要是指有效数据相对于整体数据偏小而言的。此外,相对于特定数据的应用而言,有些看似无用的数据,相对于某些应用来讲却至关重要。比如,在2015年纪念中国人民抗日战争暨世界反法西斯战争胜利70周年阅兵仪式进行中,网友“@周顾北的周”在微博中贴出周恩来总理于1968年在天安门城楼上紧缩双眉的照片,帖文仅一行字:“这盛世,如你所愿。”引发了网友强烈的情感共鸣,转发量高达100.3万次,收获评论4.3万条,点赞51.0万。可见,一条看似平常的数据,有可能在特定的情况下迅速扩散,导致大量相关数据的出现,产生的价值和影响不可估量。对于这些看似低密度价值的数据,也要引起足够重视,如果数据承载正能量,对网络意识形态治理是一种促进,但如果承载负能量,对网络意识形态治理而言则可能是一场灾难。因此,大数据的低密度价值特点,增加了网络意识形态治理的复杂性和难度,应当高度重视,认真分析。
同时,应当看到与大数据的本身特点相伴而生的,是由此带来的网络意识形态治理的安全风险。一是网络意识形态话语权转移的风险。大数据时代意识形态话语权正由传统的党政宣教部门、舆论传媒机构和高层理论学者向网络传媒大亨、网络意见领袖和网络自媒体终端转移,政府不再是网络意识形态的完全操控者,取而代之的是资本逻辑的主宰和技术力量的崛起,主流意识形态在海量数据混乱杂陈的情况下,变得“迷茫”甚至“失语”。 二是网络意识形态去中心化的风险。大数据时代海量信息爆炸式递增和传递,导致网络信息的极度多元化。历史虚无主义、新自由主义、民主社会主义、“普世价值”等社会思潮充斥网络空间,各种社会思潮以及不同价值观念的博弈愈演愈烈,严重削弱了马克思主义的主流意识形态话语权优势,马克思主义在被误读、曲解的同时,面临被边缘化的危险。三是网络意识形态话语权威削弱的风险。大数据时代,信息的获取和发布人人可为。网民之间的平等和横向无中心交流模式,使得传统意义上国家对网络意识形态的管理和领导权威削弱,人们不再仅仅被动地接受国家和政党单向度的信息灌输和权威阐释。网络思想和价值观念更加多元化,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引领社会思潮、整合价值观念时困难重重,网络意识形态话语权权威削弱。大数据时代,谁掌握了网络信息主导权和话语权谁就掌握了意识形态治理的主动权。因此,利用大数据助推网络意识形态治理势在必行。
三、大数据提升网络意识形态治理能力的路径选择
“明者因时而变,知者随世而制。”应当充分认识大数据带来的网络意识形态的治理机遇和挑战。提高网络意识形态治理能力,维护大数据时代网络意识形态安全,关键是趋利避害,从以下几个方面实现大数据对网络意识形态治理的助推作用。
1.加快推进网络意识形态治理国家大数据战略
在第二届世界互联网大会上,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中国将大力实施网络强国战略、国家大数据战略、‘互联网+’行动计划,发展积极向上的网络文化,拓展网络经济空间,促进互联网和经济社会融合发展。”将大数据置于网络意识形态国家治理的战略地位,是“数据治国”的大势所趋。但我国的大数据研发计划起步较晚,相对落后于西方发达国家。美国早在2009年就实施了大数据网络安全战略,并于2012年斥资2亿美元启动“大数据研究发展计划”;2013年,法国将大数据作为重点支持的战略高新科技。西方发达国家实施的大数据战略,其本质在于利用大数据的资本和技术优势,对外输出资本主义意识形态,实现其国家战略。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的大数据战略围堵,不仅对中国的网络意识形态治理提出了严峻挑战,也带来难得的发展机遇。首先,政府作为最具数据战略优势的部门,应率先垂范,从战略高度通盘考虑大数据的发展趋势,统筹规划数据资源的开发利用,做好网络意识形态治理的顶层设计。其次,学习和借鉴发达国家大数据的先进技术和经验,从国家战略层面建立网络意识形态治理的权威大数据计划,利用大数据深入系统地分析、评估和预测网络意识形态治理各个领域的发展态势,统揽全局。三是将培育大数据高端人才,提高大数据技术研发能力,作为加强网络意识形态治理的战略举措。从某种意义上讲,数据分析能力直接决定数据的价值,是对大数据人才技术研发能力的考验。政府应加紧大数据分析技术的研发,为实现网络意识形态治理的高效、便捷提供技术支撑。同时,建立大数据高端人才培养体系,成立大数据高端人才储备库,在为我国网络意识形态治理提供急需人才的同时,解决大数据人才储备的后顾之忧。
2.建立网络意识形态治理的大数据预警机制
网络意识形态安全的最大危险在于其“无形”性,在各种意识形态对抗中,最重要的是捕捉到对方的“无形”危害,从而感知风险存在。大数据技术能够实时监控网络意识形态领域各种数据的变化态势,及时分析预判,提前预计可能出现的结果,将“无形”的危险化为“有形”的测量和预防,这为建立网络意识形态安全预警机制提供了技术支撑和更多可能。一是对内建立网络意识形态安全的大数据平台。通过对网络各个领域意识形态问题的实时监控,对运行数据的实时分析,及时发现网络思想领域的潜在威胁和敏感信息,及时进行有效的数据分析,为网络意识形态治理主管部门提供及时可靠的数据信息,发出安全预警,制定安全有效的信息疏导策略,将网络意识形态安全风险消灭在萌芽中。比如,利用大数据对网站、BBS、微信、QQ等即时通讯数据,进行安全分级、内容预审和敏感词过滤,将潜在的威胁和敏感信息及时清除,净化网络意识形态治理环境。二是建立国际范围的网络意识形态安全预警指标体系。加强国际合作,消除网络文化霸权和意识形态殖民,构建“网络空间命运共同体”,有效利用国际网络空间,提升我国在国际网络意识形态领域的话语权,实现周边和平战略对话,维护国际范围的网络意识形态安全。三是发布大数据国际研发计划,同时要防范国际信息安全风险。大数据技术使人们获取数据十分便利,给网络信息安全带来了严峻挑战。我们在加快国际大数据研发合作的同时,应注意防范国际意识形态入侵,及时预判国际范围的意识形态风险,提前预警,做好防范。
3.完善网络意识形态治理的大数据网络舆情应急机制
网络意识形态治理的主要内容是对网络舆情的治理。网络舆情主要是指网民针对某一特定事件的发生、发展和变化过程,形成的对治理主体的各种观点、意见、态度等。网络舆情往往指向某一特定公共事件,容易引起网民的广泛参与和持续关注,从而不断升温、发酵和扩散。当失真甚至负面的网络舆情泛滥时,会引发网络舆情危机,给网络意识形态治理带来致命危害。如果不能及时有效地遏制,很容易引发政治危机,影响社会稳定。为此,利用大数据建立网络舆情应急机制,可以有效化解网络舆情危机,提高网络意识形态治理效果。一是利用大数据对网络意识形态领域进行整体性分析,找出容易出现网络舆情危机的敏感区和高发区,通过网络舆情监控,对一些过激的、煽动性的网络言论进行疏导,引导网络舆情向可控的方向发展,提前采取措施做好网络舆情危机预防工作,把问题解决在萌芽状态,从而防止其在网上和现实的蔓延,防止敌对势力和民族分裂主义利用网络进行鼓动和骚乱。二是针对已经发生的网络舆情危机,政府作为网络意识形态治理的领导主体,应通过网络平台与网民群体直接对话和沟通,通过大数据平台主动公开即时信息,增加治理的透明度,避免和平息网络谣言,防止事态恶化。三是利用大数据及时性的特点,对于网络舆情危机要及时发现、迅速反应、快速处理,使危机在最短时间内得以有效解决。2015年5月黑龙江庆安火车站枪击事件发生后,经过几天的网络传播与发酵,加之信息披露不完整,网上流传出部分视频片段,与之相关的信息被不断挖出,让整个事件疑团重重。对此,新华社发文追问,要求公开现场监控录像,希望邀请中立部门参与调查。最后中央电视台公布现场监控录像,使舆论得以逆转。这次网络舆情危机事件,暴露了网络意识形态治理中的短板,及时、公开、有效、理性地处理网络舆情危机事件,是网络意识形态治理能力提升的表现。
4.构建网络意识形态治理安全大数据保障体系
大数据时代,应对网络意识形态治理的安全风险,必须优化网络意识形态治理体制,构建网络意识形态治理安全大数据保障体系。一是加强网络意识形态治理的顶层设计。将合理、高效的网络意识形态安全保障体系纳入国家大数据战略框架中。我国成立的“中央网络安全与信息化领导小组”就是对涉及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军事等领域的网络信息安全进行维护的战略举措,也是加强网络意识形态治理安全的重要组织保障。二是完善网络信息安全法律法规。对涉及国家、社会、企业和个人等主体的安全数据予以保护,对数据来源提供者进行严格的制度规约,对网络数据监管部门进行审核,规范网络后台的数据信息删减权限,设置网络数据信息安全等级,完善网络信息安全责任追偿制度等。三是设立国家网络信息安全“防火墙”。对国家而言,大数据可能在无形中给国家网络意识形态治理带来安全隐患,一旦国家的大数据处理技术落后,就可能导致数据信息的“单向透明”。美国发布大数据研发计划,大力发展大数据技术就有增强国家意识形态安全方面的战略考量。因此,通过技术创新研发,设立国家网络意识形态安全“防火墙”,是目前我国大数据助力网络意识形态治理面临的技术课题。此外,要把在网络领域开展的意识形态治理工作纳入法制轨道,同时明确国家权力行使的边界,防止国家权力滥用。
5.借助大数据,创新马克思主义话语体系,增强主流意识形态的吸引力
大数据时代,维护网络意识形态安全,改善网络意识形态治理的人文环境,最根本的是要坚持和巩固马克思主义主流意识形态的主导地位,发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对各种社会思潮的引领作用。一是要利用大数据,加强对青年网络群体的马克思主义理论教育和理想信念教育。一方面,借助大数据实现马克思主义理论教育的思维变革。大数据为网络搜索引擎注入强大动力,可以根据网民的搜索喜好和个人习惯,快速有效地推荐数据信息获取者需要的资料,甚至可以预判网民的学习潜能,为其量身打造一套最佳学习方案,提供学习参考指导,这就为调动青年网民理论学习的兴趣和主动性,积极有效地学习马克思主义理论,提供了技术支持。另一方面,利用大数据优势培养坚定的马克思主义网络意见领袖,从而引领良好的网络风气,使网络意识形态治理数字化成为可能。利用大数据分析网民点赞和关注排行等特点,通过公众号、微博、QQ群、微信群等有针对性地推送相关数据信息,加强网络意见领袖的号召力,加强网上正面宣传,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引领社会思潮,形成健康、向上向善的网络风气,为广大网民特别是青少年营造一个风清气正的网络空间。二是要利用大数据技术,不断创新马克思主义理论话语表达。依托大数据技术,对不同的治理群体进行科学分析和精准研判,创新马克思主义话语表达方式,使其更亲民、更接地气,更具价值观黏合力。比如《马克思是个九零后》歌曲的意外走红,其根本原因在于契合了大部分青年人的心理特点,唱出了中国青年的心声,符合广大青年的话语表达。因此,被网友称作“借助这种方式传播马克思主义”是一种成功的“供给侧改革”。三是创新马克思主义意识形态话语传播机制。一方面,利用先进的大数据挖掘和分析技术,对各类网络媒体的价值、影响力、信息传播和扩散力等进行评估,寻求马克思主义意识形态话语的最佳传播途径和载体;另一方面,结合大数据信息传播的开放性、及时性、互动性、共享性等特点,充分利用“两微一端”信息平台,建立开放共融、良性互动、极具特色的马克思主义话语表达机制和对话型传播机制,及时吸纳建设性意见,及时宣传新的政策,及时廓清模糊认识,及时化解怨气怨言,及时引导和纠正错误看法,调动各种治理主体的积极性,形成齐抓共管的治理新格局。
总之,将大数据运用于网络意识形态治理、实施网络意识形态治理大数据战略,是意识形态治理现代化的必经途径和“数字化”表现。大数据在助力网络意识形态治理的同时,也会带来风险。一方面要充分挖掘大数据的网络意识形态治理价值,另一方面要提高对网络意识形态治理复杂性、艰巨性的认识,从而规避风险,提高价值。
来源:《马克思主义研究》2016年第5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