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克思的责任政府思想及其当代价值

发布时间:2013-11-02 发布者: 浏览次数:

马克思的责任政府思想及其当代价值

重读《法兰西内战》

张继良

马克思通过分析国家的产生、实质及其政府形式的变化,尤其通过对资产阶级政府形式和工人阶级创立的巴黎公社的比较,提出了“工人阶级不能简单地掌握现成的国家机器”和继承“旧政权的合理职能”的思想,进而提出了建立无产阶级专政的责任政府的主张。这些思想和观点,尽管更多地限于原则性论述,但其中所蕴藏的丰富思想资源,对于今天的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仍然具有指导意义和开发价值。

一、工人阶级责任政府与旧的政府形式的关系:实质否定与形式沿革

责任政府是近代以来出现的一种政府形式,是近代资产阶级民主政治的产物,是由资产阶级创立、为资产阶级服务、受资产阶级控制的政府形态,与资产阶级议会制、政党制和三权分立制具有内在联系。其基本特征是,政府由选民选举产生,对选民负责,受选民监督,由选民选出的代议机关罢免。责任政府形式萌芽于古希腊罗马时期,产生于17至18世纪,形成于19世纪,其直接思想来源是“自然法思想”和“社会契约论”。马克思的国家学说和政府理论,从服务于工人阶级建立和掌握政权的需要出发,吸取了前人的政治智慧和治国经验,借鉴了资产阶级政府形式的部分元素,创立了无产阶级和人民民主的责任政府理论。

对于政府形式的探讨,古已有之。早在奴隶社会时期,在奴隶主贵族管理国家的政府形式中,就产生了奴隶主贵族或公民共同行使政治参与权的民主元素。古希腊和古罗马存在着民主政体、贵族政体、君主政体和混合政体等不同类型的政府形式。选举权虽然受身份、财产、地位等条件的限制,但据史料记载,当时确实存在着公民政治参与和国家权力并非完全由个人专断的事实。马克思在研究国家的起源、阶级本质及其形态变化时曾经说过:“国家内部的一切斗争——民主政体、贵族政体和君主政体相互之间的斗争,争取选举权的斗争等等,不过是一种虚幻的形式——普遍的东西一般来说是一种虚幻的共同体的形式——在这些形式下进行着各个不同阶级间的真正的斗争。”这种斗争,虽然在本质上表现为争夺国家统治权,但每一次政权更迭几乎总是伴随着政府形式的变化,而政府形式的变化是生产力冲破生产关系束缚,与统治阶级内部和更大范围的民主发展要求密切相关的,民主的质的飞跃是其量变的积累,当旧的政府形式不能容纳更多的人尤其是新兴阶级的政治要求时,它就发展到了尽头,就会由新的阶级政权及其政府形式所取代。

到了近代,资产阶级为了适应商品经济发展和本阶级统治的需要,进一步推动了政府形式的变化。马克思针对政府形式的这种变化指出:“在某一国家的某个时期,王权、贵族和资产阶级为争取统治而争斗,因而,在那里统治是分享的,那里占统治地位的思想就会是关于分权的学说,于是分权就被宣布为‘永恒的规律’。”分权反映了资产阶级内部的利益冲突以及协调资产阶级内部关系的要求,而且也是防止专制集权体制下不可避免的权力专断和政治腐败的需要,所以分权政体是人类政治文明史上的一大进步。但是,“体现在议会和政府这两大机构上”的以多党制、议会制和三权分立为特征的现代资产阶级国家,“作为阶级专制工具的性质,作为用暴力长久保持财富占有者对财富生产者的社会奴役、资本对劳动的经济统治的政治机器的性质也越来越发展起来”。“政府权力的这种最后形式同时也是它的最低贱的形式,是一帮冒险家对国家资源的无耻掠夺,是制造大宗国债的温床,是对变节卖身的赞美,是一种虚饰矫作的扭曲的生活。”资产阶级国家政权在民主形式下掩盖着的不公平、不人道、弱肉强食的阶级本质,决定了它不可能是永恒的国家制度,而维护资产阶级国家制度的政府形式也不可能是人类唯一的理想的政治选择。

所以,国家形态或政府形式的变化是不可避免的历史选择过程,但在政治革命或阶级革命背景下,每一次政权更迭,新的政权所否定的不是旧政权的全部形式,而是其阶级内容;不是抛弃人类政治实践所创造的包括国家治理形式在内的全部政治经验,而是其为旧的阶级统治服务的具体形式和某些特殊功能。正因为如此,马克思发现了一条重要的政治规律,这条规律表明:“每一个力图取得统治的阶级,即使它的统治要求消灭整个旧的社会形式和一切统治,就像无产阶级那样,都必须首先夺取政权,以便把自己的利益又说成是普遍的利益,而这是它在初期不得不如此做的。”因之,在探讨无产阶级专政的政府形式时,马克思提出了打碎旧的国家机器、建立工人阶级政府的主张。同时,他又强调,无产阶级革命要铲除的不是国家本身,而是资产阶级国家的军事官僚的暴力机关。“旧政权的纯属压迫性质的机关予以铲除,而旧政权的合理职能则从僭越或凌驾于社会之上的当局那里夺取过来,归还给社会的负责任的勤务员。”后来,恩格斯在《卡尔·马克思〈1848年至1850年的法兰西阶级斗争〉一书导言》中也指出:“人们发现,在资产阶级用来组织其统治的国家机构中,也有东西是工人阶级能利用来对这些机构本身作斗争的。工人参加各邦议会、市镇委员会以及工商业仲裁法庭的选举;只要在安排一个职位时有足够的工人票数参加表决,工人就同资产阶级争夺每一个这样的职位。”

由上可知,马克思主义的创始人并不一般地否定旧的政府形式,而是主张利用其组织机构达到工人阶级掌握国家政权的目的,而且选举这种民主形式,是目前没有更好的政治形式可以取代的,资产阶级可以利用,工人阶级和劳动人民也可以利用。马克思在盛赞巴黎公社革命创举时,同样肯定了“这次革命的对象不是哪一种国家政权形式——正统的、立宪的、共和的或帝制的,而是……人民围着自己的利益而重新掌握自己的社会生活的行为”。马克思对于资产阶级国家政权和资产阶级政府形式之所以采取区别对待的态度,主要是基于政治自身的发展规律,因为政权可以更迭,但民主的一般价值是不能抛弃的。就资产阶级民主而言,其内容及本质虽然具有阶级性、垄断性和特殊性,但其形式则蕴含着一般的、普遍的因素,因为民主也是特殊性和普遍性的统一。所以,就政治形态的变化而言,无产阶级革命所追求的不是全部否定资产阶级政府形式,而是彻底否定资产阶级的政治统治,是实现广大人民真正当家作主,这也是马克思主张工人阶级政府应从资产阶级政府形式中吸取合理职能的原因。

二、马克思责任政府思想的实质:阶级属性与权能规制

责任政府这种政权形式,是近代以来资本主义商品经济高度发展的产物,是资产阶级民主法制化的体现。由于“现代工业的进步促使资本和劳动之间的阶级对立更为发展、扩大和深化”,“国家政权在性质上也越来越变成了资本借以压迫劳动的全国政权,变成了为进行社会奴役而组织起来的社会力量,变成了阶级专政的机器”。责任政府是资产阶级国家政权建立之后,以资产阶级民主制代替封建君主制,最终实现维护资产阶级利益和政治统治的政府形式,其最主要的特征就是政府权力的资产阶级私利性、专制性、有限性和法治化。但是,与以往个人独裁专制的政府形式相比,责任政府以阶级专制代替了个人独裁或家族统治,具有巨大的历史进步性和政治合理性。显然,工人阶级和劳动人民也可以利用这种政府形式实现本阶级的利益和政治统治。

马克思在《法兰西内战》中高度赞扬巴黎公社是无产阶级专政的政权,是对工人阶级和人民群众负责任的政府,它“彻底清除了国家等级制,以随时可以罢免的勤务员来代替骑在人民头上作威作福的老爷们,以真正的责任制来代替虚伪的责任制”。在第三章里,他先后六次强调工人阶级政府及其工作人员要对人民“负责任”,并高度赞扬巴黎公社制定的治理政府权力的政策法令,充分表明他对建立责任政府的认同和重视。他还透过巴黎公社的原则和政策法令,提出了由资产阶级政府形式向工人阶级政府形式转变的历史条件问题,阐述了什么是工人阶级责任政府、如何建立工人阶级责任政府、工人阶级责任政府怎样运转以及如何避免工人阶级政权发生质变等一系列重大理论和原则问题。

马克思认为,巴黎公社是无产阶级专政的一次伟大尝试,它“实质上是工人阶级的政府,是生产者阶级同占有者阶级斗争的产物,是终于发现的可以使劳动在经济上获得解放的政治形式”。它与资产阶级政权的本质区别在于:它是“属于人民、由人民掌权的政府”,是“真正的国民政府”、“工人政府”、“廉价政府”、公开透明的政府和对人民“负责任的”政府。巴黎公社的这些特征表明,它“是由人民自己当自己的家”。

马克思所肯定的巴黎公社的民主性和责任政府的特征,是通过其存续期间所颁布的政策法令及其职能设定表现出来的。换言之,巴黎公社的政府形式、政治原则和政策法令与马克思的民主法治思想是完全吻合的。公社的国家形式、政治原则和政策法令主要体现在:

第一,它是无产阶级专政的国家形式。公社领导机构的成员大多数来自工人或公认的工人代表,体现了工人阶级和劳动人民在无产阶级专政的国家当家作主的主体地位。应该说,政权的阶级性是通过政府的政治纲领和方针政策体现出来的,政权的性质不能简单地与执政者的阶级出身划等号,但出身背景对各阶级成员的政治立场和政治观念的影响并非毫无关系。政权掌握在哪个阶级及其政治代表手里,就会反映哪个阶级的利益和意志,政权的阶级性是其首要的特征。所以,为了避免应为社会充当工具的国家政权脱离社会而独立化,防止国家和国家机关由社会公仆变为社会主人,巴黎公社委员几乎都是工人或公认的工人代表,公社所通过的决议带有鲜明的无产阶级性质,这是建立工人阶级责任政府的阶级基础和政治前提。

马克思认为,工人阶级如欲实现自己阶级的长期统治,“一方面应当铲除全部旧的、一直被利用来反对工人阶级的压迫机器;另一方面还应当保证本身能够防范自己的代表和官吏,即宣布他们毫无例外地随时可以撤换”。很显然,为避免工人阶级政权走向自己的反面,一是必须能够始终保证由真正代表工人阶级利益的人掌控政府,二是工人阶级政府必须拥有对不称职的公职人员及失职、渎职、滥用权力、贪污腐化者及时从公共机构中予以清除的能力和相应的法律制度监督。

第二,实行普选制。民主选举是公民独立自主地选择公共权力或公共事务管理者的活动,是现代民主政治的基本要素和主要表现形式。任何一个对选民负责任的政府,必须由选民选举产生,并且是选民能够控制的政府。这是因为,非由选民独立自主选举的政府,不可能自觉接受选民监督、为选民服务、对选民负责。所以,实行民主选举是建立责任政府的必由之路。马克思认为,巴黎公社就是民选的政府,它“由巴黎各区通过普选选出的市政委员组成”,“这些委员是负责任的,随时可以罢免”;警察、法官和审判官同其他一切公务人员一样,“均由选举产生,要负责任,并且可以罢免”;公社实行全民义务教育,学校不受教会和国家的干涉,不但人人都能够接受教育,而且科学研究也“摆脱了阶级偏见和政府权力的桎梏”;公社还将成为最小村落的政府形式,由代表会议处理其共同事务,这些地区的代表会议向设在巴黎的国民代表会议派出代表;中央政府为数不多的重要职能由严格负责任的勤务员来行使。马克思指出,现代选举制度虽然是资产阶级创立的,但公社实行的普选制与资产阶级选举制有着本质区别,它体现的不是某一阶级或少数人的选举权,而是人民的普选权,它“不是为了每三年或六年决定一次由统治阶级中什么人在议会里当人民的假代表,而是为了服务于组织在公社里的人民”。这里的人民包括工人阶级、农民同盟军、小资产阶级和中等资产阶级,而大工业和大商业资产阶级,在无产阶级政权建立之后,是被剥夺了生产资料和政治权利的阶级,不属于人民范畴。

第三,实行责任追究制。马克思认为,人民享有选举权是人民能够选举自己的政府的前提条件,而监督民选政府是对人民负责任的关键,政府行为必须公开,人民对于不称职官员拥有罢免权。政府做到公开行政,人民才可以了解政府的决策过程,才能够行使监督权,才能够有效地追究政府及其工作人员的失职渎职行为;责任追究和罢免权是对选举权的救济,没有责任追究和罢免权,选举权的价值就会失落,人民当家作主的地位就不会真正得到保障。所以,马克思赞扬公社是公开透明的政府,指出它“不像一切旧政府那样自诩决不会犯错误。它把自己的所言所行一律公布出来,把自己的一切缺点都让公众知道”。而且,公社依法治理公共权力,其颁布的法令规定:对于公社委员、各级行政部门官员、警察、法官、审判官、国民代表会议的代表,既由人民选举产生,又由人民随时罢免,尤其对于国民代表的权力,要“受到选民给予他的限权委托书(正式指令)的约束”。马克思曾用现代企业招聘制度来解释选举权和罢免权的关系,指出二者“正如个人选择权服务于任何一个为自己企业招聘工人和管理人员的雇主一样。大家都很清楚,企业也像个人一样,在实际业务活动中一般都懂得在适当的位置上使用适当的人,万一有错立即纠正”。他坚决反对等级授职制,认为它是最违背公社精神的。

第四,实行薪金制。巴黎公社实行的薪金制,体现了“廉价政府”和服务型政府的特征,表明工人阶级政府不允许存在特权现象。公社规定:“从公社委员起,自上至下一切公职人员,都只能领取相当于工人工资的报酬”;公社“一方面取缔国家寄生虫的非生产性活动和胡作非为,从根源上杜绝巨量国民产品浪费于供养国家这个魔怪;另一方面,公社的工作人员执行实际的行政管理职务,不论是地方的还是全国的,只领取工人的工资”。这就取消了从前国家的高官显宦们所享有的一切特权及公务津贴,取消了常备军和国家官吏两项最大的政府开支,“把靠社会供养而又阻碍社会自由发展的国家这个寄生赘瘤迄今所夺去的一切力量,归还给社会机体”。不仅如此,公社还能使农民免除血税,能给他们一个廉价政府,能把现今吸吮着他们鲜血的公证人、律师、法警和其他法庭吸血鬼,换成由他们自己选出并对他们负责任的领工资的公社勤务员。

第五,实行议行合一的政治体制。公社不是议会机构,“它既是行政机关,同时也是立法机关”。所以,(1)公社具有行政管理职能,所有行政部门的公务员以及维护社会治安的警察都由公社任命,并且随时可以罢免。市税由公社规定和征收,用于全国性公共开支的税款由公社公务员征收,由公社自己支付,并由公社自己监督。(2)公社的立法职能是由其作为权力机构的性质决定的,公社由民选的市政委员组成,一切有关社会事务的创议权都由选民掌握。(3)公社的保障职能,用于保障工人和其他劳动人民的工作、生存、受教育等项权利。(4)公社的管理职能表现在,不仅城市的管理,而且一切社会公职都由公社的勤务员执行,行使这些职能的人应该时时刻刻处于公社的切实监督之下。

总之,在建立工人阶级政府、由社会主义向共产主义过渡的历史时期,马克思不仅主张建立无产阶级专政的国家政权,而且初步探讨了实行无产阶级专政的政府形式问题,即工人阶级政府应该是民主政府、责任政府(法治政府)和廉价政府,在这种政府形式下,一切公职人员均是社会公仆和为人民服务的勤务员,他们不享有任何超越履行公共职责范围之外的特权。

三、马克思责任政府思想的当代启示:坚守价值取向与制度创新

马克思主义创始人最早主要是从否定资本主义制度出发,探讨构建共产主义的经济、政治和社会制度问题,巴黎公社的创举虽然为马克思在理论上构思工人阶级专政的政府形式提供了现实的生动素材,但由于它存在的时间短暂,没有能够为建立工人阶级责任政府提供成功经验,而且巴黎公社的政府形式不可避免地带有草创的缺陷和理想化的特征,尤其对于责任政府的运行机制几乎没有进行深入探讨,所以,对于今天社会主义国家的政治建设来说,马克思在《法兰西内战》中阐述的责任政府思想,既包含着必须坚守的一切从人民利益出发的人民性、民主性和普遍性的价值取向,也隐含着并非历史所能最终确定的缺乏现实基础和历史逻辑支撑、能够保障人的全面自由发展的差异性的理想主义因素。透过巴黎公社的原则和政策法令以及马克思对巴黎公社的政治经验、政府形式和政治原则的总结概括,对于它们的价值,我们应该结合社会主义实践的现实要求,具体分析,分别对待,把它们的历史价值转化为现实价值。

首先,应该毫不动摇地坚持马克思关于建立工人阶级责任政府的基本原理和价值原则。

第一,坚持以工人阶级政府形式代替资产阶级政府形式,实现比资产阶级民主更真实、更彻底、更广泛的社会主义民主,是工人阶级和人民民主政权的本质要求。建立工人阶级和人民当家作主的责任政府,意味着否定少数当政者的既得利益和种种特权,必“将不断地受到各种既得利益和阶级自私心理的抗拒,因而被延缓、被阻挠”,甚至遭到来自工人阶级内部异己力量的破坏,由此决定了工人阶级和劳动人民争取民主的斗争,必然是一个艰难、曲折和漫长的历史过程。但是,不管他们争得民主的道路多么艰难、曲折和漫长,若没有这种民主的实现,工人阶级就不可能真正上升为统治阶级,进而实现解放劳动的共产主义理想。所以,工人阶级应该懂得,“为了谋求自己的解放,并同时创造出现代社会在本身经济因素作用下不可遏止地向其趋归的那种更高形式,他们必须经过长期的斗争,必须经过一系列将把环境和人都加以改造的历史过程”。这一过程必须首先从工人阶级“争取普选权、争取民主”开始,然后全面推进改造社会环境和人的伟大历史工程。在这个过程当中,工人阶级还必须千方百计地克服因政治的历史惰性使自己政权发生演变的危险,必须由向资产阶级争民主迅速向扩大工人阶级内部的民主转变。就是说,实现比资产阶级民主更高形式的民主,不仅与解放劳动互为条件,而且还有赖于劳动人民所创造的经济因素的不断增长,有赖于比创造物质财富更艰难的改造社会环境和人的伟大事业的有效进行。这是因为,民主的实现程度,最终取决于人民的民主力量、政治诉愿和自身素质发展的程度。巴黎公社的经验和马克思的设想告诉我们,公社虽然给共和国奠定了真正民主制度的基础,但创造民主的实现条件比实现民主本身更艰难、更重要。

第二,坚持以保障人民权利作为责任政府的天职。保障人民权利,促进社会公正,是工人阶级政府的神圣职责。马克思在《法兰西内战》中强调,工人阶级政府所采取的各项措施,必须显示出建构属于人民、由人民掌权的责任政府的趋势。他以极大的热情积极肯定巴黎公社保障人民权利的措施:(1)防止企业主集立法者、审判官和执行者于一身,用严厉的法律禁止雇主降低工人工资;(2)把资本家的作坊或工厂收归工人协作社,给这些企业主以合理的补偿,没收各大金融公司和承包商们掠夺来的财产;(3)免除农民的赋税和土地抵押债务,禁止现代农业的发展以及资本主义农业竞争对农民土地的剥夺;(4)解决店主、手工业者和商人等非富有的中等阶级内部一再出现的债权和债务纠纷,保护他们免遭大资本的掠夺、集权政治的压迫和教权主义的愚弄,等等。这些措施,也是工人政府应该履行的职责。后来的社会主义实践证明,工人阶级政权愈是巩固和发展,社会愈是进步,人民的权利欲求就愈加高涨,政府的责任范围也愈加扩大。一个对人民负责任的政府,应该积极引导人民,努力创造条件,不断满足人民合理的权利诉求。

第三,发挥责任政府管理社会的职能。马克思赞扬公社奇迹般地改变了巴黎的社会治安状况,他引用一个公社委员的话说:“我们再也听不到杀人、偷盗和人身袭击事件”了。过去的巴黎曾是外国地主、奴隶主、农奴主、暴发户、封建贵族麋集的场所,而在公社的治理下,没有了荡妇们,尸体认领处不再有尸体了,夜间破门入盗事件不发生了,抢劫也几乎绝迹了,巴黎的街道第一次变得平安无事。公社何以刚刚成立就极大地改善了巴黎的社会风纪,并在努力“培育着一个新社会”呢?那就是工人阶级通过“社会改造”,在旧政府机器的中心所在地——巴黎和法国其他大城市——初步破坏这个机器,由各区全民投票选出市政委员组成公社,不仅城市的管理,而且“一切有关社会生活事务的创议权都由公社掌管”,“一切社会公职……都要由公社的勤务员执行”,并在公社的监督下,“代之以真正的自治”。可见,公社的特殊体制,是其在短期内获得社会管理显著成效的基本原因。就公社体制的特点而言,从政府的角度讲,它具有管理社会的职能;而从社会组织的角度讲,它也是社会自治的机构。但不管从哪一方面讲,公社作为政府组织,重视社会治理和工作高效的特点,应该引起人民政权的重视和借鉴。

第四,坚持以普选制保障责任政府履行职责。从政治学的视角来看,对于一般民众而言,民主就是人民通过参与政治,实现自己诉愿,维护自身权利。民众参与政治的先决条件,是其享有的选举权利获得相应的法律保障。在近代以来的政府治理中,选举制度早已成为民主的一般实现形式。没有选举制度,没有对选民负责任的政府,就没有民众的真实意思表达,就不可能实现真正的民主。所以,责任政府的本质是民主,民主的一般实现形式是实行普遍的、无条件的自由选举。民众通过选举,独立自主地选择为自己服务的称心如意的政府和社会公仆,由政府代表选民执掌公共权力。当民选政府或社会公仆在执行公务过程中违背选民意志、损害选民利益时,政府及其公职人员必须承担相应的责任,选民对于失职、渎职和违背公共利益的公职人员可以随时罢免,对于违法犯罪者则依据法律程序给予惩罚。

选举权和罢免权是公民制约、平衡政府权力的两项最基本的政治权利,选民的这两项权利在巴黎公社得到了初步运用。公社对于因破产而在里昂被监禁、后来以假名混进公社的委员予以撤职和逮捕,对于自己的将军们稍有失职嫌疑时就予以查办。公社能够成为最廉洁的政府,虽然与其存续时间短暂、战争形势紧迫、领导层无暇顾及个人私利等客观因素有关,但更重要的是由公社自身的权力结构、政府权力和选民权利之间的关系设计决定的。试想,假如一个官员的升迁去留不是由人民决定,而是由上级决定,他是否能够全心全意地为人民服务?假如上级任命的官员,不能为民谋利,而是失职、渎职或贪污腐化,人民又无权罢免他们,他们是否会把人民的喜乐哀愁放在心上?这些问题是可想而知的。

与民主政治的有效运转相关联,在巴黎公社存续的短短一百天里,还采用了法治手段治理政府,使有着内在逻辑关系的民主与法治在工人阶级的责任政府形式下实现了结合。这种结合的意义和价值,为后来某些社会主义国家忽视民主和法治,造成一系列危害人民利益的恶果所证明。马克思赞扬巴黎公社通过制定政策和法令,惩治失职、渎职和利用公职侵占公共财产的政府官员的举措,认为这是“社会把国家政权重新收回,把它从统治社会、压制社会的力量变成社会本身的生命力,这是人民群众把国家政权重新收回,他们组成自己的力量去代替压迫他们的有组织的力量”的伟大创举。巴黎公社的历史经验和马克思的民主法治思想告诉人们,要实现民主,就要建立人民监督下的责任政府,就要用法律规制政府行为,就要严惩职务犯罪,而民主和法治的有机结合是促使责任政府真正对人民负责任的可靠保障。

其次,对于马克思责任政府思想中需要发展和完善的某些观点,应根据社会主义实践的要求,予以发展和完善,然后继续坚持。

责任政府的权责应该随着政治进程的深入发展适时地进行调整。巴黎公社是在特殊历史条件下产生的工人阶级政府形式,它实行的议行合一的政治体制,集立法、行政、司法、监督、社会管理等职能于一体,是对资产阶级共和制和三权分立政体的否定。因为它是作为议会制共和国——帝国的直接对立物出现的。法国的“帝国制度是新兴资产阶级社会当作自己争取摆脱封建制度的解放手段而开始缔造的;而成熟了的资产阶级社会最后却把它变成了资本奴役劳动的工具”。在帝国制度下,政府处于受议会控制,即受有产阶级各党派直接控制的地位,而在以往各种体制下,统治阶级内部的分裂还使国家政权受到制约,现在由于这个阶级的联合,这种制约已经消失了,最后使资产阶级国家政权发展到了无恶不作的地步。既然如此,在马克思看来,工人阶级专政的政府形式就应该与资产阶级专政的政府形式针锋相对,即无产阶级革命必须建立无产阶级专政的中央集权的国家政权。后来恩格斯说得更明确,即在无产阶级专政的条件下,必须“把一切权力集中于人民代议机关之手”,“无产阶级只能采取单一而不可分的共和国的形式”。

但是,在革命导师过世后的漫长岁月里,随着资本主义社会内部矛盾的加深和激化,资产阶级在不断强化国家机器的同时,也根据巩固自己统治的需要,不断对政府形式进行调整,一方面坚持资产阶级分权制,另一方面则在国家权力配置上,不是僵化地保持国家权力各构成要素之间权能比重的均等化,而是根据政治关系和社会关系的变化,使国家权力的不同构成要素之间保持张力,以避免资产阶级内部及当政的资产阶级与被统治的广大民众之间的关系严重失衡。相比之下,无产阶级执政的历史远不如资产阶级执政的历史久远,而且在阶级对立和阶级斗争背景下建立的无产阶级专政的政府形式,凸显了与资产阶级的对立性和对抗性,而在吸取以往的政治形式尤其在借鉴资产阶级政治经验的合理因素方面,明显存在应该改进的地方,至少在探讨政治的共性因素和一般发展规律方面,无产阶级创立的政府形式尚有许多需要改进的地方。就一个政党或政权组织而言,只有正确认识和处理政府形式、政府权责的普遍性与特殊性的关系,适时地调整政府权责,完善执政方式,提高执政水平,才能担当起自身治理和社会治理的历史重任。

再次,对于马克思责任政府思想中已经不适合社会主义现实要求的具体观点和政策性措施,应实事求是地予以扬弃。

在19世纪后期,马克思无疑是从共产主义运动及其原则出发,来认识、分析和评价工人阶级运动和工人阶级政府形式的,由于受到当时的资本主义现实和工人阶级运动水平的制约,马克思针对当时的具体历史事件得出的某些具体结论,不一定完全符合未来社会主义运动进程的具体实际和要求,对于巴黎公社的一些做法和设想,不应该采取教条主义的态度,而应该根据社会主义经济、政治和社会发展中出现的新问题及其客观要求,适时地予以调整和改进,以便保持马克思主义的活力和指导价值。(注释略)

(作者单位:河北师范大学法政学院)

《当代世界与社会主义》2012年第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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