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共产党的改革

发布时间:2011-04-29 发布者: 浏览次数:

中国共产党是中国政治体制的核心,是整个国家和社会的领导力量。在社会转型和体制转轨期间,适应建立一个适度集中的政治体制的需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不能动摇。在此前提下,党要着力推进自身改革,加强执政能力建设,以巩固执政地位。

中国共产党是中国政治体制的核心,是整个国家和社会的领导力量。在社会转型和体制转轨期间,适应建立一个适度集中的政治体制的需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不能动摇。在此前提下,党要着力推进自身改革,加强执政能力建设,以巩固执政地位。加强执政能力建设,重点在于改革和完善党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其中最要紧的是:改革和完善党的执政体制和执政方式,推进党管干部的科学化,调整和完善党的组织形式和设置方式,发展党内民主。

(一)改革和完善党的执政体制和执政方式

中国共产党建立的领导体制、执政体制以及实行的执政方式带有明显的前苏联模式的特点,实际上是把党在领导革命斗争时期形成的一套活动方式运用到了社会主义建设中。因此,尽管这套体制和活动方式对推动我国社会主义事业曾经起过积极的作用,但是,在改革开放和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条件下,改革这一体制,探索新的活动方式,已经成为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迫切任务。

改革完善党的执政体制和执政方式,最主要的是要解决好两个问题。

第一,要坚持依法执政。依法执政是关系党的执政地位的大问题。在这个方面,我们有大量的事情要做。这里特别指出两点:一是切实落实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宪法对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作了规定,也明确规定了共产党的领导核心地位。现在的问题是,在实际操作中,党包办的事情过多,人大的地位虚化了,人大的权威弱化了,导致了整个政治制度的权威下降。解决的办法,就是要按照“人民当家作主”的要求,对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各项要素进行梳理,并形成一系列可操作的机制。要坚决剔除其中以各种名目加上去的不科学的内容,使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真正成为反映民意的根本途径。二是改革和完善选举制度。选举是民主政治的基础环节。选举制度的核心是公众或民意代表有选择的机会。在这方面,有许多值得研究和改进的地方。在选举的问题上,问题不在于政党要不要控制选举,而在于如何科学地处理好党管干部和人民选择之间的关系。关于这两点,下文还会进一步谈到。

第二,理顺党政关系。党政关系是指执政党与国家公共权力之间的关系。我国实行共产党执政的政党制度和“议行合一”的政府运作模式,执政党与公共权力之间往往相互摩擦,相互掣肘,从而极大地影响了政府的运作效率。这是中国的现实。理顺党和公共权力的关系,一是要理顺权力授受关系,权力机关的权力来自谁,就向谁负责。党的权力机关的权力由党员授予,政权机关的权力由公民授予,它们分别向党员和公民负责。只要权力授受关系是明确的,就不会发生党政不分、以党代政的现象。在权责明确的前提下,执政党党内职务与政府职务相互交叉,是维系政府高效运转的通行做法。在理顺权力授受关系后,还要对权力运作本身进行监督和制约。这种监督和制约应当能够充分体现授权主体的权力和意志。二是改革党控制政权的方式。执政党控制政权,不等于说执政党的组织要去直接掌管立法、行政甚至司法权力。现在一些地方的领导班子不和,两者之间相互掣肘,使党的执政效率降低,党的形象受到损害。解决问题的根本出路,就是改革党控制政权的方式。一方面,应当强化党向行政、立法、司法机关的融入力度,不再把党的职务和政权机关的职务人为地、刻意地分开,而是党把自己最优秀的分子推荐给公众,经过他们选择,输送到最重要的岗位上去,真正执掌行政、立法和司法的权力。进入到政权机关的党员特别是党员负责干部要真正代表党的意图,执行党的决定,并把党的主张变成多数人的意志。另一方面,党组织(如党委会、常委会等)不再作为行政权力的直接掌握者,和政府机关争当行使权力的主体。党组织应当恢复作为政治组织的本来面目,充当人民控制政权、监督政权的工具,充当人民与公共权力联系的桥梁。

(二)推进党管干部的科学化

正确理解党管干部的含义,应当把党管干部与人民当家作主联系起来。人民当家作主,是社会主义民主的本质体现和目的所在。在社会主义社会和政治生活中,人民的权利得到真实、平等的实现,得到切实的保障,这是社会主义民主区别于其他民主政治的本质所在,也是社会主义制度优越性的政治体现。因此,党管干部应当帮助人民更好地行使他们对掌权者的选择权,而不是以代替和虚化这种权利为原则。只有这样,才能体现党的领导和人民当家作主的有机统一。应当承认,在这方面,仍然存在不少问题。从认识上看,长期形成的把党管干部等同于党的组织和领导个人任命、变相任命干部的认识还没有完全改变。在实践中,有的人不能辩证地看待党管干部与人民当家作主之间的关系,往往把两者对立起来,对人民的民主实践持消极或否定态度,甚至以坚持党管干部为借口阻止人民群众行使民主权利。这种状况,不利于推进政治体制改革,不利于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发展,从长远看,也不利于坚持党的领导。党的改革的一个重要方面,就是要推进党管干部的科学化。

党管干部管得是否科学、有效,说到底,就在于能不能既保持党对整个干部选择过程的有效控制,又不使公众的选择权失去意义。有效避免要么为了控制而架空公众的选择权,要么为了保证公众的选择权而架空党的领导。这是我们推进干部制度改革、实现党管干部科学化所需要把握的基本原则。

具体来说,推进党管干部的科学化,需要把握以下三个方面的原则。

首先,在充分保证人民对干部的选择权的同时,加强党对人民选择的控制和引导。自出现政党政治以来,人民的选择从来都是在政党意志引导下进行的。从这个角度讲,对人民的选择进行引导,是政党的责任。但这种引导不能取代人民的选择权。

其次,从对干部个体管理的具体事务中摆脱出来,更多地转向通过政策导向来保证干部队伍的质量。长期以来,我们在管干部的问题上,不是在管政策,而是在管干部个体人头;不是在领导,而是在管理。热衷于对具体人头进行排列组合,而不是通过政策来影响用人导向,是舍本求末、陷身事务、“不善于领导”的表现。

再次,加大对治国理政人才培养的力度,为公众提供充足的可供选择的干部资源。以往由于忙于管人头和其他原因,为公众提供的干部资源不够充分,使公众对选举的兴趣不大,也使干部队伍中普遍存在对上负责、对下不负责的现象。毫无疑问,如果我们党在每个行政管理岗位上都能提供若干个候选人让公众来挑选,那么不仅可以激发公众的参与热情,增进干部的权威,也可以极大地扭转干部队伍中只对上负责、不对下负责的状况,滥用权力的腐败现象也将从根本上得到遏制。

(三)改善党对新闻的领导

我们强调坚持党管新闻,这并不是说现有党管新闻的体制和方式不需要改革。事实上,在如何实现党对新闻的科学领导方面,还存在着不少问题。从定位上看,由于我们把新闻媒体定义为“党的喉舌”,实践中过分强调媒体的政治作用,媒体成了党政组织的附属物,忽视了公共媒体自身发展的规律。从体制上看,多年来沿用和照搬前苏联的国家管理模式,把新闻媒体纳入高度集中的行政体制,使媒体的社会沟通功能难以发挥,一定程度上造成了信息失真、失灵。整体说来,大众对新闻媒体的信任度下降。推进政治体制改革,必须改善党对新闻的领导。

首先,要尊重新闻媒体自身发展的规律。媒体活动有自身的规律,媒体是把信息的搜集、传播、消费作为对象的新兴产业。在信息传播的过程中,诸如新闻价值发现、公众心理整合、传播规律的认识、传播技巧运用等等,都是科学研究的对象,并且已经形成了许多职业规范。不尊重这些人类传播中共有的原则和规范,随意干涉、违背信息的生产、传输、消费的规律,形式上似乎是管住了,但实际上传播可能是低效、无效的,甚至出现逆向的效果。

其次,要研究和制定新闻法。我国宪法规定的一些基本原则,为新闻的发展提供了根本的规范。但是,长期以来,由于忽视法制建设,我们对宪法赋予的权利缺乏可操作的规范。一些地方党政组织和部门为了管住媒体,往往采用人为干预的手段和方式进行管理,既违背了新闻发展规律,又损害了宪法的权威。为了保障新闻媒体的健康有序发展,有必要在宪法原则的基础上,制定专门的新闻法,规范媒体的行为,明确党政部门的管理权限,有效遏制违反宪法和法律干预媒体活动的行为。

第三,要充分发挥媒体的监督作用。对公共权力机关进行监督,是新闻媒体的一大功能。这在西方国家被称为“第四种权力”。许多腐败案件都是首先被媒体曝光,才得到追究的。在我国,媒体在党的领导下发挥作用,不可能完全独立。但是,如同司法权和行政权应当区分一样,媒体相对各级党组织和政府的权力,应当有相对的独立性,才能真正担负起自己的责任。不能把党管新闻、党管媒体与党政组织无原则干预混为一谈,也不能把所有媒体都对应为各级党组织的下属机构。只有这样,媒体才能发挥其应有的监督作用,腐败现象才能得到有效遏制。

第四,要改进新闻舆论的内容和形式,要增强新闻的客观性和公众性。电视、广播、报纸等媒体,要从其各级会议、领导新闻转变为反映群众生活、群众关心和关注的公众新闻;改变几乎全部报道政绩的新闻格局,加大对党政司法机构中一些人员和单位为个人和部门利益而不作为,甚至损害公共利益的监督;从一些假大空新闻,转向实际平凡的老百姓喜闻乐见的生活;从反映较慢、滞后的旧闻,变成反应灵敏、及时报道的新闻;学术研究百家争鸣、百花齐放,将学术上的研究和讨论,特别是事关民生的大政方针、政策法规等的研究讨论,甚至是一些不同的意见,与所谓的不与党在政治上保持一致区别开来,将学术讨论和新闻报道区别开来。

(四)发展党内民主

发展党内民主,不但是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增强党的活力的根本途径,也是政治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邓小平讲,政治体制改革的方向是民主政治。但是,如果没有执政党的党内民主,这个方向便无从谈起。十七大报告提出“要以扩大党内民主带动人民民主,以增进党内和谐促进社会和谐。尊重党员主体地位,保障党员民主权利,推进党务公开,营造党内民主讨论环境”。

什么是党内民主?党内民主,就是在党的政治生活中,全体党员一律平等地直接或间接地决定和管理党内事务的制度。党内民主,作为党内生活中的一项基本制度,遵循八项原则,即:平等原则、公开原则、讨论原则、选举原则、集体领导原则、多数决定原则、监督原则和纪律原则。 这八项原则是一个互相渗透、互相影响的统一整体,其中起主导作用的,是党员一律平等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重视和发展党内民主,绝不仅仅是指干部个体的民主作风和工作作风,更重要的是指党内民主制度的建立健全和完善。而在党的民主制度体系中,最核心最根本的制度是党的代表大会制度。因此,发展党内民主,通常首先是指充分发挥党的代表大会的作用。

长期以来,由于制度不健全、不完善,甚至存在着某些弊端,党的代表大会制度的职能和作用还没有充分发挥。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一是党代表结构具有来自各阶层各领域模范人物的广泛性,但缺少精英治党、专家治党的先进性,研究讨论重大问题、行使代表权力的专业素质结构有待提高。二是由于党代表的专业素质不高,一些本由代表大会讨论决定的重大问题,往往是由全委会、常委会或者别的会议讨论和决定,代表大会只不过是例行程序;三是代表大会实行非常任制,它至多只能在几年一度的几天开会期间发挥一定作用。综合这些因素,代表大会实际所能发挥的职能和作用还很有限。完善党的代表大会制度,充分发挥代表大会的职能和作用,当务之急是要改进党代表选举产生的办法,把代表大会由非常任制改为常任制。因为上述三个问题的存在都与代表大会的非常任制有密切关系。这里,党代表大会常任制的确切含义是:党的代表大会充分发挥其决策机构的作用,党代表在两次代表大会期间经常性地发挥作用。

早在1956年,党的八大就已经提出并实行党代表大会常任制了。但是由于种种原因,这项重要制度的改革被搁置了起来。今天,各方面条件都比那时更充分、更成熟了。实行中央、省、(市)、县几级代表大会常任制,是适宜的,也是需要的。从根本上说,有利于充分发挥代表大会的职能和作用,有利于党内民主的发展和制度建设。随之而来,必须相应地建立代表大会的常设机构,即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使常任制代表归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领导。这样常任制代表才能充分发挥作用。

其次,要进一步完善党内选举制度。民主选举制度是民主政治的第一要义。我们党基于历史教训,从十二大至十六大党章都规定选举“要体现选举人的意志”,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和差额选举办法,十六届四中全会又明确提出党的领导干部任期制的要求,等等。这是很大的进步。但是实际过程中往往有一些党的领导干部在选举之前事先任命,或者在选举之后中途又调离和重新任命,这样就很难充分体现选举人的意志,也有悖于党的决定贯彻落实,容易养成党的干部对上负责、对下不负责的价值取向。完善党内选举制度,首先要建立党代表和各级党委领导干部自下提名、差额竞选产生制度和随时罢免制度,减少乃至杜绝党的上级组织(包括中央组织)对下级组织领导人的直接任命或变相任命。要把挑选各级党代表和党委委员的权利真正交给广大党员群众。不仅要有差额,而且还要有计划、分步骤引导和推进党内的公开竞选,真正把党内的优秀人才和精英分子自下而上地逐级推荐到上级领导岗位。这样既能保证选贤与能、人才辈出,又能形成公开、规范、竞争、有序的民主选举制度。

(执笔:周天勇、吴辉)

来源:人民网(理论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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