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马克思主义的分配正义理论是否可能

发布时间:2011-04-29 发布者: 浏览次数:

[摘要]把企业中的按劳分配原则理解为一种简单的工资分配原则,很少考虑按劳分配原则中包含着按生产要素进行分配的内容,这是按劳分配原则的研究不能深入的重要原因。应当看到,按劳分配原则从一开始就包含着技术和管理方面的劳动要素参与劳动分配的原则。公平正义问题在今天比以往任何时候都显得更加重要。公平正义不应只是一个口号,更应提出具体的制度设计和实施方案。 [关键词]社会分配关系;一次分配;分配正义;公平正义

美国斯坦福大学哲学教授艾伦·伍德在《哲学与公共事务》杂志1972年春季号发表《马克思对正义的批判》一文,提出在马克思和恩格斯的著作中存在着一个悖论性的问题,一方面他们对资本主义社会制度的不公正性进行了严厉的批判,另一方面,他们又明确地反对蒲鲁东、拉萨尔等社会主义思想家的正义理论。给人的印象是,在马克思看来,“资本主义虽有种种明显的缺点,但就正义而言,不能算错”。“无论资本主义是什么,它似乎都不是非正义的。”伍德的问题无疑是在人们研究的热点问题上面加了一把火,从此在英美国家左翼学者中引起了长达30年的有关马克思与正义理论的讨论。

我们知道,马克思和恩格斯的理论是一种批判的和革命的理论,它的理论和实践的取向是资本主义的灭亡和无产阶级的胜利,最终建立一个无阶级的社会,而不是所谓的平等、公平和正义。为此,马克思和恩格斯对蒲鲁东、拉萨尔和杜林的以公平、正义和平等为取向的改良方案进行了坚决的批判。但是,在像中国这样社会主义革命已经取得胜利的国家,在建设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是一种体制内的问题,是发展中的问题,是社会和谐程度的问题。所以我们今天的理论和实践的取向已经不是剧烈的革命,而是民主、权利、公平和正义。马克思和恩格斯的思想中在这方面包含着十分丰富的在今天看来很有价值的思想和理论。

以分配正义思想为例。马克思的研究工作主要集中在资本主义社会的生产方式,很少研究未来社会的分配关系。尽管如此,他还是在大量而深刻的理论研究中,阐述了关于未来社会的分配理论。

马克思把未来社会划分为两个阶段,即“共产主义社会第一阶段”和“共产主义社会高级阶段”。与共产主义社会第一阶段相对应的分配原则是“按劳分配”,而与共产主义社会高级阶段相对应的分配原则是“按需分配”。

所谓“按劳分配”就是马克思在这里讲的在作了各项社会扣除以后等量劳动获得等量分配的原则。但是,由于对有关与这种分配方式相对应的生产方式的理解存在着重大的误解,从而使我们对这种分配方式的理解和现代解读,存在着很大的困难。笔者尝试在这两个方面作一个不同于以往的解读,从而帮助读者对马克思的社会主义分配理论的具体内容作一个比较深入的了解。

首先,马克思讲的共产主义社会第一阶段是一个仍然保留着商品经济的社会阶段。马克思认为这个阶段是刚刚从资本主义社会中产生出来的,带着旧社会痕迹的社会。因此,这里通行的依然是商品交换的原则,尤其是在消费资料的分配方面,“这里通行的是商品等价物的交换中通行的同一原则,即一种形式的一定量的劳动同另一种形式的同量劳动相交换”[1-1]。因此,马克思认为,这种分配方式依然带有资本主义的痕迹,这里的权利依然是资产阶级的权利。

其次,也是最重要的,马克思认为这个阶段不是一个如拉萨尔讲的“集体的、以生产资料公有制为基础的社会”。马克思在批判拉萨尔提出的“公平的分配”概念时,对他的“劳动所得”概念也进行了批判,并在这种批判中涉及生产资料公有制问题。马克思在这里写道:“本段设想的是这样一个社会,在那里‘劳动资料是公共财产,总劳动是由集体调节的’”[1-2]。针对拉萨尔的这个提法,马克思在接下来的一页中写道:“在一个集体的、以生产资料公有为基础的社会中,生产者不交换自己的产品,用在产品上的劳动,在这里也不表现为这些产品的价值,不表现为这些产品所具有的某种物的属性,因为这时,同资本主义社会相反,个人的劳动不再经过迂回曲折的道路,而是直接作为总劳动的组成部分存在着。于是,‘劳动所得’这个由于含义模糊就是现在也不能接受的用语,便失去了任何意义。”[1-1]我们是不是可以这样理解这句话的意思:在生产资料公有制为基础的社会,不存在商品交换,个人的劳动价值不可能反映出来,从而也就不可能实行按劳分配原则。

如果这种理解成立的话,那么,马克思所坚持的共产主义第一阶段社会的所有制形式是什么样的呢?我们自然会想到马克思和恩格斯都曾讲到的“劳动者联合体”。马克思在《资本论》中提到的这种劳动者联合体的特点是“劳动者作为联合体是他们自己的资本家”,“他们利用生产资料来使他们自己的劳动增值”[2]。两位经典作家都把这种所有制方式称为社会所有制,或者称作是个人所有制。

我们现在来简单地归纳一下马克思所表述的未来社会的这个阶段的特点:

第一,这个阶段是一个社会主义或共产主义的初级阶段,是刚刚从资本主义社会中产生出来的,在经济、道德和文化方面都还带有资本主义的痕迹。马克思对这个初级阶段的表述是:“它不是在它自身基础上已经发展了的,恰好相反,是刚刚从资本主义社会中产生出来的。”[1-1]因此,它在各方面都还带有资本主义旧社会的痕迹。所谓“不是在它自身基础上已经发展了的”,与上面的对于拉萨尔的所谓公有制的批判联系起来,指的就是,不是已经在现成公有制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而是延续了旧制度中的一些东西。

第二,从经济方面来看,这就是延续了资本主义时代的商品经济或市场经济的特征。马克思在《资本论》中讲的是:这种劳动者联合体是由于信用制度的发展而从资本主义的生产方式中自发的产生出来的。既然是自发地产生出来的,那当然就保留着市场经济的惯性机制。不然何有劳动者自己是自己的资本家和利用生产资料来使他们自己的劳动增值之说。从上面有关马克思对于拉萨尔提出的公有制之说的批判和对于商品经济和商品交换的强调,我们就应该总结出这样的结论。

第三,这个阶段的所有制形式不是简单的生产资料公有制,而是联合起来的劳动者的个人所有制,或者称为社会所有制。恩格斯曾经对这种所有制的特征作过一般的表述,即“一方面由社会直接占有,作为维持和扩大生产的资料,另一方面由个人直接占有,作为生活资料和享受资料”。恩格斯同时认为,这是一种“以现代生产资料的本性为基础的产品占有方式”[1-3],即社会占有方式。

第四,与这种占有方式相对应的是分配方式上的等量劳动获得等量分配的按劳分配原则。马克思对于这种分配方式是这样描述的:“每一个生产者,在作了各项扣除以后,从社会领回的,正好是他给予社会的。他给予社会的,就是他个人的劳动量……他从社会领得一张凭证,证明他提供了多少劳动(扣除他为公共基金而进行的劳动),他根据这张凭证从社会储存中领得一份耗费同等劳动量的消费资料。他以一种形式给予社会的劳动量,又以另一种形式领回来。”[1-1]

这就是所谓等量劳动获得等量分配的按劳分配原则。这个分配原则之所以正确,是因为它公平地解决了劳动者剩余劳动的分配问题。它的理论基础是马克思的剩余价值学说,而它要解决的是资本对劳动的剥削问题。剩余价值学说在这里作了分配正义的理论依据。在马克思所处的阶级对立十分激烈的阶级斗争和无产阶级革命时期,剩余价值学说一直被认为是无产阶级政党领导无产阶级和劳苦大众推翻资产阶级统治的革命斗争的理论武器。这就是马克思对拉萨尔十分蹩脚地利用剩余价值学说作为分配中的公平正义原则十分恼怒的真实原因。但是,当马克思对拉萨尔进行批判和试图对这个德国党的纲领进行修订时,却上了拉萨尔的当,干了历来不想干的事,即表述了一个按照剩余价值学说作为基本原则制定出来的十分具体的也令后人作了诸多误解的分配正义原则。

我们从这里得出的这个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简单概述是:市场经济、按劳分配和社会所有制或个人所有制。但是,正如马克思所说,按劳分配的一个必然结果是会出现收入有差别的问题。有的人劳动能力强一些,对社会的贡献就会多一些,从而得到的消费资料就会多一些;另外,供养人口少的劳动者也会更富裕一些。社会必然会鼓励一部分劳动者把多余的消费资料转化为生产资料。在市场经济的条件下,一旦一部分劳动者不是把自己的劳动成果全部用于消费,而是拿出一部分来用于投资,那么,这就会出现马克思讲的劳动者利用生产资料为他们自己的劳动增值的问题。无论我们在什么意义上理解市场经济或商品经济原则,这里的问题都是存在的。而且,彻底的按劳分配原则也不应该回避这个问题。

我们这里实际上是提出了一个物化劳动的增值问题,或者叫做劳动者的财产性收入预期的问题。马克思在进一步地解释他的按劳分配原则时除了多次指出在这里通行的是调节商品交换的同一个等价交换原则以外,还讲了这种分配方式的两个特点:一是在这种情况下,劳动者“除了自己的劳动,谁都不能提供其他任何东西”;二是“除了个人的消费资料,没有任何东西可以转为个人的财产”[1-1]。表面看来,这两句话是否定了劳动者获得财产性收入预期的可能性。因为就第一点而言,我们往往把这里的“劳动”简单地理解为劳动者的活劳动,而忽视马克思对于劳动概念解释中的复杂性。忽视马克思讲的“物化劳动”、“死劳动”或“过去的劳动”这样的概念。而就第二点而言,我们会把它解释为我们30年前曾经经历过的个人除了衣服和食物以外没有别的个人财产。那么,这里与马克思讲的劳动者利用生产资料来使他们自己的劳动增值的提法是不是冲突呢?我们认为这是不冲突的。因为马克思在这里肯定了个人的作为消费资料的财产权。这一点与我们30年前的实践应该有不同的理解。

马克思在这里提到了“资产阶级的权利”。马克思在这里提到的是劳动者各按照劳动贡献的大小领取等量“劳动券”的设想。而劳动券就是财产权。劳动者可以凭此获得相应的消费资料。劳动者可以用它购买衣服和食物,也可以用来购买属于自己的房产,也可以把它放在金融机构,等待升值。恩格斯后来对于马克思提出的社会占有方式作了如下的解释和说明,即“一方面由社会直接占有,作为维持和扩大生产的资料,另一方面由个人直接占有,作为生活资料和享受资料”。在这里,个人除了提供了他的劳动所得或劳动以外,没有提供别的东西。同样地,劳动者个人在这里除了消费资料以外,没有任何东西可以转化为个人的财产。

我们在这里碰到了一个重要的中介问题。劳动者利用生产资料来使他们自己的劳动增值,必须有一个中介。这个中介就是直接占有生产资料并进行组织和协调生产活动的市场和企业,这就是恩格斯讲的“社会”。劳动者个人的闲置资产以存款、保费、股权、债权和物产租赁权等方式向社会移转,取得一个劳动增值的预期,并从而完成了一个从消费资料向生产资料的质的转换。这个过程也同时是完成从个人占有向社会占有转换的过程。社会主义的企业是直接占有生产资料并且直接面对市场进行管理和经营的生产性组织。在这里,能够体现分配正义的分配方式是我们不断提到的按劳分配原则。但是,我们今天所理解的按劳分配原则往往是不正确的和片面的。

我们往往把企业中的按劳分配原则理解为一种简单的工资分配原则,很少考虑按劳分配原则中包含着的按生产要素进行分配的内容。这是按劳分配原则的研究不能深入的重要原因。这个问题甚至影响了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进程。以至于使我们的经济体制改革往往只是在产权关系方面做文章,却很少直接从分配关系方面入手解决重大的改革问题。

如前所述,按劳分配一直被认为是经典作家为社会主义提出的一种主要的分配方式。按照苏联教科书的定义,按劳分配是“社会主义的经济规律”,它的特点是“根据劳动的数量和质量进行分配。工作者的劳动数量越多,劳动质量越高,他得到的消费品也就越多。”苏联教科书更进一步指出:“有专门技能的劳动的报酬较高,这是具有专门技能的劳动者所应得的。这会促使没有专门技能的工作者不断上进,进入有专门技能的工人的行列。这就刺激劳动者提高文化的技术水平,使脑力劳动和体力劳动间的本质差别逐渐消失。”这个定义与中国后来的定义比较起来,比较尊重专业知识和专家的劳动,注重提高文化和技术水平。因此,曾经使得苏联在科学技术方面发展得很快。受当时苏联的影响,中国在工厂内部确立了八级工资制度。这种分配制度同样是考虑了按照劳动的数量和质量两个方面的分配标准,多少考虑了技术要素在分配中的份额。

按劳分配原则从一开始就包含着技术和管理方面的劳动要素参与劳动分配的原则。这一点在今天看来,是不应该有争议的道理。因为这是按劳分配原则中的题中应有之义。这里遇到的问题是,劳动者的过去的劳动是否应该参与劳动分配?从理论上说,如果把按劳分配原则贯彻到底的话,那么,过去的劳动也属于劳动的范畴,当然也应该参与劳动的分配。像马克思讲的通过等量劳动获得的“劳动券”,如果劳动者按照它的份额领得等量的消费资料的话,那么他的劳动所得就消费掉了。但是,如果他没有把他自己过去的劳动份额消费掉,而是把它留在社会中,继续作为社会的生产资料,那么,他的这个过去的劳动份额也应该得到增值的预期,马克思对这一点实际上是给予了肯定的回答。劳动者利用生产资料来使自己的劳动增值,这就是通过劳动获得的财产性收入。因此,我们应该承认,真正的按劳分配不但应该包含劳动的工资性收入,而且应该包含劳动的财产性收入。

除此之外,如果我们像马克思一样承认商品交换在这个时期的合法性地位的话,那么,我们还应该研究与管理性劳动有关的风险劳动在商品经济社会的地位及其获得劳动分配份额的问题。当我们把这些劳动要素分别表述为劳动、技术、管理、风险、投资时,我们就得出了今天通行的按劳分配与按生产要素分配相结合的“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分配原则”。不难看出,它的基础依然是按劳分配原则。不仅如此,这种分配原则最终依然能够还原为按劳分配原则。

当然,我们这里所表述的按劳分配原则在对于中国现实分配状况的肯定性表述中,也包含着某种否定性的内容。当我们肯定个人投资或个人过去的劳动获得利润回报在马克思主义经济学理论中的理论合法性的同时,我们也应该看到社会性企业的劳动者一定程度地参与企业风险收益分配和利润分享并对工资结构进行调整的应然性和必要性。在这里,首先是要理顺劳动工资与经济发展的关系,下决心解决我国多年来因为重积累轻分配而造成的劳动工资占比太低的问题,从根本上提高广大劳动者的消费能力,切实在我国国内调整好生产与消费的良性互动关系。其次,真正的按劳分配是劳动者不仅参与工资分配,而且参与企业的风险分配和利润分享。特别是对于企业的管理者,这一点尤为重要。对于社会性企业而言,企业管理人员对企业的主要贡献在于风险管理和利润创造,对他们来说,获得以股权期权形式延后兑付的比之一般员工更高的风险责任回报和利润分享不但是必要的,而且是合理的。不这样不足以解决目前出现的劳动者工资收入差别过大的问题;不这样不足以解决企业风险责任缺位的问题。

企业的资本回报比例应该设定边界。现代经济学对此已经有了成熟的结论,即没有风险的投资回报等于其市场利息。在投资人不在场的情况下,设立资本与劳动共同承担企业风险责任和共同参与企业风险收益分享的机制,不论对于投资人还是对于企业内部的劳动者,都是非常重要的。另一方面,由于资本的市场利息是一个相对不变量,而随着风险投资业的成熟发展,企业的风险收益也已经可以量化,因此,企业增量产权中除了资本回报和风险责任回报以外,还应该再分出第三个部分,这就是企业全体职工各按其贡献大小进行分配的活劳动收益部分。

总结我国走过的国有企业的改革道路,不能不说在这方面存在着一个在今天看来令人痛心的教训。由于长期受到左的思想影响,我们没有及时地对于国有企业中的分配关系进行必要的调整,以至于出现了像一种“冰棍理论”所说的那种情况,不得不采取“及时卖光”的政策。这种把本来是分配关系不合理导致的国有企业严重亏损的重症用产权调整的猛药进行救治这样一种明知不对却不得不为之而且确实在短期内有效的经济体制改革,造成的国有资产流失和政府官员的腐败,包括农村集体经济的消失现象,不能不说是令人痛心的。另一方面,目前通行的而且受到大众普遍抗议的高管高薪政策也同样不是解决之道。这种政策至少存在着三个后果:一是把职工应该得到的具有重大不确定性的产权收入改成了现金收入,把有可能是巨大负数的风险责任收益也同样偷换成了现金收入或延期支付的现金收益,把风险责任和不确定性留给了不在场的投资人;二是带动了整个企业员工的高工资效应,造成侵犯投资人权益的实际效果;三是利用国有资产垄断经营的特权进行组织性的私人谋利,破坏了整个社会的公平正义。这两个方面都在实际上造成了对于投资人利益的侵害。

联系今天的现实,我们不应该再把关注的重点放在所有制问题上面,而是应该高度地重视分配问题。如果马克思在世的话,他也会像当年关注生产关系问题一样关心今天的分配问题。就现代的经济发展而言,生产方式的社会化和产权组织方式的社会化是一个必然的历史过程,因此,我们不应该再在国有还是私有的问题上争论不休,而是应该通过财产分配关系的调整,促进这种生产方式和财产组织方式的社会化。不但要保护和尊重劳动者的活劳动,而且要重视劳动者的过去的劳动的增值问题。刚刚过去的全球性金融危机,更加集中地把保护劳动者的财产性收入、保护劳动者过去的劳动的增值问题凸现了出来。资本对于劳动的剥削是不公平的,劳动对于资本的掠夺也同样是不公平的。就像我国长期存在的国有企业问题一样,在所有权与控制权分离的今天,这两个问题已经同时摆在了全球社会性企业和关注经济制度的人们面前。也许唯有马克思的劳动价值理论能够给我们乃至全世界提供方法论的指引。当然,正如马克思所说,分配关系与生产关系是同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如果我们在工资关系和财产关系两个方面真正实施上面所说的马克思主义的按劳分配原则的话,那么,分配关系的改革也同样地会导致财产关系的变革,这就会像马克思所讲的那样,使得公司的企业和国家的企业转变为产权关系多元化的社会的企业。

我们这里谈到的是一次分配中的分配正义问题。这里的分析原则和理论依据是马克思的剩余价值理论。尽管人们今天正在回避谈论企业的剥削问题,但是,笔者这里还是把解决资本对于劳动的剥削问题放在了分配正义理论的首要位置。

社会再分配过程中分配正义问题也同样是十分重要的。这里是思想家们讲的共产主义的按需分配原则的初级形式。在这里税收政策的制定和实施本身是一个非常重要的分配正义问题。个人与组织之间的收入差别在这里得到调节,劳动能力强的个人和组织必将对于社会做出更大的贡献。把更多的税收收入用于解决低收入或无收入者阶层的生存和社会保障问题是社会再分配过程中实现分配正义的基本取向。随着社会财富总量的不断增加,这部分人的基本需求满足程度应该得到不断提高。

公平正义问题今天比以往任何时候都显得更加重要。但是,公平正义不应该只是一个口号,而是应该提出更加具体的制度设计和实施方案。按照马克思的基本思路提出一种马克思主义的分配正义理论,还有待学术理论界、企业、政府和社会的共同努力。

[参考文献]

[1]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3卷[C].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434[-1],432[-2],561[-3].

[2]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7卷[C].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499.

(来源:《中共中央党校学报》2010年第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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