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多层次解读
秦宣
【摘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根本保障。这一制度是中国共产党带领党和人民通过长期努力、付出多种代价逐步建立起来的,它坚持了科学社会主义的基本原则,又体现了鲜明的民族特色。这一制度包含着多层次的内容,是一个十分严密的制度体系。这一制度的建立,改变了中华民族、中国人民的面貌,彰显了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事业,必须继续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
【关键词】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坚持;完善
自1921年成立以来的90多年间,中国共产党带领中国人民努力探索在中国这样经济文化落后的国家如何建立、巩固和发展社会主义这一重大理论与实践课题。围绕这一课题,中国共产党带领中国人民完成和推进了三件大事。这三件大事概括起来就是,推翻了封建专制制度,建立了社会主义基本制度,确立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中共十八大报告一个非常突出的亮点,就是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作了全面系统的阐释,指明了制度建设的重要性,论述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科学内涵,并对如何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作了具体部署。那么,到底什么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呢?本文拟结合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关于社会主义制度的有关论述和学术界的相关研究,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作学理上的解读,以期人们加深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认识。
一、何谓“社会制度”
何谓社会制度(social institution)?这是一个颇有争议的话题,对此学术界有各种不同的观点,有关此问题的研究现状,我们曾有过大致的介绍,在此不赘述。[1]我们认为,制度就是规定,社会制度就是对社会的规定。它规定着社会的性质,通过一定的法律、法规和道德规范表现出来,是一套人民必须执行的强有力的行为规范,是一时期稳定的社会关系。社会制度是为了满足人类社会基本的生存与发展需要,在各个社会中具有普遍性、在相当一个历史时期里具有稳定性的社会规范体系。它是由一组相关的社会规范构成的,也是相对持久的社会关系的定型化。
研究社会制度,尤其是要正确理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必须首先了解马克思主义关于“社会制度”方面的理论。从经典作家的论述看,马克思主义创始人很少单独地、抽象地使用“制度”这一概念,马克思恩格斯所关注的制度主要是从社会形态的角度而言的。他们在各种不同场合还使用过“社会制度”、“经济制度”、“政治制度”、“法律制度”和“文化制度”等概念。具体来说,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关于社会制度的论述,主要包括:
第一,社会制度是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历史阶段的产物。社会制度是人类社会从猿向人、群向社会转变过程中,适应社会存在发展的需要而逐渐形成和发展起来的。社会生产力一定程度的发展是社会制度建立的基础,国家的建立是社会制度形成的主要标志。马克思曾明确指出:“在生产、交换和消费发展的一定阶段上,就会有相应的社会制度形式、相应的家庭、等级或阶级组织”。[2](P43)恩格斯曾指出:“生产以及随生产而来的产品交换是一切社会制度的基础”。[3](P547)从人类社会发展的历史看,社会制度的发展经历了不同的制度形式。每种社会的制度形式,都是一时期社会存在决定的社会认识上的稳定的社会关系。每一种新社会制度的建立都反映了社会生产力发展的客观要求,都体现了人类生存和发展的需要。每一种新制度的产生都曾在历史上起过促进社会进步的作用。每一种制度的灭亡都因为其阻碍了先进生产力的发展要求。由于社会制度的建立受生产力发展水平和社会历史条件的限制,因此,同一社会制度在不同的国家会有不同的表现形式。一个国家究竟应该建立什么样的社会制度,是由本国的生产力发展水平和特有的社会历史条件决定的,因而既反映出同一社会形态的共性,又体现出不同国家的个性。
第二,社会制度是一种社会形态。在马克思主义关于社会制度的分析中,社会制度首先是指社会形态。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中,马克思明确提出了“社会形态”概念。他从所有制关系的角度把人类社会的发展划分为部落所有制、公社所有制和国家所有制、封建的或等级的所有制以及现代私有制等不同的社会形态。在《< 政治经济学批判>序言》中,马克思进而提出了“经济的社会形态”的概念,并以生产关系为标志把人类社会划分为几个不同社会形态或社会制度更替的发展阶段。他说:“大体说来,亚细亚的、古希腊罗马的、封建的和现代资产阶级的生产方式可以看做是经济的社会形态演进的几个时代。”[4](P592)对此,列宁曾经做出了明确解释:“一分析物质的社会关系(即不通过人们的意识而形成的社会关系:人们在交换产品时彼此发生生产关系,甚至都没有意识到这里存在着社会生产关系),立刻就有可能看出重复性和常规性,把各国制度概括为社会形态这个基本概念。只有这种概括才使人有可能从记载(和从理想的观点来评价)社会现象进而以严格的科学态度去分析社会现象”。[5](P161)从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以上论述中,我们可以看出,在多数情况下,社会制度和社会形态或者经济社会形态的含义大体上是基本相通或接近的。
第三,社会制度是一个具有严密结构的有机整体。马克思对社会制度这个巨大而又复杂的系统结构及其内部要素之间的关系做过经典的论述。他说:“人们在自己生活的社会生产中发生一定的、必然的、不以他们的意志为转移的关系,即同他们的物质生产力的一定发展阶段相适合的生产关系。这些生产关系的总和构成社会的经济结构,即有法律的和政治的上层建筑竖立其上并有一定的社会意识形式与之相适应的现实基础。”[4](P591)由此可见,马克思并不是从抽象的、一般的意义上论述社会制度,而是从社会有机体的角度,从不同制度所处的地位和相互的辩证关系的角度来说明制度是一个整体系统。这种整体系统就是我们今天所说的制度体系。马克思恩格斯认为,“每一时代的社会经济结构形成现实基础,每一个历史时期的由法的设施和政治设施以及宗教的、哲学的和其他的观念形式所构成的全部上层建筑,归根到底都应由这个基础来说明。”[6](P29)据此论断,列宁认为,“马克思认为经济制度是政治上层建筑借以树立起来的基础,所以他特别注意研究这个经济制度。”[7](P69)很显然,马克思在这里侧重阐述了社会制度中经济制度与政治制度的关系,从而进一步说明社会制度是一个具有紧密联系的有机整体。
第四,社会制度是基本社会制度和具体体制的综合体。社会制度不仅指社会形态,更主要是指基本制度和具体的体制。基本制度是指建立在一定生产力水平基础上的生产关系的总和以及与其相适应的政治思想上层建筑,包括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等方面的制度和一定经济基础上的法律制度。其中,经济制度是指在一定历史阶段占主要地位的生产关系的总和,又称社会经济结构。一个国家的经济制度决定其政治制度、法律制度和社会意识形态,并受到政治法律制度的保护。经济制度包括基本经济制度、分配制度和经济管理制度等。政治制度是指在特定的社会中,统治阶级通过组织政权以实现其政治统治的原则和规则的总和。它包括国家政权的组织形式、国家结构形式、政党制度、选举制度等。文化制度是指一国通过宪法和法律规范社会文化生活,调整以社会意识形态为核心的各种文化生活的基本原则和规则的总和。社会建设制度是指与国家经济、政治、文化等相对应的社会领域的制度,包括教育制度、劳动就业制度、基本医疗卫生制度、社会保障制度、社会管理制度等一系列制度。法律制度则是指运用法律规范来调整各种社会关系时所形成的各种制度。法律制度的多少取决于它调整了多少社会关系。一般来说,法律制度调整了多少种社会关系就包含有多少种具体的法律制度。这些基本制度在社会制度体系中处于主导地位,规定了社会的基本性质和发展目标,表征着特定社会形态的基本特征和宏观结构。而具体制度是指在基本制度基础上建立起来的生产关系、上层建筑的各项具体形式,如经济体制、政治体制、文化体制、教育体制等的统称。这些具体制度在制度系统中的地位也相当重要,规定着社会的发展阶段和运行方式,表征着特定社会形态的基本形式和中观结构。基本制度和具体制度作为制度系统的两个不同层次,可以说前者是内容,后者是形式,前者反映普遍性,后者体现特殊性。在社会制度的历史实践中,基本制度和具体制度表现出较为复杂的关系。
根据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的论述,社会制度分为三个层次:一是总体社会制度,即社会形态,如资本主义制度、社会主义制度。它决定着该社会形态的社会性质,是制定各种制度的依据;二是一个社会中不同领域里的制度,如经济制度、政治制度、文化制度、社会建设制度等,它决定着不同领域内的具体模式和规则;三是建立在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制度基础上的具体体制。在制度系统中,作为社会形态的制度处于最内层,是制度系统的核心,也是制度设计的逻辑起点;基本制度处于中间层次,是制度系统最基础的部分,直接反映制度的本质。具体体制处于最外层,直接指导实践并接受实践的检验。同具体制度(体制)相比较,基本制度有很强的稳定性,并对具体制度(体制)有较强的制约作用。
二、何谓“社会主义制度”
社会主义制度作为人类历史上一种崭新的制度发展阶段,具有多重的文本意义和解读角度。邓小平曾经指出:“我们建立的社会主义制度是个好制度,必须坚持。我们马克思主义者过去闹革命,就是为社会主义、共产主义崇高理想而奋斗。现在我们搞经济改革,仍然要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坚持共产主义的远大理想,年轻一代尤其要懂得这一点。但问题是什么是社会主义,如何建设社会主义。我们的经验教训有许多条,最重要的一条,就是要搞清楚这个问题。”[8](P116)要搞清楚如何建设社会主义,首先要搞清楚什么是社会主义,尤其要搞清楚什么是社会主义制度。我们认为,社会主义制度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理解:
首先,社会主义制度是指社会主义的社会形态。按照马克思主义关于社会制度的理论,人类社会的制度形态大致经历了原始社会、奴隶社会、封建社会、资本主义社会和共产主义社会(社会主义社会是共产主义的第一阶段)五种形态。这五种社会制度形态是依次更替的,体现了人类社会由低级向高级发展的基本规律。在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的论述中,社会主义并非一个独立的社会形态,只是共产主义社会形态的第一个发展阶段。就社会主义制度产生以来的实践形态看,虽然社会主义仍然只是共产主义的初级阶段,从社会形态上界定仍属于共产主义,但它毕竟是比资本主义更高一层次的社会形态。社会主义制度是高于资本主义、优于资本主义的一种社会制度。资本主义制度之所以会被社会主义制度所替代,是因为随着社会生产力的发展,资本主义制度特别是资本主义的生产关系,已经不再能容纳它自己创造的生产力的发展,资本主义生产关系阻碍了人类的进步,因而必将被打破,最终被社会主义社会形态所替代。邓小平曾指出:“我们的党和人民浴血奋斗多年,建立了社会主义制度。尽管这个制度还不完善,又遭受了破坏,但是无论如何,社会主义制度总比弱肉强食、损人利己的资本主义制度好得多。”[9](P337)邓小平关于社会主义制度的这一论述,很显然是从社会形态这一角度讲的。
其次,社会主义制度是指社会主义的基本制度。社会主义基本制度指科学社会主义的本质特征、基本原则在制度上的体现。社会主义基本制度直接体现着社会主义的本质,决定着社会主义的性质。社会主义基本制度的改变,必然会引起社会主义性质的改变。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曾根据实现人的自由而全面发展这一共产主义目标,对社会主义社会进行了制度设计。根据马克思主义的原理,社会主义基本制度包括社会主义的基本经济制度、基本政治制度、基本文化制度和社会建设制度以及建立在一定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基础之上的法律体系等等。在基本经济制度上必须坚持公有制和按劳分配;在基本政治制度上必须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和无产阶级政党的领导,必须实行人民当家作主;在基本文化制度上必须坚持先进文化的指导地位,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文化生活需要;在基本社会管理制度上必须把消灭剥削、消除“两极”分化,实现共同富裕作为最终目标;在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方面,必须把维护多数人的权益作为出发点,等等。马克思恩格斯关于社会主义基本制度的这些设想,就是我们今天所说的科学社会主义的基本原则,它反映了社会主义制度的共性,体现着社会主义的本质,是社会主义制度区别于资本主义制度的最本质特征。我们通常讲的社会主义制度优势或者制度优越性,首先是讲社会主义基本制度的优势和优越性。
再次,社会主义制度是指社会主义的具体制度(体制)。社会主义具体制度是社会主义基本制度的具体实现形式,它既受社会主义基本制度的制约,又随着时间、地点、条件的变化而变化。因此,在不同国家、同一国家的不同历史时期社会主义具体制度可能是很不相同的。恩格斯指出:“所谓‘社会主义社会’不是一种一成不变的东西,而应当和任何其他社会制度一样,把它看成是经常变化和改革的社会。”[2](P588)这里所指的“变化和改革”,首先指的就是社会主义具体制度的变化和改革。基于对中国社会主义建设经验教训的深刻总结,邓小平也明确指出:“社会主义制度并不等于建设社会主义的具体做法”,“党和国家现行的一些具体制度中,还存在不少的弊端,妨碍甚至严重妨碍社会主义优越性的发挥。”[9](P250、327)邓小平在这里所讲的“具体做法”和“具体制度”就是社会主义的具体体制。相对于社会主义基本制度,社会主义的具体制度是最表层的,具有灵活性。社会主义的具体制度只有进行经常性的变革,才能够有效体现和发挥社会主义基本制度的优势和优越性。
总结社会主义发展的历史经验,我们不难发现,在探索实现社会主义基本制度的具体实现形式,即社会主义具体制度方面,由于没有现成的经验可以借鉴,不同社会主义国家都曾犯过不少错误,但这些错误更多地体现在社会主义的具体做法或具体体制上。苏联的解体并非因为其建立了社会主义的基本制度,而是其在社会主义建设的具体做法上犯了错误,出现了失误,最终背离了科学社会主义的基本原则,抛弃了社会主义的基本制度。就中国而言,邓小平在1980年曾明确指出:“我们过去发生的各种错误,固然与某些领导人的思想、作风有关,但是组织制度、工作制度方面的问题更重要。这些方面的制度好可以使坏人无法任意横行,制度不好可以使好人无法充分做好事,甚至会走向反面。即使像毛泽东同志这样伟大的人物,也受到一些不好的制度的严重影响,以至对党对国家对他个人都造成了很大的不幸。”[9](P333)邓小平在这里强调的“制度”很显然是社会主义的具体制度而非基本制度。邓小平意识到了制度建设和完善的重要性和长期性,1992年,邓小平强调:“恐怕再有三十年的时间,我们才会在各方面形成一整套更加成熟、更加定型的制度。在这个制度下的方针、政策,也将更加定型化。”在社会主义具体制度上,我们要经常“总结经验,对的就坚持,不对的赶快改,新问题出来抓紧解决”。[8](P372)
三、何谓“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
2011年,胡锦涛同志在“七一”讲话中明确指出:“经过90年的奋斗、创造、积累,党和人民必须倍加珍惜、长期坚持、不断发展的成就是:开辟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形成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确立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我们推进社会主义制度自我完善和发展,在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等各个领域形成一整套相互衔接、相互联系的制度体系。”[10](P7、8)胡锦涛同志在这里使用了“制度”和“制度体系”两个概念。中共十八大报告在论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时,运用了“根本政治制度”、“基本政治制度”、“基本经济制度”、“具体制度”等概念。那么,究竟该如何理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呢?
首先,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是一种社会形态。中国的社会主义虽然仍处于初级阶段,但毕竟已进入马克思所阐释的社会主义阶段。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共产党在论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时,从来没有忽略其社会形态这一属性。当邓小平讲“我们的社会主义制度是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制度”时,[8](P218)这里的“制度”就是从社会形态角度论述的。当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人一再强调“我们建立的社会主义制度是个好制度,必须坚持”时,[8](P116)这里的制度仍然是从社会形态这一角度讲的。作为社会形态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是中国共产党在长期的革命斗争中形成的。新民主主义革命的胜利,社会主义改造后社会主义基本制度的建立,为当代中国一切发展进步奠定了根本政治前提和制度基础。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共产党在新的历史条件下,经过努力探索,最终确立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
其次,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作为一个制度体系,包含有多个层次。中共十八大明确指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就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根本政治制度,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以及基层群众自治制度等基本政治制度,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以及建立在这些制度基础上的经济体制、政治体制、文化体制、社会体制等各项具体制度。”[11](P11-12)从中共十八大报告的论述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除了包括社会形态这一层次外,还包括基本制度层次和具体制度层次。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基本制度是由基本经济制度、基本政治制度、基本文化制度、基本社会建设制度和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构成的。其中,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制度主要包括三个方面:一是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经济制度;二是以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分配制度;三是建立在基本经济制度和分配制度基础之上的各项经济管理制度。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基本政治制度包括人民民主专政(国体),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政体),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政党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民族制度)和基层群众自治制度。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基本文化制度主要包括坚持马克思主义在意识形态领域的指导地位、加强思想道德建设、繁荣发展教育事业和哲学社会科学事业等方面的制度和体制。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基本社会建设制度主要包括教育制度、劳动就业制度、基本医疗卫生制度、社会保障制度、社会管理制度等一系列制度和体制。这些制度既反映了科学社会主义的基本原则,又体现了鲜明的中国特色。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具体体制,主要是指建立在基本制度基础上的具体经济体制、政治体制、文化体制、社会体制。
对制度作层次的划分,对于我们坚持和完善社会主义制度具有重要的意义。中共十八大报告明确告诉我们,根本的制度和基本制度是必须坚持和完善的,否则会亡党亡国。但基本制度不是抽象的,而是由具体体制构成的,因此,具体体制的变革必须有利于坚持和完善基本的制度。对制度作多层次的划分,有利于我们在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不变的情况下,继续推进经济体制、政治体制、文化体制、社会体制改革创新,继续推动中国社会主义制度的自我完善和发展。
第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是切合中国国情的社会制度,具有鲜明的特点和独特的优势。胡锦涛同志指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是当代中国发展进步的根本制度保障,集中体现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特点和优势。”[10](P8)从中国共产党领导人的理论阐释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实践结果看,这一制度的优势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它符合人类社会发展规律,体现了社会主义建设规律;二是它“符合我国国情”,是切合中国实际的社会制度;三是它“顺应时代潮流”,有利于吸收和借鉴世界各国一切文明成果;四是它始终坚持人民群众的主体地位,始终以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因而拥有广泛的群众基础。由于这种制度具有以上优势,因而这种制度有利于保持中国共产党和人民共和国的活力、调动广大人民群众和社会各方面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有利于解放和发展社会生产力、推动经济社会全面发展,有利于维护和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实现全体人民共同富裕,有利于集中力量办大事、有效地应对前进道路上的各种风险挑战,有利于维护民族团结、社会稳定、国家统一。
第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是尚待进一步完善的社会制度。中共十八大报告明确指出:“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是一项长期的艰巨的历史任务,必须准备进行具有许多新的历史特点的伟大斗争。”[11](P12)十八大报告同时强调,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必须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作为根本保障,必须坚持和丰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为此,中共十八大报告强调了制度建设的重要性,提出了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目标,并在不同领域提出了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具体要求:在经济建设方面,要进一步完善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和分配制度,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在政治建设方面,要把制度建设摆在突出位置,充分发挥我国社会主义政治制度优越性,积极借鉴人类政治文明有益成果,绝不照搬西方政治制度模式;要积极稳妥地推进政治体制改革,注重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健全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完善基层民主制度;要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进程,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在文化建设方面,要深化文化体制改革,扎实推进社会主义文化强国建设;在社会建设方面,要围绕构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社会管理体系,加快形成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的社会管理体制,要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完善社会保障制度;在生态文明建设方面,要加强生态文明制度建设;在执政党建设方面,要特别注重制度建设,要完善党员干部直接联系群众制度,健全党内民主制度体系,健全党员民主权利保障制度,完善党的代表大会制度,完善党内选举制度,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健全反腐败法律制度等。
四、几点结论
第一,制度建设至关重要,必须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社会制度之所以重要,是因为它有很强的社会功能:它通过权利和义务系统确定个人的地位和角色,为人们提供思想和行为模式,使其较快地适应社会生活;它通过一系列规范协调社会行为,调适人际关系,发挥社会组织的正常功能,清除社会运行的障碍,建立社会正常的秩序;它通过保存与传递人类的思想、信仰、风俗、习惯等文化,使之世代沿袭,并在空间上得到普及,从而促进文化的传承与创新。正因为如此,世界各国都把制度建设放在十分重要的位置。也正因为如此,中国共产党十分注重社会主义制度建设,并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作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根本保障。
第二,社会制度是分层次的,包括社会形态、基本制度和具体制度(体制)三个层次。社会制度的三个层次从内到外依次展开,作为社会形态的制度处于制度体系的核心,是进行基本制度设计的逻辑起点,反映社会制度的性质。基本制度处于中间层,是社会制度中最重要的组成部分,是作为社会形态的制度在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等领域的体现,反映一种制度的特殊本质,也体现一种社会制度的共性。具体制度(体制)是基本社会制度在不同国家、不同时期的具体体现,它具有很强的民族特色和时代特色。任何社会制度都不是凝固不变的,而是不断变化和改革的,改革是社会制度自我完善和发展的根本途径。社会制度的层次性决定了改革的层次性。改革绝不是要颠覆作为社会形态的制度,而是对基本制度和具体体制的变革。由于基本制度具有相对稳定性,因此,改革更多地应在具体体制层面展开。而具体体制的变革应在坚持基本制度的前提下进行,是为了基本制度的更加完善。否则,改革就演变成改向。
第三,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体系,既要有“制度自信”,又要坚持“制度创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是中国共产党经过90多年的接力探索而逐步建立起来的,由于它来之不易,所以我们要倍加珍惜。制度不健全,制度不完善,制度执行不严格,依然是当前中国制度建设中存在的问题。我们在许多方面缺乏制度,出现制度缺失的情况。有的制度虽然建立起来,但也不完善,执行成本较高或根本难以执行。还有一些制度虽然很好,但并没有严格执行,如生态环境方面的制度、反腐败方面的制度等,出现了践踏制度的情况。所以,继续完善我们的制度,保证我们制度的严格执行,仍然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的一项重要而紧迫的任务。面向未来,面对风云变幻的国际形势,面对艰巨繁重的国内改革发展稳定任务,一方面,我们要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制度自信,另一方面,我们还需要大胆进行制度创新。
第四,制度创新必须以理论创新为基础。关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社会制度的研究,是近来国内学术界的一个热门话题。2011年,胡锦涛同志在概括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之后,学术界对此问题的研究广泛展开。从近两年国内研究的情况看,我们觉得有几点明显不足:一是对社会制度没有作分层次的分析,作为社会形态、基本制度和具体体制的社会制度纠缠在一起,导致制度认同上的错位或混乱,甚至导致无谓的争论;二是对社会制度的概括不全面,在制度体系中出现了部分制度的缺失,导致社会制度体系的不完整。比如,我们已经概括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基本经济制度、基本政治制度,但对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制度、社会管理制度等缺乏研究;三是我们对于制度的构成要件和衡量标准缺乏研究,缺乏对不同社会制度进行比较的宏观判据,结果我们在分析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制度优势时,缺乏相应的学理依据。这些问题的存在,既影响到我们的制度自信,也影响到我们的制度创新。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创新,必须深化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理论研究。
第五,理论创新和制度创新必须克服对制度盲目崇拜的倾向。对社会制度的盲目崇拜是中国当前存在的另一种很特殊的现象。这种制度崇拜导致如下结果:一是制度的力量被无限放大,被放在了一个至高无上的地位。认为只要建构一系列精确、可靠的制度,中国经济社会发展中的诸多问题均可迎刃而解。二是制度被当做掩盖矛盾和问题的借口。许多人往往以制度缺失和制度不健全作为掩盖错误的借口。三是人的因素、尤其是人的素质因素被忽视。道德的因素被忽视,精神的因素被忽视。四是制度执行成本增加,但问题仍未解决。比如,我们制定了很多杜绝公款吃喝的制度,但公款吃喝问题仍然没有解决。因此,面向未来,一方面,我们要继续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基本制度,通过改革来完善我们基本制度和具体体制;另一方面,我们要不断提高人的素质,不断加强思想道德建设,要用思想道德方面的软约束弥补制度刚性约束的不足,要形成软约束与刚性约束相配合的体制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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