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共产党对生态文明建设的探索历程

发布时间:2013-02-01 发布者: 浏览次数:

中国共产党对生态文明建设的探索历程

梁佩韵

党的十八大报告提出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以独立篇章系统阐述了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总体要求,并把生态文明建设放在事关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战略地位,纳入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总体布局。生态文明思想的形成不是一蹴而就的,而是建立在长期实践基础上的。本文梳理了我们党的四代中央领导集体的生态自然观以及生态建设的实践历程。总的看,我们党对人与自然关系的认识,经历了一个从“战胜自然”、“人定胜天”到“尊重自然”、“人与自然和谐相处”,再到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不断深化的过程。

一、以毛泽东同志为核心的第一代中央领导集体对生态问题的基本认识

以毛泽东同志为核心的第一代中央领导集体在社会主义建设初期就重视生态环境问题,提出了一些保护生态环境的理论和主张,对我党生态理论和生态建设进行了初步探索:

第一,把生态环境保护看作是发展农业经济的重要内容。毛泽东早在1934年就指出:“森林的培养,畜产的增殖,也是农业的重要部分”。他还提出:“水利是农业的命脉。”这说明毛泽东早已认识到生态环境与农业生产的天然联系,并且先后提出了“要把黄河的事情办好”、“一定要根治海河”、“一定要把淮河修好”等分流域综合治理的思想。在他的亲自推动下,治理淮河、黄河、荆江等水域的大型水利工程相继开工;三门峡水利枢纽、葛洲坝水利枢纽工程先后展开。这一系列水利工程的建设为抵御洪涝灾害,促进工农业发展发挥了巨大作用。

第二,把植树造林看作是美化环境的有效措施。新中国成立后,毛泽东号召“绿化祖国”、“实现大地园林化”。1956年,我国开始了第一个“12年绿化运动”。周恩来也一直把林业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来抓,他指出:“林业工作为百年工作,我们要一点一点去增加森林,森林不增加,就不能很好地保持水土,森林对农业有很大的影响。”毛泽东指出植树造林不是一蹴而就的事情,“一两年怎么能绿化了?用二百年绿化了,就是马克思主义。先做十年、十五年规划,‘愚公移山’,这一代人死了,下一代人再搞。”

第三,及时转变“社会主义制度下没有污染”的思想,坚持预防为主,防治污染。20世纪70年代初,全国正值“文化大革命”动乱,由于极“左”思潮的影响,不承认社会主义制度下有环境污染,认为那都是资本主义社会的产物,是资本主义国家的不治之症,谁要是说中国有污染问题就是给社会主义抹黑。周恩来则敏锐地意识到在中国的工业化过程中,也将面临环境公害问题。在周恩来的推动下,我国派代表团参加了1972年人类环境会议,该会议促发了一个重要的思想转折即生态破坏和环境污染问题不仅仅是资本主义社会的产物,在社会主义中国也有,而且非常严重。周恩来还把卫生部门“预防为主”的方针,应用到环境保护上来,提出治理环境污染要坚持“预防为主”原则,避免重蹈西方国家“先污染,后治理”的老路。

但是,新中国成立初期百废待兴,国家面临着实现由农业国向工业国转型的现代化任务,虽然在生态建设方面进行了初步探索,但鉴于发展生产力是当时首要任务,对生态环境的认知具有一定的局限性,具体来说存在以下特征:

一是自然灾害的频发和后发国家的发展要求使得我国在人与自然的关系问题上呈现出一维性认识,即强调人对自然的征服。毛泽东同志在《关于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问题》中指出“团结全国各族人民进行一场新的战争——向自然界开战,发展我们的经济”,这成为当时国家发展生产的重要思路,在这种的思路的指引下进一步提出“革命的中国人民,有改造自然的雄心壮志,有长期奋斗的决心,……创出一条征服自然的道路。”这种思路仅强调了人与自然对立和斗争的一面,没有重视对自然生态环境的保护问题。考虑到当时最重要的历史任务是提高物质生产以满足人民的生存需要。这种认识具有一定的必然性。

二是赶超型的发展战略导致对生态环境的认识具有较强的功利性,仅从为经济发展服务的角度来认识生态环境建设。例如,在五六十年代的抗旱和水土保持运动中,提倡“变水害为水利,……使江河为人民服务”,“所有水土保持措施,都必须从解决当前的生产生活着手”;在森林建设上,要求“为了尽快地增加森林覆盖率和供应国需民用,在树种的选择上必须着重发展杨树、洋槐、桉树、泡桐、柳树等速生树种”。这种认识没有遵循自然本身规律,忽视了生态环境的生物多样性。为尽快改变中国贫穷落后的面貌,1950年代后期开始,社会主义建设中出现了急于求成、违背客观规律的现象。在“赶超英美”、“跑步进入共产主义”等目标鼓舞下,人们激情高涨地开展生产实践。为了增加粮食产量,毁林开荒、围湖造田、破坏草原,这加剧了水土流失、湖泊小气候改变和土地荒漠化。而全民炼钢则建起众多高炉大炼钢铁,砍掉大量树木,毁掉了宝贵的森林资源,污染了环境。急于改变贫穷落后面貌的心态,致使领导者未能正确处理改造自然与保护自然的关系,不仅给工农业生产带来不良后果,而且对生态环境造成了污染和破坏。

三是生态文明建设手段单一,生态建设主要依靠行政命令和发动群众,缺乏有效的环境保护的经济手段和法律手段。为了尽快修复战争后中国被破坏的自然环境,党中央开启了“植树造林、绿化祖国”、爱国卫生运动等一系列发动群众主观能动性的活动,取得了一定的积极效果。在这一时期,各种环境保护措施都是以行政命令的形式出台。一些具体防治手段,如“三同时”制度、限期治理制度和各种环保运动手段都具有明显的行政命令特征。出现纠纷和矛盾时,“应当以共产主义精神,采取互让互谅的态度,在本地区范围以内解决,不将矛盾上交。”这一时期的生态建设缺乏相应的体制机制和政策保障措施。

二、以邓小平同志为核心的第二代中央领导集体对生态文明思想的实践和完善

邓小平在总结了第一代领导集体历史实践的经验教训基础上,提出发展中国的社会主义事业要走生态资源的可持续化发展道路,认为没有良好的生态环境和长期可利用的自然资源,人们就将失去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基础和条件,社会主义社会的经济就不能得到长期稳定持续的发展。具体观点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强调生态适应性,指出发展经济要遵循自然规律。这一时期,我们党逐步改变过去单一的“向自然开战”的自然观,强调利用自然资源的同时,要尊重自然,按照自然的客观规律来发展经济。1981年,国务院作出在国民经济调整时期加强环境保护工作的决定,强调人口和经济的发展,不仅要注意经济规律,同时也要注意自然规律,否则就会受到客观规律的惩罚。自然观的变化反映了国家发展观抛弃“大跃进”的理性回归,成为实施生态文明建设的最初哲学基础。

二是强调长远规划,渗透可持续发展理念,将环境保护上升为基本国策。邓小平虽未直接阐述过可持续发展的战略,但其生态环境思想却蕴涵了这一道理。他指出植树造林、绿化祖国是造福子孙后代的伟大事业,要世世代代传承下去,这其中就包含了生态可持续发展的理念,即生态环境建设不仅要满足当代人的需求,更重要的是通过长远发展,为后辈留下良好的环境。1982年,他在对空军的讲话中强调:“空军要参加支援农业、林业建设的专业飞行任务,至少要搞二十年,为加速农牧业建设,绿化祖国山河作贡献。”类似的表述还有很多,都强调了生态建设要长远规划,走可持续发展的路子,并最终带动社会的发展与进步。1983年,万里在第二次全国环境保护会议上也指出:“环境保护是我们国家的一项基本国策,是一件关系到子孙后代的大事。”以上论述可以说是生态环境建设可持续发展思想的深刻体现。

三是以科学技术推动生态环境建设。邓小平把科学技术作为第一生产力,他主张在我国资源短缺、人口众多的国情下必须依靠科技的发展来解决有关生态的一些基础性、全局性以及关键性的问题,提倡绿色技术在我国国民生产和生活中的推广与普及,提高环境污染的防治能力和自然资源的利用率,同时要积极引进国外治理生态问题的先进技术,改善我国解决生态问题的不合理现状。1983年,他在同胡耀邦等人谈话时强调:“解决农村能源,保护生态环境等等,都要靠科学。”这些思想为我国生态环境建设打上了科技烙印,林业工作者以此为指导,在遗传、育种、森林护理等方面,攻克了大量技术难题,保护了生态环境。

四是以法律制度保障生态环境建设。生态环境建设不仅需要科技、行政等措施,更要有强有力的法制手段来支撑。邓小平结合我国实际国情与世界接轨,陆续通过了《关于在国民经济调整时期加强环境保护工作的决定》、《国务院关于环境保护工作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保护法》等一系列法律法规,虽然截至目前我国的环境保护立法仍然有待完善,但是在环境保护法20年的建设和实践中,我国早已结束了环境保护无法可依的局面,使我国的生态文明建设做到了有法可依,有章可循,使环境保护工作又向前迈进了一大步。

三、以江泽民同志为核心的第三代中央领导集体对生态文明思想的继承和发扬

江泽民同志在领导全党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过程中,始终重视人口、资源、环境工作,坚持走可持续发展道路。他虽然没有明确提出“生态文明”的概念,但是在他的讲话和报告中,却大量使用“生态环境”、“生态保护”、“生态工程”、“生态建设”、“生态安全”、“生态意识”、“生态农业”、“生态环境良性循环”、“生态良好的文明”发展道路等概念,包含了丰富的生态文明思想。

一是改变了对生态文明建设的功利性认识,强调生态环境保护和经济发展的同等重要性。强调环境保护与经济发展相协调,就是环境问题要在发展中解决,边保护,边发展,实现环境保护与发展双赢。1996年7月16日,江泽民在第四次全国环境保护会议上,明确指出:“经济的发展,必须与人口、环境、资源统筹考虑,不仅要安排好当前的发展,还要为子孙后代着想,为未来的发展创造更好的条件,决不能走浪费资源和先污染后治理的路子,更不能吃祖宗饭,断子孙路。”“因此,在经济社会中,我们必须努力做到投资少,消耗资源少,而经济社会效益高、环境保护好。”1998年,他在中央计划生育和环境保护工作座谈会上,又反复强调:“各地在经济发展的过程中,都必须正确处理环境与发展的关系,决不能以牺牲环境为代价换取短期的经济增长。”

二是明确提出可持续发展战略,将生态良好列入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之一。依据邓小平持续发展的理论,江泽民等国家领导人大力倡导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并于1993年我国召开的“中国21世纪国际研讨会”上宣布了我国政府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的构想。江泽民还在《正确处理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重大关系》中指出:“在现代化建设中,必须把实现可持续发展作为一个重大战略,把控制人口、节约资源、保护环境放到重要位置,使人口增长和社会生产力发展相适应,使经济建设与资源环境相协调,实现良性循环。”并于1996年3月将可持续发展作为社会主义建设的重要内容。1997年十五大报告中进一步强调:“我国是人口众多、资源相对不足的国家,在现代化建设中必须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把我国的生态问题放到了一个更加重要的位置。在江泽民同志的重视下,2002年11月党的十六大正式将“可持续发展能力不断增强,生态环境得到改善,资源利用效率显著提高,促进人与自然的和谐,推动整个社会走上生产发展、生活富裕、生态良好的文明发展道路”写入党的报告,并作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四大目标之一。这里实际上已经表达了生态文明建设思想。

三是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全面深化,生态建设中更加强调制定规划,健全法律法规。江泽民认为,要使环境保护与经济发展相协调,或者说在经济发展的同时保护好环境,必须将环境保护的目标及其实施措施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他指出:“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一定要把环境保护目标纳入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和中长期规划。确定重大建设项目,要同时制定保护环境的对策措施。”在江泽民这一思想的指导下,我国重大规划都把环境保护作为一个重要的内容,并提出了环境保护的目标。这一时期更加强调建立健全法规,为加强环境保护提供制度保障。2001年的中央人口资源环境工作座谈会上,江泽民进一步强调:“人口资源环境法制工作要切实纳入依法治理的轨道。加强人口资源环境方面的法制宣传教育,普及有关法律知识,使企事业单位和广大群众自觉守法。”根据环境保护的指示精神,国家相继颁布了《环境保护法》、《海洋环境保护法》、《大气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等多部法律,对做好生态环境建设起了积极的保护作用。修改后的《刑法》增加了“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环境保护监督读职罪”的规定,首次将破坏环境定为犯罪。

四、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对生态文明建设的探索和创新

自十六届三中全会胡锦涛总书记第一次提出科学发展观,十七大正式提出建设生态文明,十八大报告将生态文明建设纳入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总体布局之后,我们党对生态文明建设的认识和实践发生了质的变化,上升到一个全新的高度。

一是对自然的认识发生了质的变化,要求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实现“人与自然和谐相处”。早在2004年《在中央人口资源环境工作座谈会上的讲话》中,胡锦涛就指出:“对自然界不能只讲索取不讲投入、只讲利用不讲建设。”2005年2月19日,胡锦涛在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提高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能力专题研讨班开班仪式上指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党提出的一项重大任务。要建设的和谐社会是民主法制、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人与自然和谐相处,就是生产发展,生活富裕,生态良好。”“要科学认识和正确运用自然规律,学会按照自然规律办事,更加科学地利用自然为人们的生活和社会发展服务,坚决禁止各种掠夺自然、破坏自然的做法。”党的十七大还将“人与自然和谐”、“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写入新修改的党章中。党的十八大报告提出要树立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的生态文明理念。这种对自然前所未有的高度重视,标志着我国的自然观从传统的“向自然宣战”、“征服自然”向“建设自然”、“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实质性转变。

二是在科学发展观的指导和要求下,明确提出大力建设生态文明。发展观是一定时期经济与社会发展的需求在思想观念层面的聚焦和反映,是一个国家在发展进程中对发展及怎样发展的总的和系统的看法。确立了什么样的发展观,就会有与之相适应的发展道路和发展模式,它是伴随经济社会的演变进程而不断完善的。从毛泽东为核心的第一代领导集体高度重视经济增长阶段,到以邓小平为核心的第二代领导集体提出的全面发展思想阶段,再到以江泽民为核心的第三代领导集体提出的可持续发展观阶段,到最后以胡锦涛为总书记的党中央在继承前三代领导集体发展思想的基础上,提出了全面、协调、可持续、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阶段。党的十六大以来,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形成了建设生态文明的战略思想。党的十七大把“建设生态文明”列入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奋斗目标的新要求,作出战略部署,强调要坚持生产发展、生活富裕、生态良好的文明发展道路,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实现速度和结构质量相统一、经济发展与人口资源环境相协调,使人民在良好生态环境中生产生活,实现经济社会永续发展。生态文明建设的提出和发展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的又一创新,是中国共产党执政兴国理念的新发展。

三是明确生态文明建设的内涵和任务。胡锦涛总书记指出,“建设生态文明,实质上就是要建设以资源环境承载力为基础、以自然规律为准则、以可持续发展为目标的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这准确把握了生态文明建设与可持续发展的关系,深刻揭示了建设生态文明的内涵和本质。在这一战略思想指导下,我国扎实推进节能减排、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单位国内生产总值能耗持续下降,超额完成化学需氧量、二氧化硫排放量“十一五”减排任务,全面实施退耕还林等重点生态工程,为促进绿色增长、推动可持续发展打下了可靠基础。党的十八大的召开,给生态文明制定了新的发展方向:坚持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基本国策,坚持节约优先、保护优先、自然恢复为主的方针,着力推进绿色发展、循环发展、低碳发展,形成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空间格局、产业结构、生产方式、生活方式,从源头上扭转生态环境恶化趋势,为人民创造良好生产生活环境,为全球生态安全作出贡献。明确了今后生态文明建设的四大任务:优化国土空间开发格局;全面促进节约;加大自然生态系统和环境保护力;加强生态文明制度建设。

四是生态文明建设的手段发生显著变化。以经济手段促进生态文明建设。2006年按照“探索将发展过程中的资源消耗、环境损失和环境效益纳入经济发展水平的评价体系”的思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中专门提出,要下大力气发展循环经济和清洁生产,用经济的宏观手段调节能源消费结构,促进循环经济产业的发展。2008年,政府在生态文明建设中进一步发挥宏观经济手段,实施了包括绿色信贷、绿色保险、绿色贸易、绿色税收等在内的一系列宏观环境经济政策。这标志着这一时期建设生态文明的经济手段已经完全贯彻于社会生产的整个过程。在法律手段上也有新的变化。过去的法律手段只规范企业等生产单位,而对政府的宏观规划却没有制约。2003年9月实施的《环境影响评价法》将环境评价范围从建设项目扩大到政府规划,为政府规划要先进行环境评价提出了法律要求,扩大了生态环保法律所约束的范围。加强生态文明制度建设既是任务也是手段,十八大报告中重点指出“保护生态环境必须依靠制度。”“要把资源消耗、环境损害、生态效益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评价体系,建立体现生态文明要求的目标体系、考核办法、奖惩机制。”制度是根本保障,只有制定完备的、可操作性强的制度去落实生态文明的各种具体要求,通过制度去规范人的各种可能影响环境的行为,协调人类各种利益,才能保护生态环境,实现中华民族的永续发展。

(作者单位:求是杂志社科教部。来源:求是理论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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