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唯物主义的两种诠释路径
刘鲁鹏
一
历史唯物主义有两种诠释路径,即结构的和实践的(以下简称结构论、实践论)。
结构论把社会看作一个整体,注重其结构要素、相互关系及功能的分析。它的理论构思的前提是对历史、现实做唯物主义的理解。因此,早期的历史唯物主义教科书将社会分为物质、意识两大块,分别以社会存在和社会意识指称,这两个概念也由是成为社会历史最基本的结构要素。社会存在的基本结构要素是生产力、生产关系、经济基础、上层建筑,它们构成历史唯物主义的核心内容。每一个结构要素内部又有自己的组成部分:生产力中的劳动者、工具、劳动对象;生产关系中的所有制、人们在生产中的地位、分配;经济基础中的各种生产关系;上层建筑中的政治、法律制度及设施。社会意识中的结构要素包含社会心理、政治法律思想、哲学、宗教、道德、艺术、科学等社会意识形态和意识形式。对这些结构要素及功能的分析说明,构成传统历史唯物主义理论框架和诠释系统的主体。①
实践论把社会历史看作人的活动,认为历史是人的创造,社会生活在本质上是实践的,注重分析实践的存在论意义,着重阐释实践与其发生的环境和条件的关系、物质生产活动的结果及其对其他活动的影响,等等。需要、利益、生产实践、阶级斗争、主体性、受动性、交往、主体间性、物质生活条件、生产(活动)方式、社会关系、冲突与合作等,是它的一些主要概念工具,运用这些概念工具展开的分析构成实践唯物主义的理论体系和诠释系统。在这个理论体系和诠释系统中,人与实践是直接统一的,实践是人自己生命存在和展开的方式。
两种诠释路径在历史唯物主义创始人那里都可以找到依据。结构论的依据主要存在于马克思和恩格斯的中晚期著作中,最有代表性的当属马克思的《〈政治经济学批判〉序言》,恩格斯的《反杜林论》也有广泛影响。实践论的依据主要存在于马克思早期著作中,《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最引人注目的是异化劳动思想,1845年《关于费尔巴哈的提纲》和《德意志意识形态》标志着马克思哲学变革的完成亦即实践唯物主义的诞生,《资本论》、《经济学手稿(1857-1858年)》则使之进一步展开和丰富。
迄今为止,结构论的诠释在研究者中占主导地位,实践论的路径始终不那么清晰,没能贯通在历史唯物主义的理论表述中。教科书是一个范例。无论传统教科书还是现在的教科书,对历史唯物主义核心部分即社会基本矛盾学说的诠释使用的都是结构分析法,以至于有些学者直接把历史唯物主义的这一核心内容看作马克思的社会结构理论,并从社会的经济结构、政治结构、观念结构三个层面诠释说明。②由此渐成一种思维定势,谈到历史唯物主义,脱口而出的便是那些结构要素、它们的(矛盾)关系和功能;运用历史唯物主义就是用生产力、生产关系、经济基础、上层建筑等概念工具分析解剖现实。两个原因造成这一状况的产生和强化。从客观方面说,是由于存在一个“时间差”。《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关于费尔巴哈的提纲》、《德意志意识形态》等体现马克思实践论思想的代表性著作在马克思生前均未全部公开发表,人们最先熟知的是他中晚年时期的著作,只是到后来(1888年、1932年)人们才知道这些著作③,但那时思维已有了先入为主的定势。从主观方面说,是基于人们的理解,其中恩格斯的诠释和斯大林的理解起了重要作用。恩格斯在他的哲学著作中展示了一种路向,从唯物主义角度理解诠释马克思哲学,包括他的历史唯物主义。斯大林在《论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中将马克思主义哲学分为两部分,先谈辩证唯物主义,再谈历史唯物主义,把历史唯物主义看作辩证唯物主义在社会历史领域的推广和运用,在历史唯物主义部分的最后直接引用了马克思《〈政治经济学批判〉序言》中那段经典论述,④正是这本小册子,成为从苏联开始然后逐步在社会主义国家流传开来的马克思主义哲学教科书的“母本”。
二
两种诠释路径代表观察社会历史的两种不同角度,各自的关注点和理论表达存在差异。
在结构论中,生产力是社会基本矛盾序列中第一位的要素,它决定生产关系的状况,进而也在归根结底的意义上对上层建筑诸因素起着决定作用。由此,生产力被看作社会发展的最终决定力量。但这个最终决定力量本身的发展问题不在诠释范围,至少不是理论诠释的重点。诠释者强调了马克思所说的生产力是一种既得力量的一面,不太注意马克思所说的生产力是人应用其能力的一面。按实践论,作为社会发展的最终决定力量的生产力是生产的结果,是人(一个国家、一个民族)的本质力量的对象化,是发展的对象。“自然界没有制造出任何机器,没有制造出机车、铁路、电报、走锭精纺机等等。它们是人类劳动的产物,是变成了人类意志驾驭自然的器官或人类在自然界活动的器官的自然物质。它们是人类的手创造出来的人类头脑的产物;是物化的知识力量。”⑤对于一个从传统社会向现代社会转变的国家来说,例如当代中国,发展生产力是首要的任务,这也是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以后发展中国家的首要任务。而当这些处于转型期的新兴独立国家选择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后,重要的不是作为既得力量的生产力,而是如何将已有的生产力向前发展提高。结构论揭示出诸多要素中哪一个是社会发展的决定性要素,从而告诉我们,如果不以经济建设为中心,而以阶级斗争或者别的什么为中心,会导致人们不愿看到的结果。实践论则在此基础上把我们的思绪导向怎样发展生产力的问题上去。并不是谁想发展生产力就能把生产力发展上去,如何发展经济是摆在世界各国人们面前的一道难题,对于今天的人来说,重要的不是要不要发展生产力,而是采取什么措施、选择什么生产方式、做出什么样的制度安排,才能使生产力发展起来。
在结构论中,生产关系的作用定位于对生产力的反作用,当它与生产力的性质和水平相适应时促进生产力的发展,当它与生产力的性质和水平不相适应时阻碍生产力的发展,生产力的变化发展决定生产关系的变化发展。在逻辑上这固然说明了它与生产力决定与被决定的关系,在实践上却遇到难以贯通的问题。(1)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经济发展取得巨大成效,这一成效是在生产关系变革(经济体制改革)之后发生的;(2)20世纪50-60年代,我们曾自觉地进行过生产关系变革,但由此建立的“一大二公”的计划经济体制却严重限制了生产力发展,以至1978年以后成为经济体制改革的对象。两者的共同特征是生产关系变革在前,生产力的发展在后;两者的不同之处是,一个使生产力获得解放和巨大发展,一个使生产力受到束缚,步履维艰。生产关系对生产力解放的程度和束缚的程度如此之大,用“反作用”解释难以令人信服。按实践论,说明一个国家、一个时期的生产力发展要从生产入手,揭示其运行过程、内在关系和矛盾运动。马克思在分析资本主义社会生产时就是这样做的。他的一些观点我们耳熟能详:人是现实的人,现实的人是从事物质生产活动的人;人在物质生产活动中不仅与自然发生关系,他们彼此之间也发生相互联系和关系,只有在这种联系或关系中才有生产;人的本质在其现实性上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社会关系的含义是许多人的共同活动;一定的生产方式始终是与一定的共同活动方式联系着的,而这种共同活动方式本身就是生产力;个人——他们的力量就是生产力——是分散的和彼此对立的,这些力量只有在这些个人的交往和相互联系中才是真正的力量;分工协作、交换、货币等经济范畴只不过是生产的社会关系的理论表现,等等。这些耳熟能详的观点在结构论的诠释系统中是发散的,只有从实践论角度出发才能将它们统一起来。而只要能将这些观点统一起来,上述问题就能得到解释,对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的理解也将因此更为合理。当然,这不是三两句话就能回答得了的问题,它需要论证。
在结构论中,上层建筑是最终被决定的要素,较之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理论地位和作用均在其次⑥,仿佛只是经济基础之附庸。然而这种理论上的地位和作用同发展实践呈现出来的景象有显明差异,政府在发展实践中作用巨大,它的选择,它所制定的政策,它采取的措施和社会管理方式,权力或立法机构做出的制度安排,不仅关乎社会稳定、公平正义,而且对生产力、对经济发展有(直接的或间接的)极大影响。从实践论角度看,人的活动是有组织的。“组织”表征着共同体,蕴含着人们之间的关系和相互合作、共同活动的方式,需要管理机构参与其中,政府即是组织中的管理机构,它所从事的活动叫作社会管理。政府的社会管理即是所谓的政治⑦,其对象是除自身外社会中具有不同利益和观点的人的群体的活动,其核心是政府活动和其他社会组织、利益集团活动的关系问题。由于政府居于特殊地位,拥有其他群体没有的巨大权力,它能够在相互作用中给予其他活动巨大影响,造成这些活动多方面的差异,产生社会“合力”的不同。“合力”不同是力量和效率上的差异,所以,“合力”如果是就生产而言的,则政府的活动能够影响生产力水平的高低、经济发展速度的快慢;如果是就社会而言的,则政府的活动能够影响一个国家的文化观念、发展程度、综合实力。不同的政治产生不同的后果,政府做什么以及怎样做关乎一个国家的兴衰。
在结构论中,社会规律存在于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的联系中,表现为生产关系一定要适合生产力状况的规律、上层建筑一定要适合经济基础状况的规律。人们所强调的是这些规律的客观性,是它们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存在本身,是人们只能遵循利用规律不能改变违反规律。在实践论中,社会规律是人的活动的规律,即人的活动中各种因素相互作用所产生的普遍必然性的联系。它不能脱离人的活动而存在,否则就会变成十分神秘的东西,成为给人类安排好命运的“新上帝”。当某些变量(新技术、新观念、收益增加的可能性等)产生并注入人的活动之后,原有的活动发生变化,活动中各种因素及其内在联系发生变化,规律也会有所不同。当同一种活动,例如发展经济,出现在具有不同文化传统、不同社会生活条件、不同发展阶段的历史空间中时,也会呈现不同的样态。如此而言,一个国家照搬另一个国家的模式常常失败就不难理解了。在这种情境中,如同生产力是需要发展的一样,生产关系和上层建筑适应生产力和经济基础也是需要努力才能得到的结果,它们并非一种一开始就存在于现实中的既成状态。
在结构论中,自由、平等、民主、法治、制度、道德未得到应有的体现,而在当代发展中,它们的重要性众所周知。历史唯物主义的创始人由于某些缘故,例如特定的批判对象,所要解决的特定问题,主要不是肯定自由、平等、民主、法治、制度、道德,而是揭露其在资产阶级社会里的虚假性,这在他们生活的时代是可以理解的。今天,一种历史理论若再不考虑它们的存在则难以成为时代精神的精华。然而,在结构论的框架中,这些因素只能位于政治上层建筑和意识形态之中,很难获得与其在现实生活中的作用相当的位置。在实践论中,对上述因素的阐释顺理成章:自由是人的活动的选择空间;平等是从事自己活动的人们之间的关系,按其真正意义,它产生于近代商品生产和交换;民主是人们以某种方式共同协商解决活动过程中存在的冲突与合作;法治是据以解决问题的方式;制度和道德是调节人的行为的两种规范体系。实践活动的是非善恶和结果的好坏同这些因素有直接的联系,——既取决于有没有自由、有没有平等,也取决于怎样和用什么方式处理它们之间的关系。
三
两种诠释路径所代表的两种观察角度实际上是两种不同的研究范式,混淆它们会产生理论上的“错位”。阿尔都塞是结构主义马克思主义的代表,他的一个著名论点是“理论反人道主义”,认为以往唯心主义哲学在全部领域(认识论、历史观、政治经济学、伦理学和美学)的全部阐述都建立在人性或人的本质这个总问题的基础上,马克思的理论革命是总问题的转换,他发现了一些新的概念,如生产力、生产关系等,用它们取代个体的人和人的本质,把“人”驱逐出去,从而建立了新的理论。在这个理论中,人道主义只具有意识形态的意义,不具有理论的地位。⑧中国学者对此进行反诘,引用《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关于费尔巴哈的提纲》、《德意志意识形态》的大量论述和自由人联合体的观点,证明人在马克思的理论中自始至终都有重要理论地位,阿尔都塞的说法不符合事实,是错误的。其实,阿尔都塞的诠释和中国学者的批评分属两个话语系统或理论范式,在结构论理论范式内人确实被遮蔽了,在实践论理论范式内人无处不在。如果阿尔都塞错了,只能认为他把马克思哲学理解为一种结构理论是不对的;如果认为把马克思哲学理解为一种结构理论是正确的,则阿尔都塞没有原则性的不当。同样,对阿尔都塞的反诘如果立足于马克思的实践唯物主义思想,那是正确的,如果从结构论出发并坚持说在结构系统中人凸显出来了,则缺乏理论上的说服力。近20余年,中国学者取得的一项重要成果是确定马克思哲学为实践唯物主义。围绕这一新的认识及与之相关的问题有许多争论,其中不乏“错位”的情景。一方面,学者们关于实践唯物主义的诠释成为马克思主义哲学研究的主流;另一方面,它与历史唯物主义的现有理论总是若即若离,很难在学理上水乳交融,既承认历史唯物主义是实践唯物主义,又未加说明地保留关于历史唯物主义的结构论诠释框架。这类情况的存在从另一个方面让我们看到了区别结构论和实践论的必要。
对同一个对象可以从不同角度用不同的范式加以研究,每一个角度、每一种范式都有它存在的理由,有它的合理性,在这个意义上,不宜简单地肯定一个,否定另一个。但在马克思哲学的理解上,在关于历史唯物主义的诠释中,情况有所不同,因为它毕竟涉及马克思哲学是什么的问题,不可以既同意实践论又同意结构论。然而,如前所述,两种阐释路径都有马克思文本方面的依据,马克思也并非没有结构论的分析,对此当如何解释?
第一,就总体性质和理论体系而言,马克思哲学是实践唯物主义,但这不妨碍人们在对某个方面的问题进行研究时采用结构分析的方法——实践论基础上的结构分析,实践论包含结构论。
第二,实践产生结构,不是结构产生实践。生产力和生产关系是经济的两个方面,政治法律制度及警察、监狱等设施是社会治理的手段,它们作为结构要素只有当产生出来后才影响制约人的活动。马克思说:“生产力是人们应用能力的结果,但是这种能力本身决定于人们所处的条件,决定于先前已经获得的生产力,决定于在他们以前已经存在、不是由他们创立而是由前一代创立的社会形式。……人们的社会历史始终只是他们的个体发展的历史,而不管他们是否意识到这一点。他们的物质关系形成他们的一切关系的基础。这种物质关系不过是他们的物质的和个体的活动所借以实现的必然形式罢了。”⑨这一段话具有代表性,它浓缩了马克思的实践论思想。人的活动受制于既定的生产力和社会形式,但这种生产力和社会形式是由前一代人创立的,前一代人同样受制于前人创立的生产力和社会形式,如此追溯上去,第一个历史活动是满足人吃穿住的生产活动,其后的人以此为基始,不断地打破原有的社会形式,不断地发展生产力,《〈政治经济学批判〉序言》那段经典表述呈现的就是这种建立在实践基础上结构变迁的历史情势。
第三,马克思在《〈政治经济学批判〉序言》中的表述与他的经济学研究有关。许多学者已经指出,历史唯物主义的创立与经济学的研究有密切关系。经济学十分关注何种因素参与生产过程并对它产生影响,诸如货币、利润、地租、工资等是斯密、李嘉图们研究的对象,也是马克思研究的对象。那个时代经济学研究在方法论上的一个特征,是在经验观察基础上确定若干原理,通过分析它们各自内部的关系和彼此间的关系,展开关于财富产生和分配的论述。“确保李嘉图在经济学史上占有一定地位的是他锻造了一般分析体系的能力,这种分析体系基于相对较少的原理而获得广泛的结论。”这些原理主要有三个:古典地租理论、马尔萨斯的人口原理、工资-基金说。在后来的J. S.穆勒经济学中占有重要地位的,除了马尔萨斯的人口原理和工资基金说,还有生产劳动和非生产劳动、萨伊定律、资本积累。⑩马克思对李嘉图的思想较为赞赏,他同样阅读过J. S.穆勒的《政治经济学原理》并写作了《詹姆斯•穆勒〈政治经济学原理〉一书摘要》。这样看来,确定几个基本要素或原理作为指导经济学研究的方法,就马克思而言并非令人奇怪的事情。由此可以理解马克思在那段经典表述之前为什么说这样的话:“我所得到的、并且一经得到就用于指导我的研究工作的总的结果,可以简要地表述如下……”(11)他已经创立了实践论的历史观,现在要做的,是在其框架内研究政治经济学,以便解剖资产阶级社会的秘密。其实,阅读马克思那段经典论述可以看到,开头是人们自己生活的社会生产,结尾是革命导致的社会形态的更迭,贯穿始终的仍然是人的活动——生产、实践。
结构是相对稳定的,一经产生,便在一个较长的时间里保持不变。社会结构如此,对于历史唯物主义的结构论诠释也如此。实践是敞开的,处在不断变化中。社会发展如此,对于历史唯物主义的实践论诠释也如此。中国社会改革开放以来出现了大量新问题,需要理论给出切中实际的分析说明。由结构论出发所做的阐释一方面不那么给力,另一方面也使经济学、社会学、政治学等其他学科使用的概念工具和取得的理论成果难以进入其话语系统。实践和“结构”在这里发生矛盾,它是当代发展和理论“结构”的矛盾。马克思的理论实践和致思路向告诉我们,从实践出发可以开拓新的理论空间,为消除当代发展与理论“结构”的矛盾提供可能。实践论的价值即在于此。
注释:
①皮亚杰在《结构主义》第一章中概括了结构的三个基本特征:整体性、转换性和自身调整性。对照皮亚杰关于它们的解释,就会发现,有关历史唯物主义社会基本矛盾部分的传统阐释在思维方法上是与之完全相同的。参见皮亚杰:《结构主义》,倪连生、王琳译,商务印书馆,2009,第2-3页。
②李秀林、王于、李淮春主编:《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第4版),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5。
③恩格斯1888年将《关于费尔巴哈的提纲》作为《路德维希•费尔巴哈和德国古典哲学的终结》一书的附录第一次发表。苏联1924年发表《德意志意识形态》的《费尔巴哈》章,1927年摘要发表《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的《第三手稿》,1932年上述两部著作以德文原文全文发表。见《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95,注释52,第789-790页;《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2009,注释61,第778-779页。
④《斯大林选集》(下卷),人民出版社,1979,第453-454页。
⑤《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6卷(下),人民出版社,1980,第219页。
⑥对上层建筑人们有不同的理解,本文所说的上层建筑指政治上层建筑。
⑦孙中山先生说:“政”是众人之事,“治”是管理,“政治”就是管理众人之事。参见《孙中山选集》下册,人民出版社,1980,第661页。
⑧阿尔都塞:《保卫马克思》,顾良译,杜章智校,商务印书馆,1984,第197-201页。
⑨《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人民出版社,1995,第532页。
⑩埃克伦德、赫伯特:《经济理论和方法史》(第4版),杨玉生等译,张凤林校,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1,第120-121、146页。
(11)《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人民出版社,1995,第32页。
《哲学动态》2012年第5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