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克思主义国家理论与中国国家治理现代化
冯留建
【内容提要】《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全面深化改革的总目标是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确立这个总目标,对全面深化改革有重大指导作用。这既是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必然要求,也是国家治理理念的重大创新。本文以马克思主义国家理论为指导,以中国国家治理的实践发展为基础,提出了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基本方略。
【关键词】马克思主义/国家理论/国家治理现代化/依法治国/以德治国
在《共产党宣言》、《社会主义从空想到科学的发展》、《哥达纲领批判》、《法兰西内战》、《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等经典著作中,马克思恩格斯提出了无产阶级专政的国家理论,这些理论仍然是当代中国国家治理的重要理论基础。本文通过对马克思主义阶级理论、经济基础理论和社会管理理论的分析,以中国国家治理的现实发展为基础,提出实现中国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基本方略。
一、马克思主义阶级理论与中国国家治理的政治基础
马克思主义认为,国家建立的目的是通过统治阶级掌握国家政权并利用这个政权为本阶级的利益服务。国家一方面作为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历史阶段的产物和阶级矛盾不可调和的表现,在人类发展的一定历史阶段有其存在的必然性,另一方面它并不是永世长存的,国家最终将会走向消亡。正确理解马克思关于国家阶级本质的理论,必须从两个方面来把握:一方面,社会内部各利益集团的冲突使国家产生并成为某个阶级的统治工具;另一方面,为了使这种阶级统治和阶级压迫中“这些经济利益互相冲突的阶级,不致在无谓的斗争中把自己和社会消灭,就需要有一种表面上凌驾于社会之上的力量,这种力量应当缓和冲突,把冲突保持在‘秩序’的范围以内……就是国家”①,这也是避免社会崩溃或解体的基础。无产阶级国家的实质是无产阶级专政,无产阶级与农民阶级的革命联合是无产阶级国家政权的阶级基础。工人阶级只有联合农民阶级才能实现对少数剥削阶级的专政,才能建立无产阶级专政的国家,并在治理国家的过程中,创造出高于和优于资本主义社会的民主制度。
马克思主义民主理论认为,在阶级社会中,民主不过是实现阶级利益的政治形式,它本质上是占统治地位的阶级对劳动阶级的阶级专政和政治统治。包括民主共和国在内剥削阶级的任何国家形式,都是统治阶级及其各个个人借以实现其共同利益的政治形式,而社会主义国家则根本不同。它是无产阶级和广大人民对少数反抗社会主义的势力和个人实行专政,而在人民内部则实行广泛而真实的民主。据此,马克思恩格斯认为,无产阶级国家政权建立以后,应实行无产阶级民主制,无产阶级民主在组织形式上应遵循“议行合一”的原则。马克思指出:“公社必须由各区全民投票选出的市政委员组成(因为巴黎是公社的首倡者和楷模,我们应引为范例),这些市政委员对选民负责,随时可以罢免。其中大多数自然会是工人,或者是公认的工人阶级代表。它不应当是议会式的,而应当是同时兼管行政和立法的工作机关。”②也就是说,无产阶级政权既是在政治上表达无产阶级意志的机关,同时也是执行和实现这些意志的机关。马克思提出的“议行合一”的原则是对西方民主的三权分立原则的直接否定。
西方民主理论的主要基础是社会契约论。社会契约论的理论基石是资产阶级人性论和个人主义价值观。社会契约论重构了权力起源的基础,对国家政治权力作了某种潜在的合法性诠释。但是,必须指出,西方民主毕竟是建立在西方特殊的政治文化基础上的一种政治文明。从西方民主理论所赖以建立的理论前提可以看出,它是资产阶级革命时期的一种进步理论,并发展成为资产阶级政权的价值基础。但是,因其过度强调权力的内部制衡与政府“有限”,逐渐暴露其对人民主权的漠视和对政府施政的过度束缚。西方民主理论的种种价值矛盾充分反映出这一理论的阶级局限性,它不过是建立在私有财产权基础上的一种民主形式,并不是什么“普世民主”。马克思主义在肯定资产阶级民主历史进步性的同时,深刻批判了它的历史局限性。资产阶级民主政治虽然被标榜为“人民主权”,但实际上不过是资产阶级统治的一种形式。在这种制度下的自由、平等、民主和人权,只是资本的特权。马克思主义认为,不存在超越具体历史发展阶段、永恒不变的所谓“纯粹民主”和“绝对民主”,也不存在适用于一切国家和各个民族的唯一的政治制度和民主模式。
新中国是人民民主专政(无产阶级专政的实现形式)的社会主义国家。在社会主义制度下,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与人民民主的有机统一是中国民主政治发展的重要特征。中国的民主政治建设必须遵循以下几个原则:第一,要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三统一的原则。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统一性,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重要优势。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最根本的是要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结合和辨证统一。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是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根本保证;人民当家作主既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重要目标和根本任务,又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强大动力和现实基础。依法治国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实行依法治国,对执政党本身而言,最根本的就是要提高治国理政的法治化水平,善于把党的政策主张上升为法律,主要依靠法律治理国家、管理社会。第二,必须适合于中国国情的原则。一个国家实行什么样的民主政治,选择什么样的发展道路,是由这个国家的国情和国家性质决定的。世界民主发展的历史和实践一再表明,照抄照搬别国民主政治模式从来不能成功,而强行推销和输出西方民主政治模式只会为别国带来动荡和灾难。中国的民主政治建设一定要从中国的国情出发,总结自己的实践经验,同时借鉴其他国家政治文明的有益成果,但绝不能照搬别国政治制度的模式,要有利于中国社会稳定、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第三,循序渐进原则。中国民主政治建设是一个不断提高人民当家作主实现程度的历史过程。完备的民主形态不可能一蹴而就。我们要按照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发展的客观规律,有领导、有步骤、循序渐进地发展社会主义民主。第四,民主集中制原则。党的十八大报告明确提出,要坚持民主集中制,健全党内民主制度体系,以党内民主带动人民民主。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是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的政治保障。
二、马克思主义经济基础理论与中国国家治理的经济基础
马克思主义认为,无产阶级必须充分认识到社会经济基础的变革对于政权巩固所具有的决定性作用。马克思恩格斯强调,无产阶级在取得国家政权后,首要的就是变资本主义私有制为公有制,逐步建立无产阶级国家所有制。虽然马克思恩格斯在一般意义上肯定了未来社会公有制的性质,但是对消灭私有制的观念必须作出历史分析。无产阶级国家在社会化大生产还很不发达的情况下,并不能简单地消灭一切私有制。在《〈政治经济学批判〉序言》中,马克思说:“无论哪一个社会形态,在它所能容纳的全部生产力发挥出来以前,是决不会灭亡的;而新的更高的生产关系,在它的物质存在条件在旧社会的胎胞里成熟以前,是决不会出现的。”③马克思的这一论述表明,资本主义私有制的消灭有其自身的规律,资本主义生产关系只要仍然具有释放生产力发展的容量,那么它的存在至少是合理的。马克思主义关于经济基础的理论说明,首先,无产阶级专政国家不得不在一定时期和一定范围内充当公有制生产资料的实际占有者。但是,国家对生产资料的占有权并不意味着由国家来直接经营这些生产资料,国家对生产资料的占有权、使用权以及收益权是可以分离的。其次,无产阶级专政的国家可以在一定时期、一定范围内支持和发展合作经济。马克思主义并不认为国家所有制是社会主义社会唯一的公有制形式。从各种劳动者的小私有经济中发展起来的各种自由劳动者的合作社经济,也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重要形式。最后,马克思主义始终认为国家所有制在存续时间上应当是有限的。国有制不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的唯一形式,而只是公有制的形式之一。
20世纪80年代以后,随着全球化时代的到来,西方国家从“参与式治理”、“第三条道路”,再到“多中心治理”,出现了多种国家治理结构的变革实践。在现代国家日益复杂的治理结构和制度体系中,政府与市场的关系,政府内部各主体之间职责权限的分工,构成了现代国家治理体系的两大主轴。面对公共事务治理的政府失灵和经济危机的市场失灵问题,如何合理地界定政府的职责权限,以提升国家治理的效能,就成为一个首要问题。
当前,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是中国实现国家治理的经济基础。经济发展既是国家治理的前提与基础,又是国家治理的内在动力。没有经济的持续良性发展,国家治理现代化的目标就无法实现。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重要支柱,也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根基。党的十八大报告强调,要毫不动摇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不断增强国有经济活力、控制力、影响力。从目前政府主导市场经济发展的理念及运作方式来看,如何兼顾政府宏观调控与市场配置资源的关系,还面临不少挑战。在苏联解体前,戈尔巴乔夫“以公有制束缚了人的劳动积极性为由,攻击以公有制为主体是经济垄断,认为改革主要而又刻不容缓的任务是取消公有制的垄断地位,推行公有企业非国有化、私有化。他还以计划经济没有效率为借口,主张完全放弃国家的宏观调控”④。对此,我们一定要警钟长鸣,始终坚持和完善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除此之外的任何经济制度都会带来灾难性的后果。不可否认,相对于改革开放之前的全能型政府,中国政府职能转变毫无疑问取得了巨大进步,国家——市场——社会之间的良性互动机制正在形成。但是,相对于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客观要求,提高国有经济控制力、建立现代财税体制、创造良好发展环境、提供优质公共服务、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任务仍然任重而道远。我们仍然需要继续深化经济体制改革,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仍然需要坚持和完善基本经济制度,不断健全现代市场体系和宏观调控体系;仍然需要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加快创新型国家建设。为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提供强大的经济基础。
三、马克思主义社会管理理论与中国国家治理的社会基础
马克思主义社会管理理论是马克思主义创始人运用历史唯物主义方法,把社会管理事务作为研究对象进行深入思考而得出的科学结论。马克思主义认为,国家具有履行政治统治和社会管理的双重职能。“政治统治到处都是以执行某种社会职能为基础,而且政治统治只有在它执行了它的这种社会职能时才能持续下去。”⑤如果没有社会管理职能的存在,政治权力就没有办法被实施、被强制在每个社会成员身上,也就没有办法进一步转化为政治统治的内在力量。自国家出现以后,人类社会的整个发展过程就是国家政治统治职能走向衰败、公共管理职能逐步强大的过程。马克思主义认为,社会管理活动的性质取决于国家本质,社会主义条件下的社会管理必须体现无产阶级专政的国家本质。因此,无产阶级政权建立后,必须在政治、经济、意识形态上建立稳定的社会秩序,以维护无产阶级及其联盟阶级的根本利益。秩序是阶级统治的社会基础,无产阶级国家缓和并控制社会冲突是以无产阶级掌握国家政权并使之正常运行为限度的。从这个意义上说,社会矛盾和冲突不能超越无产阶级政治统治秩序的度,否则就必然导致国家政权基础的削弱和国家政权性质的改变。因此,无产阶级国家建立后的首要任务就是构建稳定、和谐、公正的社会秩序,这个秩序既不允许被统治阶级破坏,也不允许统治阶级内部成员破坏,因为破坏秩序就违反了统治阶级的根本利益。
自由竞争时代的西方资本主义国家采取自由放任政策,导致市场的交易规则横行于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资本力量成为经济、社会和政治生活的共同主宰。与之相比,现代国家不仅完全垄断了其统辖范围内的暴力,而且借助于其系统化的监控、干预能力,将其强制力量延伸到领土范围的各个部分,渗透到社会生活的各个环节。从总体上讲,西方国家的治理结构经历过复杂的试错性演变过程,政府、市场、社会始终是塑造国家治理体系的三大力量,它们之间相互制约,共同维系着国家治理结构的内在张力。
我国已进入改革发展的关键时期,经济体制深刻变革,社会结构深刻变动,利益格局深刻调整,思想观念深刻变化。在这一转变过程中,国家治理面临着重大挑战,社会的变迁对于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提出了新的要求。21世纪初,中国共产党提出了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目标,就是在马克思主义社会管理理论指导下的社会实践创新。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是一个长期的历史过程,必须在经济发展的基础上,完善社会治理,促进公平正义。当前,提高社会治理水平,创新社会治理体制,改进社会治理方式,必须遵循以下几个原则:一是系统治理。坚持党委领导,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实现政府治理和社会自我调节、居民自治的良性互动。通过创新社会治理,实现政府治理与社会治理的有机统一,形成“强政府、强社会”的良性发展格局和“多中心、协作型”的社会治理模式。二是依法治理。加强法制保障,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化解社会矛盾,实现社会治理法治化和社会化的有机结合,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开创依法治国新局面。三是综合治理。强化道德约束,规范社会行为,调节利益关系,协调社会关系,解决社会问题。四是源头治理。标本兼治、重在治本。社会治理方式的法治化和科学化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社会基础。
四、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基本方略
马克思主义国家理论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国家治理提供了科学的理论基础。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就是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运用法治思维和法律制度治理国家,使国家治理体系制度化、科学化和程序化,从而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制度优势转化为治理国家的效能。
1.治国必先治党方略
治国必先治党方略指的是把对执政党自身的治理提高到国家治理方略的高度来认识。治国必先治党深刻揭示了执政党的治理对国家兴衰治乱的决定性影响。一个政党,取得政权不易,巩固执政地位更难。江泽民提出了“治国必先治党,治党务必从严”的要求,是运用辩证唯物主义、历史唯物主义的世界观和方法论,对党的建设作出的科学论断。可以说,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党的建设和党的领导的现代化水平。没有党的建设现代化,就不会有国家治理的现代化。推进党的建设现代化,关键在于处理好党和国家的关系、党和政府的关系、党和人民的关系。其根本要求是,一要发展党内民主,以党内民主带动人民民主;二要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坚决消除党内腐败现象;三要完善党的领导体制和执政方式,不断提高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水平;四要着力建设学习型、服务型、创新型政党,为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提供坚强的政治保证。
实施治国必先治党方略,必须遵循以下几个原则:第一,从严治党。要实现党对国家的有效治理,必须实现对执政党自身的严格管理。必须严谨党的作风,严明党的制度,严肃党的纪律,严格党的监督。邓小平指出:“我们过去发生的各种错误,固然与某些领导人的思想、作风有关,但是组织制度、工作制度方面的问题更重要。这些方面的制度好可以使坏人无法任意横行,制度不好可以使好人无法充分做好事,甚至会走向反面。”⑥这充分说明了制度建设对党的建设的极端重要性。江泽民指出:“当今中国的事情办得怎么样,关键取决于我们党,取决于党的思想、作风、纪律、组织状况和战斗能力、领导水平。党的性质、党在国家和社会生活中所处的地位、党肩负的历史使命,要求我们治国必先治党,治党务必从严。治党始终坚强有力,治国必会正确有效。”⑦第二,依法治党与以德治党相结合。依法治党要求党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严格遵守党章党纲行使党的权力。党的十八大报告重申“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要求,并强调指出,“党领导人民制定宪法和法律,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习近平在纪念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公布施行30周年大会的讲话中特别指出,“真正做到党领导立法、保证执法、带头守法”。要真正实现依法治国,必先实现依法治党。以德治党不仅要以个人品德、社会道德和德才兼备要求广大党员干部,而且要以社会主义政治道德和政治品格要求党员干部。要不断提高领导干部的党性修养和理论素养,着力培养领导干部的战略思维和世界眼光。第三,有利于保持党的先进性,巩固党的执政地位。党的先进性建设是一个永恒的课题,是一项长期的系统工程。既要靠思想教育,又要靠制度保证;既要靠个人自觉,又要靠严格管理;既要靠集中教育,又要靠常抓不懈。只有永远保持党的先进性,才能不断提高执政党拒腐防变的能力、驾驭市场经济的能力、应对复杂局面的能力、依法执政的能力和总揽全局的能力。
2.依法治国方略
法治是人类在长期历史发展过程中总结和概括的治国思想,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法治是人类探索国家治理的有效模式之一。其含义有二:一是社会秩序状态的类型,即在人的尊严和权利等理性价值的引导下,在法律权威的有效约束下形成的社会秩序状态;二是国家治理方式,即国家与政府的组成、政府内部的权力结构关系、各权力范围的限定、权力的运行及作用于社会的方式均依法律而进行。依法治国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核心理念之一。
新中国成立以后,由于历史的原因,法制建设相对滞后。邓小平说过,“解放以后,我们也没有自觉地、系统地建立保障人民民主权利的各项制度,法制很不完备,也很不受重视”⑧。1992年,邓小平在视察南方时又指出:“还是要靠法制,搞法制靠得住些。”⑨中共十五大以后,中国共产党提出了依法治国方略。江泽民说:“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客观需要,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是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保障。党领导人民制定宪法和法律,并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依法治国把坚持党的领导、发扬人民民主和严格依法办事统一起来,从制度和法律上保证党的基本路线和基本方针的贯彻实施,保证党始终发挥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⑩党的十八大以后,习近平指出,要努力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以法治凝聚改革共识、规范发展行为、促进矛盾化解、保障社会和谐,坚持司法为民,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这是国家治理主体多元化,治理方式法治化,治理方略制度化的必然要求。
实施依法治国方略必须遵循如下原则:第一,党的领导原则。依法治国不能否定而必须加强党的领导。依法治国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党的领导是依法治国的根本保证。党在国家治理中发挥着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担负着广泛地动员和组织人民依法管理国家事务和社会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的使命,只有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才有可靠的政治保障。依法治国必须在党的领导下有步骤地推进,任何把依法治国和党的领导对立起来,否定和削弱党的领导的观点都是十分错误的。第二,发展社会主义民主的原则。依法治国是发展社会主义民主的基本要求,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是依法治国的政治基础。邓小平指出:“要加强民主就要加强法制。没有广泛的民主是不行的,没有健全的法制也是不行的。”(11)人民民主专政的国体和人民代表大会制的政体决定了中国法治的主体是广大人民群众,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宪法和法律是人民意志的集中体现,国家法治的目标是人民当家作主。第三,严格依法办事原则。严格依法办事就是要维护宪法和法律的权威和尊严,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任何人、任何组织都没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第四,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原则。法治是维护秩序的必要保障和推进科学治理的有效手段,没有可靠的法治支撑,制度就会缺失权威性和执行力,也难以形成现代化的治理能力。要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才有利于从根本上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3.以德治国方略
中国是一个具有悠久德治传统的国家,道德在整合社会的过程中曾发挥过重要作用。以德治国与依法治国相辅相成,共同构成当代中国国家治理的模式之一。道德和法律作为上层建筑的组成部分,都是维护社会秩序、规范人们思想和行为的重要手段,它们相互联系、相互补充。法治强调制度性和严密性,而德治强调灵活性和多样性。法治带有权威性和强制性,德治带有自觉性和自律性。法治是政治手段,属于政治文明的范畴;德治是思想手段,属于道德文明的范畴。因此,江泽民指出:“我们在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过程中,要坚持不懈地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依法治国;同时也要坚持不懈地加强社会主义道德建设,以德治国。对一个国家的治理来说,法治和德治,从来都是相辅相成、相互促进的。”(12)
实施以德治国方略要求:第一,要以马克思主义指导下的先进文化为引领。只有坚持马克思主义指导下先进文化的指导地位,才能真正以科学态度继承中国文化的优秀传统和吸收外国文化的积极成果。如果放弃或者削弱马克思主义先进文化的指引,西方腐朽思想就会乘虚而入,就会大大冲击和妨碍以德治国方略的正确实施。第二,以德治国并非儒化中国。儒化中国的本质是打着弘扬传统文化和复兴儒学的旗号,企图取代马克思主义在中国的指导地位。在当今复杂的国际形势下,我们必须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对中国传统文化和传统道德进行批判地继承,对世界其他民族的优秀文化进行改造吸收。第三,以德治国之德既包括共产主义理想信念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又包括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和集体主义基本原则,还包括勤政为民的道德信念、廉洁自律的道德操守、公正无私的道德作风、务实创新的道德品格等内容。第四,中国共产党提出的以德治国方略,在具体内容、精神实质、价值目标、时代背景等方面与中国传统的以德治国具有明显区别。传统的以德治国思想,蕴涵着德刑并举、德主刑辅的思想。而以德治国方略是为了用马克思主义先进道德引领思想观念、构建先进文化、塑造道德伦理。推进以德治国方略必须以科学的理论武装人,以正确的舆论引导人,以高尚的精神塑造人,以优秀的作品鼓舞人,最终建立与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相配套的思想道德体系,并使之成为全体人民普遍认同和自觉遵守的行为规范。
注释:
①《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4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年,第189页。
②《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年,第121页。
③《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年,第33页。
④李慎明:《苏联亡党亡国20年祭——俄罗斯人在诉说》(上),《马克思主义研究》2012年第3期。
⑤《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年,第523页。
⑥《邓小平文选》第2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4年,第333页。
⑦《江泽民文选》第2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06年,第496页。
⑧《邓小平文选》第2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4年,第332页。
⑨《邓小平文选》第3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3年,第379页。
⑩《江泽民文选》第2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06年,第29页。
(11)《邓小平文选》第2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4年,第189页。
(12)《江泽民文选》第3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06年,第200页。
【参考文献】
[1]卢梭:《社会契约论》,何兆武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80年。
[2]塞缪尔•亨廷顿:《文明的冲突与世界秩序的重建》,周琪等译,北京:新华出版社,2010年。
[3]毛寿龙:《政治社会学:民主制度的政治社会基础》,长春:吉林出版集团有限责任公司,2007年。
[4]陈先达:《马克思早期思想研究》,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6年。
[5]程恩富、李伟:《马列主义是认识和改造世界的科学方法与指南》,《马克思主义研究》2011年第1期。
《马克思主义研究》2014年3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