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完善青年教师助课制度的规定
发布时间:2011-04-29 发布者: 浏览次数:
为加强师资队伍的建设,不断完善青年教师的培养工作,提高教师的整体教学水平和教学质量,进一步完善在青年教师中实行的助课制度,以使青年教师尽快成长,培养更多的学术带头人和教学骨干,传承学院优良传统。特制定本规定。
凡毕业后到学校教学岗位工作的青年教师(含校外调入没有教学经历的教师),以及不具备主讲教师资格的年轻教师,由学院指定热爱教育事业,知识渊博,教学经验丰富的老教师担任其指导教师(简称导师)。青年教师必须为导师助课。在助教期间,必须完成1—3门课程的助课任务。
2、 青年教师助课期间,要努力熟悉教学各个环节,为助课班级的学生进行答疑、批改作业,指导学生实验、实习等。助课期间认真记录每一节课的内容摘要,教学要点等教学活动内容,在实践中履行教师职责,增长才干。
3、青年教师在助课期间,可在导师的指导下,试讲课内部分章节,逐步提高教学能力和教学水平。
4、青年教师助课期间,教学工作量按所助教学班教学学时的20%记入个人教学工作量。
助课要根据助课工作职责认真、系统地进行总结上学期实际助课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
主讲教师根据助课教师一学期的工作表现进行评议,并审核助课教师个人总结的真实性。为确保助课工作的实际效果,坚决反对考核工作中出现弄虚作假行为。
考核工作务必于每学期期末前完成,并将考核结果教学科研科备案,作为助课教师计算工作量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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