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向合作行动能力生成的历史进程
张康之
内容提要:在工业社会中,人的平等原则与社会的能力本位之间是相冲突的,因而,在社会生活的每一个层面上都存在着无法调和的矛盾。在此情况下,社会治理无非是要在各种各样的矛盾之中寻求平衡,以求矛盾不至于演变成激烈的对立和冲突。在社会发展的维度中,人的能力显得非常重要,正是人的能力为社会发展提供了不竭的动力。如果说社会发展中的每一项成就都是由人创造的,那么,在这些成就背后就包含着人的能力问题。然而,工业社会使人的能力畸形化了,得到鼓励和促进的仅仅是人的竞争能力,或者说,让人的其他能力都服从于竞争能力,为人的竞争能力的发挥提供支持。随着人类进入全球化、后工业化,随着社会呈现出高度复杂性和高度不确定性,人的竞争能力的片面发展已经不能满足社会生活的要求,反而带来了诸多人类无法承受的消极后果。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必须寻求人的合作能力对人的竞争能力的替代,在人的合作能力的培育中去实现人的共生共在的目标。
关 键 词:合作行动 竞争能力 合作能力
在历史上,常有一些怀才不遇的人,这些人要么归隐山林修仙问道;要么游戏人生诗酒遣怀;要么找个草莽英雄,说服之,使其改打家劫舍为抢夺皇宫龙座。那是一个人不得尽其才的时代,人的能力无法得到发挥。工业社会使这种状况得到改变,有了各行各业,提供了人的能力得以发挥的多种途径,人在不同的领域中都可以展示自己的能力。这是因为,工业社会的启蒙运动设定了人权,赋予人以自由、平等,让人有了依靠自己的能力参与社会生活并作出优异表现的机会,而且,在所有社会活动中,也都倚仗人的能力去创造卓越的业绩。由于表现出了对人的能力的倚仗,也就需要培育人的能力,因而有了完整的教育体系。为了使人愿意将自己的能力发挥出来,就以人的能力为依据以及根据人的能力发挥的状况去确定人的报酬,而且会辅之以各种各样的激励措施。所以,工业社会在一定程度上可以看做是一个能力本位的社会。但是,依据人的能力的社会分配机制又制造了不平等、非正义的问题,从而走向了启蒙思想的反面。其实,在社会契约论中已经包含了某种与其宣示的平等原则相悖的因素,那就是对人的身份的确认而使人可能被置于不平等的地位,拥有公民身份的人与没有这种身份的人是不平等的。特别是财产权的神圣化,使得人们可能会因为经济的原因而不平等。因而,在工业社会中,我们可以看到这样一个逻辑:由于社会分配上的差异引发了人的经济地位的不平等,而经济地位的不平等又使人的社会地位不平等,进而产生了妨碍人的能力得到充分发挥的社会运行机制,使绝大多数的人无法获得发挥其能力的机会。事实上,这个社会无处不见压抑人的能力的社会设置和事项,进而导致了平等和正义问题,从而演变成社会冲突。现在人类正走在告别工业社会的道路上,在思考社会重建的问题时,也应将创造一个让人的能力得到充分发挥的社会空间作为考虑的重要内容对待。一旦我们在这方面的探索有所进展的话,就可以达到消除一切压抑人的能力和妨碍人的能力发挥的社会设置的目的,从而让每一个人都为了人类共同的事业去尽情发挥自己的能力。
一、人的能力提升中的正义问题
20世纪中期,随着经济全球化进程的开始启动,发展中国家出现了一种新的情况,“由外国投资所带来的财富增长,其收益首先会流入精英的口袋,而这并不单纯是因为GDP只是一个平均数,未能将分配考虑在内……从外国投资中获取的利润很多时候甚至不能提高国内的平均家庭收入。此类财富增长的收益并不会下渗至穷人家庭,除非是当地的精英致力于推进财富再分配的政策,而且财富增长的收益尤其不可能下渗至贫困妇女,她们的就业机会要远逊于男性。经验研究已经表明,如果没有直接的政府行为,仅有经济增长本身并不会带来健康和教育的改善”[1]。然而,在全球化的条件下,外部投资已经成为常态,事实上,这种投资也是全球化的经济驱动力之一,而且外部投资也确实对经济发展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但是,在这种条件下,正如纳斯鲍姆所揭示的那样,在财富的分配方面,却存在着一个正义的问题。也就是说,上述纳斯鲍姆所说的情况看似由于人的能力方面的原因而导致了收入上的差距,但在实质上,却是源于既有社会结构的不平等而造成的分配上的不平等。正是社会结构的不平等首先造成了人的能力差异,然后才是根据能力的分配而引发的正义问题。
实际上,造成这一不公平问题的原因可以追溯到社会契约论,因为在社会契约论那里就已经存在着某种根本性的缺陷。“出于社会生产力和针对所有不健全的人的花费的理由,契约教义似乎不能满足他们获得特殊社会关注的需要,而且,他们也没有被给予更深层次的公民身份。和非人类动物一样,他们也不被认为能具有那种必要类型的互惠。再一次,和动物一样,他们‘当然能获得某种保护’,但是不具有成熟的公民地位”[2]。所以,他们是人,却没有做人的尊严。其原因就是他们不具有某种能力而能够被作为生产力的构成要素看待,因为不能进入生产过程去对社会作出特定的贡献而被排除在契约论平等原则的适用范围之外。就此来看,社会契约论的平等原则显然是不周延的,基于社会契约论的正义观念也就在此处出现了一个大大的漏洞。
与之不同,在全球化、后工业化进程中出现的行动主义理论则要求把所有人都纳入公共支付的广义行动范畴中,因而,所看到的也就是完全不同的情景了。无论他是先天的还是后天的残障人,也不管他是否具有生产以及开展经济活动的能力,都在以其独特的方式开展行动,也因此而获得了生存和做人的尊严。就后工业文明将高于工业文明而言,就科学技术发展所展现的无限前景而言,生产以及经济生活在整个社会生活中的重要性将会下降,即便认为它是重要的,也绝不是首要的,进而基于平等原则的互惠互利考量也会相应地退居到不太重要的位置上。这个时候,人对社会的贡献也就可以从多个视角中去看,而不是计较于生产和经济活动。人们这时即使谈论互惠互利,也是在积极广泛和非常模糊的意义上表达一种看法。在这种情况下,对人的能力就不能够从某个单一的角度去观察和评定,而是需要把人的多方面的能力都纳入考察的过程,要看到人的每一种能力对社会都是有价值的。因而,分配也就不会仅仅基于人的某一种能力作出,不再会有单单根据人的某一种能力去进行分配时而造成的不平等、不公正。
我们看到,在人的能力以及生存条件等方面存在差距的情况下,慈善有着广泛的施展空间,需要有更多的人对处于恶劣处境中的人施以援手。施惠是人的情感健全的最佳路径,在人懂得施惠、愿意施惠和乐于施惠时,不仅他的情感,而且他的整个人格都会获得促使其健康的营养。但是,一旦我们就慈善行为进行思考的时候,就会发现,之所以在我们的社会中会有慈善,会把人们分为施惠者与受惠者,无非是两种情况:一种是由于某种偶然的原因而使得一些人需要帮助而有了施惠者与受惠者;另一种情况是因为人的能力差异而使人们成为施惠者与受惠者。就人的尊严应当得到尊重而言,一般说来,一个社会必须尽可能避免施惠者与受惠者的直接授予,以防止受惠者产生负债感并导致对其尊严造成某种潜在的侵害。除非是在极其特殊的情况下,施惠者与受惠者一般都应通过社会的公益机制而去实现各方的需求。当然,施惠者与受惠者在特殊条件下的直接接触肯定会发生,而社会则应倡导一种原则,即鼓励施惠者在不留姓名(如果他们是陌生人的话)去获得高尚的道德体验。我们看到,在中国的某些公益项目中,往往通过媒体去制造一种舆论,要求受惠者怀抱感恩之心。对于个人来说,在受惠后通过回馈社会去实现自我的道德人格是必要的,但营造这种让受惠者终生背负债务意识的氛围,显然是不道德的做法,是整个社会道德匮乏的标志。人的尊严是道德的土壤,一个社会不应侵害它的任何一个成员的尊严。
当一个公益行动者去抱怨受惠者未给予社会某种回报时,他实际上已经忘记了对受惠者尊严的尊重。也可以认为,在他的心中没有“尊严”二字,他把公益事业作为一个交易平台来看待了。他出于交易的目的去做所谓公益,他在交易的过程中不仅没有考虑到受惠者的尊严,甚至也丝毫没有考虑到自己的尊严。正是出于对人的尊严的维护和尊重,避免施惠者和受惠者的直接接触才是应当推荐的公益路径。即便如此,也没有把人的能力考虑进去。因为,无论是直接的施惠与受惠,还是通过社会安排而隐匿施惠者与受惠者的姓名,受惠者都会被置于慈善对象的位置上。从而对他们形成一种心理暗示,即他们是能力很弱的人,需要社会的惠顾。现实情况是,人的能力总是与人的社会地位联系在一起的,当人的社会地位较高的时候,就会显示出较高的能力。当一个人成为慈善的对象时,无疑是将其置于较低的社会地位上了。那样的话,他的能力不仅在得到显示的时候会受到心理制约,而且,他会认同社会为他安排的这样一个较低的社会地位,从而丧失了去发展自我各项能力的追求。
当然,在许多领域中,人的能力都是他取得一定社会地位的条件。不过,我们也不能无视社会生活中一直存在的另一种现象,那就是,人的能力并不必然赢得人们对他的尊重。一般说来,一个人的道德操守反而更能赢得人们的尊重。所谓“德高望重”,指的就是这种状况。在历史的维度中,我们发现,在等级制的农业社会中,一个人的能力与其忠诚的德性比较起来,所获得的社会认同状况往往要稍逊一些。不仅人的能力无法成为决定其社会地位的基本条件,而且有能无德的人反而会受到社会的排斥。近代以来,随着社会竞争的普遍化,突出了人的能力,有能力的人在社会竞争中总是能够胜出,从而使人类进入一个崇尚能力的历史时期。相应地,道德功能日益式微,用一句俗语说,“道德不能当饭吃”。即便如此,一个人如果缺德败德的话,他凭借能力所获取的社会地位也是不稳固的。随着历史的变迁,当竞争的社会被合作的社会取代后,道德之于人的社会地位也就会重新变得重要起来。一个人只有在同时拥有与社会合作相适应的道德的情况下,他的能力才能获得施展的空间。否则,他的能力极有可能成为破坏社会合作的消极力量。也就是说,在人类进入合作的社会后,一个胜任合作的人会更多地得到社会的承认,而一个有能力却不胜任合作的人,却无法得到社会的承认。因而,合作社会中人的能力应当首先表现为人的合作能力。如果人不具有合作能力的话,那么,他的其他能力都是没有什么意义的。也就是说,在合作社会中,人的道德与社会合作实现了同构,而人的能力则在这个同构空间中得以发挥和得到放大。
纳斯鲍姆感叹道,“我们生活的这个时代,被利益动机以及对国家经济成就的渴求所支配。然而,经济增长固然是良好公共政策的一部分,但也只是一部分而已,只是一种纯粹的工具。人民才是最重要的,利润不过是人类生活的工具性手段。与良好国内政策的目标一样,全球发展的目标也是民众过上充裕和有创造性的生活,发展他们的潜力,营造一种他们的平等人性尊严所要求的有意义存在。换言之,发展的真正目标是人类的发展,其他的路径和指标充其量是一种对人类生活发展的模拟,而且其中大部分并未能以一种丰富、准确或敏锐的方式反映出人类的当务之急”[3]。其实,这是一个人人都明白的道理,却行之甚少,更缺乏为了这一目标而进行的切实可行的制度建设和社会治理方案选择,以致人类陷入当今问题丛生的时代。它也就是我们已经习惯了的口头禅:风险社会。如果金钱、荣誉等所有的利益都汇聚到了那些具有竞争能力的人的手中,而竞争能力之外的所有能力都不被承认,那么,这个社会也就缺乏了基本的正义。也许正是这一原因,人类社会在今天才呈现出了风险社会的状态。在对2008年国际金融危机的审视中,许多学者得出的结论是,这场金融危机实质上是道德危机。这应当被视为一种深刻的洞见。当然,在今天重提纳斯鲍姆所说的那一目标或理念也已经显得不是那么重要了,因为人的共生共在已经成为一个迫切性很强的课题了。所以,我们的理论探索需要向前看,即围绕着人的共生共在去打开思想前行的通道。那样的话,人的合作能力就会显得远比人的竞争能力更重要。因而,关于社会治理的安排,也应转向对人的合作能力的激励,去促进人的合作能力的发展。
在工业社会中,公民身份只是民族国家范围的广大社会成员共有的身份,是一种基础性的身份,当人们除此身份之外不再有其他身份时,它才会成为重要的身份标识。或者,在诸如选举等特殊节日中,人们才会想起自己拥有这一身份。一旦人拥有了其他身份,往往会在社会活动中将公民身份抛诸脑后。比如,政治家身份是由公民赋予他的,是公民对他的专业政治活动能力的承认而获得的一种身份。但是,当政治家在政治领域中开展活动的时候,往往很少想起自己的公民身份。至于其他并不直接源于公民赋权的身份持有者,不仅不会想起他人的公民身份,而且也经常性地忘记自己的公民身份。公民身份的虚置致使人们社会生活中的身份意识逐渐淡漠,不再刻意地计较身份标识的问题,而是表现出了对角色扮演的关注,即仅仅注重自己角色扮演时的能力训练和培养。这样一来,作为公民所需要的能力就常常被人们所忘却,更不用说人的其他方面的能力了。事实上,人的其他方面的能力都在人的角色扮演习惯化了之后而走向萎缩。我们知道,人是复杂的,人在社会生活中应当拥有多方面的能力,但在人仅仅关注和片面发展某个方面的能力时,无疑导致人的异化和片面化。如果说我们的社会中存在着诸多人们明显感受到的正义问题的话,那么,其源头是可以追溯到人的能力的片面化上来的。也就是说,由于人的能力的片面发展而导致各种各样的社会正义问题。
由于工业社会促进人的竞争能力的片面发展,以致整个社会乃至自然界都付出极高的代价。单就功利主义自身而言,正如纳斯鲍姆所指出的那样,“功利主义的算计之所以看起来如此代价巨大且浪费时间的一个原因在于,它包含了一些算计,在这些算计中,他人的可能性行为非常不确定;它对个人自由的抹杀看起来尤为极端,其原因之一在于,我们一般认为,一个功利主义的行为者肩负着的是世界上的利益最大化的责任,而在这个世界里,大多数人都非常自私地生活着”[4]。因而,即使以理论形式出现的功利主义理想,也总是被个人利益最大化的追求所击碎。在实践中,当功利主义与个人主义联姻后,展现给我们的是一幅以个人为行动者的竞争图景。在竞争中让社会以及自然界付出了什么样的代价?则是无法估量的。功利主义确实对人的竞争能力形成了强大的鼓励,使人在自我利益的追求中不断地去刷新自我的竞争能力。但是,这种竞争能力越强大,社会为之付出的运行成本也就越高。如果说工业社会因为人的竞争能力而获得了活力,并绘出了一条加速发展的轨迹,那其实是以自然界受到破坏为代价的,是自然界因为人的竞争能力的增强而默默地承受了转嫁过来的诸如环境污染、资源过度开采等代价。
既然功利主义的算计会面对着他人行为的不确定性,既然竞争所追求的就是出奇制胜,而且取得胜利就是竞争能力的证明,就必然会导致功利主义的算计无法持续地进行下去的结果,而且,极有可能导致行动和交往成本的上升,以至求助于确定性的社会设置被人们视为讲求实际的解决问题的方法。这就是纳斯鲍姆所指出的,“似乎解决这一问题及其相关问题的一个很好的途径在于,将促进他人幸福(或能力)的责任交给各种制度,而让个体去自行判断在组织履行义务的领域之外,该如何过好自己的生活。制度能够以较为公平的方式,给每个人都分配那种在最低限度上、让所有人具有能力的责任。在这之外,人们要能自由地使用自己的钱财、时间以及其他资源,就像他们自己关于善的完备性观念所指示的那样”[5]。的确如此,在整个工业社会中,制度发挥了其应有的功能,将不确定性转化为确定性。但是,我们也看到,制度的这一功能的发挥也是有条件的。也就是说,在工业社会的低度复杂性和低度不确定性条件下,只有稳定的制度才能发挥稳定器的功能,才使得人的能力不那么重要。当人类进入高度复杂性和高度不确定性状态时,制度不仅不再能够发挥这种功能,反而会对人的行动造成不必要的负担。也许人们会仍然坚持辩称,制度能够消除不确定性。但是,当不确定性突破制度规范的界限时,当不确定性直接地对制度形成冲击时,而且这种冲击本身也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时,制度本身也就会成为进一步强化不确定性的因素。所以,在高度复杂性和高度不确定性条件下,社会生活会更倾向于求助于人的能力而不是制度,是人的能力而不是制度在抗击风险和应对危机事件的行动中发挥着更为重要的作用。
上述所有这些与正义相关的问题,都说明了工业社会这个重视人的能力的社会恰恰破坏了人的能力。也就是说,这个社会所重视的是人的某个方面的能力,或者说,这个社会片面地发展了人的竞争能力,而不是把人的所有在社会生活中都具有积极价值的能力都纳入社会安排的视野,以致产生了严重的社会正义问题。认识到这一点,在全球化、后工业化进程中,如果我们希望直面所有的正义问题并加以解决之,就需要承认人的社会生活中的各种能力,认识人的各种能力对人的共生共在的价值,并努力去促成人的能力的全面发展。
二、社会变迁对人的能力的要求
社会变迁会让人的某个方面的能力衰落,并向人们提出另一些类型的能力生成的要求。我们知道,在中世纪,“国家”与“城市”两个概念基本上是重合的,因为,欧洲不像中国的农业社会那样有着统一的中央集权,城市并不是在国中,而是一种城市本身就构成了国家的状况。这种情况直到19世纪后期才有根本性的改变。正是由于这个原因,蒂利认为,“有无城市群落对某一地区的社会生活有着深刻的影响,而且极大地影响了国家形成的可能性。在19世纪前欧洲盛行的生产和运输条件下,大城市在一直延伸到农村的贡赋地区刺激了经济作物农业。接着,商业农业一般地促进了商人、较大的农民和较小的地主的繁荣,同时削弱了大地主统治处于农村环境的人们的能力”[6]。
其实,在中国的农业社会历史阶段中,城市虽然并不具有统治功能,但在促进商业发展方面依然有着举足轻重的地位。在某种意义上,城市是社会繁荣的标志,在每一个朝代的所谓“盛世”中,都可以看到城市的大量涌现,相反,则表现出城市的衰落。所以,即便是在农业社会的历史阶段中,城市也是一个社会繁荣与否的标尺。特别是当城市不仅承担着农业产品集散地的功能而且成为一个生产体系时,它在一个社会的经济发展中也就跃升到了更加重要的位置上。不过,在城市与农村并存的条件下,对人的能力要求是不同的。农村中存在的是人的农业生产能力,而城市则表现出对人的与陌生人相处的能力、开展交易活动的能力的要求,特别是当城市有了生产功能的时候,又对城市中的劳动力提出了一种不同于农业生产的生产能力的要求。
工业化、城市化把人类领进了一个竞争的社会,而竞争的社会将人与自然的关系推向了全面紧张的状态。“过度竞争的价值观引发了地球上我们自身这个物种和大多数其他物种间前所未有的冲突。人类生产能力和人口规模的变化,加上人们对物质私利贪得无厌的追求,导致了一个似乎不可满足的消费社会——它事实上将我们‘智人’置于同地球上其他大部分物种直接竞争的境地,正如我们在全球范围内争夺领地、食物、能源和原材料一样。……在这种情况下,由于国家管控和道德自律相对缺乏而导致越来越多的物种永久灭绝,这种竞争本身的可持续性就令人生疑”[7]。特别是这个社会确立了以自我利益追求为中心的行为取向,让每一个人都为了自我利益实现的目的而把他人当做工具,使得人们争夺财富和资源的竞争变得越来越激烈。人们如果希望在竞争中取胜的话,就必须发展其竞争能力,竞争能力成为竞争制胜的法宝。
依据人自身能力的竞争取胜并不是恒定的。人的这种成功是建立在社会的低度复杂性和低度不确定性条件下的,随着社会呈现出高度复杂性和高度不确定性的时候,主体自身的强大已经于事无补了。正如克罗齐耶等人所指出的那样,“面对诸种不确定性,人们并非处于平等地位。那些凭借自己的处境、自己的资源抑或自己的能力,能够应对这些不确定性的人们,占据一种优势地位”[8],从而在社会竞争中胜出。组织面对不确定性问题时也同样适用于不确定性原理。但是,这是就低度不确定性的问题而言的,而且是在面对具体的、个别的不确定性问题时的表现。一旦面对高度不确定性的问题,而且这种问题不是个别的,而是构成了一个高度不确定性的环境时,无论是在个人的意义上还是在组织的意义上,所具有的优势地位和资源都不再发挥作用。与占有这些地位和资源相关的竞争策略选择就会全面失灵,从而不得不选择与他人或他组织携起手来合作的策略,而且,在合作的过程中,如果存在着拖而不决的讨价还价问题的话,就会错失解决问题的时机,即使占有优势资源和处于优势地位的人或组织,也会遭受无法承受的损失。
在社会的高度复杂性和高度不确定性条件下,需要发展出一种化解复杂问题的社会技术,那就是对组织进行根本性的改造。合作制组织应当是这样一种社会技术,它所从属的不是征服复杂问题而是化解复杂问题的思路。所以,作为组织,它依然具有集合个体能力和智慧的功能,同时它又通过组织安排的方式而使个体的能力和智慧在应对复杂性问题和不确定性问题方面不是显得微不足道,而是显得非常有效。这是因为,合作行动中不再有任何一种外在于人的排斥性力量存在。人们是否参与某个具体行动事项中,完全取决于个人的选择,个人在这个问题上有着完全的自主性。至于外部的影响因素,主要反映在说服、提醒以及必要的信息服务等方面。正是在此意义上,我们把行动者的自主性与合作制组织的开放性看做是直接相关的、相互支持的两种存在形式。在作为个人的行动者这里,自主性意味着他可以自己去决定进入或退出某一合作制组织,而合作制组织的开放性则意味着非排斥性。显然,合作行动者的这种自主性本身就意味着一种能力,同时,这种自主性也是合作行动能力得到充分张扬的前提条件。
自由赋予人以合作的能力。但是,对社会而言,却不能因为自由具有这种功能而把它保持在工具性的地位。即便出于最为现实的需要去看待自由的问题,也只能说,自由首先是目的,其次才是手段。整个工业社会在自由问题上的缺憾恰恰是用作为手段的自由冲击了作为目的的自由。在工业社会,虽然关于自由的意识形态具有神圣的权威性,而在具体的制度安排和社会生活结构重建中,则突出了自由的工具价值。当然,进入后工业社会,在很长的时期,自由作为手段依然是有价值的,但这个社会在制度设计和社会生活结构的重建中,则需要突出自由的目的价值。当自由成为目的时,也就为人的能力提供保障,可以保证人的能力不受任何外在性的因素约束和限制。当马克思构想自由自觉和全面发展的人时,显然就包含着对人的因为自由而获得的能力的瞻望。
合作行动的效果在很大程度上会表现出与行动者能力相关的状况,但合作行动却不刻意关注行动者的能力。或者说,并不对作为行动者的人的能力进行前提性设定,不对进入合作行动系统的人设定门槛。在工业社会中,录用考试是司空见惯的事情,所有这些考试都无非是要对拟录用者的能力进行鉴定。也许一些高等级人员的录用不采取有伤尊严的考试方式,但对其履历以及过往业绩的审核却是必不可少的。也就是说,仍然要首先对被录用者的能力进行评定,然后才决定是否录用。这其实是要求人在进入某个系统之前就应拥有所需要的能力。合作行动在原则上并不需要这种审查,而是将是否适宜进入某个具体的合作体系的决定权交给行动者自己。因而,那不是他人的选择,而是自己的决定。
对合作行动而言,人的能力是在合作行动中获得的。这是因为,在高度复杂性和高度不确定性条件下,任务的个性决定了采取行动的时候并不能事先明了究竟需要什么样的能力,唯有在行动中才能作出识别。一旦行动者认识到了所需能力的类型,也就会发展出那种能力。可以相信,在信息技术的支持下,获得所需类型的能力并不会表现出时间上的迟滞。当然,在合作行动中,肯定会存在着某人不适应这项行动的问题,但作为行动体系的合作制组织所具有的无边界开放性,则使得这样的问题能够轻而易举地得到解决。因为,在人的能力不适应的情况下,是否继续参与这项行动的决定依然是由个人作出的,属于个人的自由,而组织的开放性则意味着他随时可以退出,他的自由不会受到组织的限制。在这种情况下,就他是一个有道德的行动者而言,所考虑的也是自己的退出对合作行动构成的是积极影响还是消极影响的问题,而不会计较这种选择所带来的个人利益得失。
一般说来,人们凭着一定的基础性能力和经验是能够清楚地知道自己是否适合参与某项具体的合作行动,他的自主选择不会出错。因而,我们这里所说的合作行动过程中的能力不适的问题,基本上是不会在合作行动中出现的,更何况合作行动并不对人的能力提出先定的要求,而是寄望于人在行动中发展出所需的能力。当然,人的能力差距也必然会在行动中表现出来,但人的这种能力上的差距是不会对合作行动产生影响的,反而恰恰是高度复杂性和高度不确定性条件下合作行动的需要。对能力差距的承认和尊重,将促使行动者不会因自己能力强而产生傲视群芳的优越感。同样,能力弱的行动者也不会受到歧视。人的能力差异并不构成为了人的共生共在而尽自己一份力量的愿望上的差别。更为重要的是,行动者并不因为能力差异而在物质回报上出现分歧,即使不在行动中去追求或实现公平分配,也会在分配中获得公正的感受,更不用说此时的人们是把人的共生共在而不是自我利益放在优先位置上的。即使人们关注个人利益的得失,也会因为技术的进步而能够找到适当的衡量手段和标准。
合作行动对人的能力要求是多样的。就某项具体行动而言,合作行动也许会表现出对某种类型能力的要求,而在整个社会的意义上,人的每一种能力或具有任何一种能力的人,都会派上用场,都能够被这样一个巨型合作体系所吸纳。其实,社会的高度复杂性和高度不确定性本身就意味着对人的多样性能力的要求,即不会让人的任何一种能力闲置和浪费。当然,工业社会在本质上也包含着对人的多样性能力的要求。在分工的意义上,专业划分得越细,就意味着所需求的能力越具有多样性。但是,在工业社会分工的基础上生成的是协作体系,而且协作是一种人为的刻意安排,因而有着对人的能力识别并加以利用的专门事项。结果,并不是人的所有能力都能体现在社会活动中,人的一些能力以及拥有一些能力的人必然会受到排除,被闲置和浪费掉了。事实上,在人的职业活动中,人的能力发展会呈现出畸形化的状况,即片面地发展了人的某个方面的能力。
随着协作体系向合作体系的转变,人的能力的应用和展现取决于人自己。特别是在人普遍拥有人的共生共在的理念后,在道德意识的驱动下,人们有着积极的应用和展现能力的自主性和自觉性。这个时候,人是能够将自己的各项能力贡献给合作行动的。虽然某个具体的合作行动事项会表现出对特定能力的需求,但人总能找到贡献自己所拥有的那些能力的事项。如果能够锚定某个领域的话,也会使搜寻贡献能力的过程变得极其简便。事实上,在得到信息技术支持的情况下,关于人们进入合作体系并贡献自己的能力的问题,其实是不会存在什么障碍的。最为重要的是,当人能够自由自主地运用和展现自己的能力时,就会突破并超越专业设置而造成的无形障碍,从而不再仅仅用自己的某个方面的能力去迎合专业需要,而是全面地运用和展现自己的各种能力。在某种意义上,这也许就是马克思所憧憬的人的自由自觉和全面发展的境界。如果说工业社会的协作体系造成了人的大量能力以及大量有能力的人的能力的闲置和浪费的话,那么,当一切有能力的人的一切能力都因合作体系的生成而发挥出来时,那将呼唤出何等巨大的生产力?
中国古人讲“和而不同”,反过来说,也就是在差异的前提下才会有“和”的问题。因为,只有当人是有着差异时,他们之间的“和”才会构成一种新的境界。其实,作为“和”的更高境界的“和合”则是创造,意味着具有差异性的个体的“和合”能够创造出大于个体之和的能力和事物,即在“和合”中创造出新的成果。比如,男女“和合”而创造出了新的生命,而同性之间即使结合也不能称为和合。如果说同性的结合也能够运用诸如克隆技术等科学技术手段创造出新的生命,也不是“和合”之结果。同性的结合不可能以自然的形式生育,这可以说是一种“同则不继”。同样,在人们的社会性活动中,同质性因素的结合所带来的只是量的变化,并不具有新质。有着相同观念、相同旨趣、相同技能的人,即使以集合体的形式出现,也不能使创新能力有所提升。正是在此意义上,我们所说的合作不应成为同质性个体间的合作,反而应当是差异性的个体间的合作。其中,人的能力差异也是有着积极意义的。所以,合作社会的建构应当是基于对人的差异的承认和包容而作出的,只有通过完整的社会安排去实现对人的差异的承认和包容,才能使人在合作行动中的各种能力都得到充分发挥。
三、合作制组织中人的能力
在国家的生成问题上,长期以来存在着自然主义的组织观。这是因为人们在进行历史推论的时候,往往注重于描述从原始氏族到国家产生的演进逻辑,忽视了这种演进中的建构活动。这在某种意义上可以说是没有真正理解马克思的人既是历史的“剧中人”又是“剧作者”的论断。其实,根据马克思主义的实践观,我们更应看到组织的建构性特征。特别是在工业社会这个历史阶段,在社会组织化过程中出现的大量组织基本上是由人建构起来的。只是在哲学的意义上,我们才会追问组织建构的前提。即便如此,也不应得出任何组织在生成意义上的自然主义结论,即使对于作为宏观组织的国家,也不应作出自然主义的理解,而是要看到国家这一组织的建构特征。总之,组织是人的建构物,人必然会根据其社会和历史条件进行建构,人必然会将其需求、愿望以及文化价值观念融入组织建构之中。这样去看组织,就会发现,组织建构其实是一个复杂的过程。重要的一点是,凡是自然形成的事物,在自然演进中都拒绝人的介入,一旦人介入自然过程中,自然的性质也就丧失了,从而转化为人的建构。结论只有一个,那就是组织只能被理解成人的建构物。
相应的情况是,凡是由人建构的事物,都不从属于自然演进的规律,都会在人的活动中发生改变,而且,人为了证明自己的自主性和能动性,也总会不停歇地去折腾其建构物,总希望使其建构物更能反映出其理想。组织作为人的建构物,一直处在这种发展过程中,在工业社会的低度复杂性和低度不确定性条件下,人们建构起了既存的组织模式。随着人类社会从工业社会向后工业社会过渡,呈现出高度复杂性和高度不确定性的性状,寻求新的组织模式的热情也必然会激荡起来。由此看来,探寻新型组织模式的思想运动随时都可能爆发。为了迎接这场新型组织模式建构的运动,我们应当首先作出的准备就是抛弃任何自然主义的组织观,以便把组织看作人的建构之物。如果说在社会还处于低度复杂性和低度不确定性的条件下,自然主义的组织观还未显现出消极影响的话,那么,在我们已经进入一个高度复杂性和高度不确定性的时代,自然主义的组织观就会在人的组织建构中发挥阻碍作用。至少,会麻痹人们面对高度复杂性和高度不确定性环境时进行组织建构的主动性。所以,我们需要建立起一种组织建构观,或者说,确立建构主义的组织观。一旦我们有了这样一种组织建构观,人的能力就是一个不可忽视的关注点。
根据克罗齐耶和费埃德伯格的要求,我们“必须从现在起就把行动系统这个现象看作人为的建构,看作总是不确定的、具有未定型的结构,这一结构是行动领域中人为的组织、合乎理性的方式,是在一个既定的控制范围内支配着人们的集体行动的社会控制方式。这种结构化现象由一个将其特有的限制强加于人的特殊的环境所支持,它需要人的能力和会给它自身的发展可能性造成限制的关系模式的支持。这种结构化现象,从根本上来说,就是权变性的存在,也就是说,它绝对是不确定的,因此是任意的”[9]。基于建构主义的组织观去塑造新型的模式,一种作为官僚制组织替代形式的合作制组织也就呈现在我们面前。不仅如此,建构主义的组织观已经把我们的注意力引向对人在组织建构中的作用的关注,而人在建构组织的过程中的能力,也就成了一个问题,进而所建构起来的组织应当如何去对待人的能力,应当如何通过各项安排去保证人的能力在转化为行动的过程中不会遭遇任何障碍,就是必须解决的问题。
在官僚制组织占据支配地位的情况下,人们面对它的各种缺陷时往往寄希望于组织底层产生出变革力量,认为“组织的最低层次是最具有适应力的。适应性是在及时的风尚中做出变革以预见环境变革的能力”[10]。然而,当人处于组织的低层时,往往会出现这样一种情况,“因视界太窄所带来的严重后果是重大问题被忽视。当团体变得更大、议题更复杂时,问题将会不断涌现,而且即便是集中个人的全部注意力也是不够的。扩大的团体开始逐渐丧失其长期生存下去的可存性与能力。摆脱困境的唯一方法是这个社会组织实行一种含有责任转移的系统转变,以减少领导人的压力”[11]。其实,对于打破组织既有的编码和程序来说,这个被贝尔宾视为“唯一方法”的“责任转移”是没有任何意义的。只要组织基于某种不变的“编码”和固定的程序运行,就无法在高度复杂性和高度不确定性的条件下去证明自身的能力,就无法在与多样化的组织互动中显示其能力,更不可能实现组织成员以及组织之间的相互协调。虽然通过程序和规则实现了协作,但那种协作只适应于承担常规性的任务,面对突发事件、紧急情况时,不仅组织成员的能力因为受到压制而无法得到发挥,而且组织在整体上也会显得能力不足。特别是对官僚制组织这种高度结构化的组织形态而言,包含着一定的心理结构和能力结构,这种结构会有着严重的排斥陌生因素的倾向。比如,对进入组织的新成员加以排斥,倾向于接收能力较低的新成员而排斥能力较强的新成员。事实上,这必将使组织变得封闭。而组织的封闭首先就会反映在对组织成员能力的压制上,使组织过于迷信客观设置而轻视组织成员的能力。
从工业社会的组织运行来看,由于组织本位主义的观念,愈是处于复杂性和不确定性的环境中,组织愈倾向于封闭,试图通过组织的封闭性而获得整体性,形成统一行动的力量。这对单个组织的存在与发展而言,是一种类似于“生物反应性”特征的做法。事实上,也确实有利于单个组织自身形成应对危机并走出困境的能力。即便如此,也是一时的表现。因为如果组织是封闭的话,那就必然会形成一种压抑组织成员能力的机制。长远看来,组织的封闭与对组织成员能力的压抑会进入一种循环升级的状态,并最终使组织完全失去活力,从而走向衰亡。如果考虑到环境的高度复杂性和高度不确定性的话,那么,组织的封闭将是致命的。哪怕是刚刚表现了一点点封闭的倾向,就会立马使组织感受到行动能力不足的状况,而且组织成员的行动能力也受到严重的束缚。事实上,我们今天所遭遇的社会高度复杂性和高度不确定性不再是某一单个组织偶遇的环境,而是所有组织都必须正视的基本环境。在这种情况下,单个组织不仅不应该而且也根本不可能在自我封闭中形成应对高度复杂性和高度不确定性的能力,不可能在自身应对危机的能力提升中走出困难境地,而是需要与其他组织建立起合作关系,通过合作的方式谋求共生共在。组织间的合作关系无疑是建立在组织开放性基础上的,组织的任何封闭冲动,都必然是对合作关系的破坏。
社会的高度复杂性和高度不确定性意味着组织运行中的任何事先谋划都没有多大价值,组织可以制订计划,但若要达致计划目标,往往是不可能的。因为,行动中会遭遇什么样的新情况,是不可能预先知道的。即便通过诸如大数据技术去进行预测,也只能获得某些支持计划的变量,而组织的未来依然是难以预知的。以组织的形式所开展的行动只能致力于承担当下的任务,并在对当下任务的承担中增益于人的共生共在。至于社会的高度复杂性和高度不确定性将在下一个时点上把什么样的新任务投向我们,是不可能通过制订计划去认识和把握的。在高度复杂性和高度不确定性条件下,通过组织而开展的集体行动具有随机性的特征,所要求的和所反映出来的是应变能力。也就是说,组织在预先设计好的行动路线中所获得的仅仅是一种机械性的而不是随机性的应变能力。组织不可能通过稳定的设置去获取应变能力,反而恰恰需要由组织成员为组织提供这种应变能力。欲使组织成员源源不断地提供这种应变能力,就需要组织的设置尽可能简约、富有弹性。这样一来,组织成员的能力状况也就决定了组织的能力状况。只有当组织成员具有较强的随机应变能力时,才能使组织在高度复杂性和高度不确定性条件下获得行动能力。即使组织的随机应变行动构成一个连续的过程,也需要组织成员源源不断地提供这种能力。
在合作制组织中,作为组织成员的行动者也无法选择自己的目标,亦如作为行动系统的组织无法选择自己的目标一样。这是因为,组织是在高度复杂性和高度不确定性的环境中去承担任务和解决问题的,而且,它所承担的任务和所要解决的问题也同样具有复杂性和不确定性,组织没有能力也不被允许去制定自己的战略。所以,组织的绩效是无法找到某个明确的标准来加以评价的。当然,这绝不是说合作制组织已经不再有优劣之分了,只不过在组织间作出区分的标准已经不再是它们所实现的绩效,而是它们在行动过程中的合作有机性。一个优秀的组织,必然是在行动中趋近于理想的合作状态的组织。作为组织成员的行动者之间的合作状况以及组织与作为它的环境而存在的其他组织之间的合作状况,就是评价组织的基本标准。如果需要对组织进行科学评价的话,也唯有针对合作而去编制评价指标体系才是合理的。如果打算这样做的话,落脚点就应当放在组织成员的合作能力上。只有当组织能够有效地把组织成员的各种能力转化为合作能力以及从属于合作能力的时候,才能造就出最优异的合作制组织。
总之,合作是合作制组织的生命所在,或者说,合作制组织在形式上和实质上都是以合作为基本内容的。尽管不是每一个行动系统都能够达到理想的合作状态,但每一个具体的组织都会无一例外地把对合作的追求作为组织存在的基本价值看待,并通过这一基本价值赋予行动者以承担任务和解决问题的智慧。无论所承担的任务以及所要解决的问题多么复杂,无论行动者所面对的环境多么不确定,行动者都在合作之中获得了驾驭复杂性和不确定性的智慧,从而在承担任务和解决问题的过程中总能取得优异成绩。就此而言,预先制定组织战略和行动目标的做法反而是不可行的,甚至会严重地束缚行动者的合作创新。所以,合作制组织将抛弃组织运行中的所有预谋性建构,在行动中实现动态的合作建构。这是因为,合作制组织成员“所面对的实施层面的问题,并不是在两种可能性中选择一项……如果他首先考虑的是目标合理性,就会导致他立即使自己的具体责任服从一些与其处境和问题不符的原则和政策,甚至还会出现他无法看清选择的可能性及自己的责任范围”[12]。所以,合作制组织把行动的绩效建立在组织成员的能力之上,而组织成员的能力又表现为在高度复杂性和高度不确定性条件下开展行动的能力,既是应变能力,也是合作能力;既是在随机应变中开展合作的能力,也是在合作中凝聚起来的应变能力。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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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美]迈克尔·贝尔雷,等.超越团队:构建合作型组织的十大原则[M].王晓玲,李琳莎,译.北京:华夏出版社,2005:64.
作者简介:张康之(1957-),中国人民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南京大学政府管理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北京 100872
基金项目:本文为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中国人民大学伦理学与道德建设研究中心重大项目“社会治理的伦理重构”(16JJD720015)”的阶段性成果
来源:《学习论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