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证教学管理工作的科学性、规范性和严肃性,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预防教学工作中各种事故的发生,并使各类教学事故能得到及时、有效、妥善的处理,特制定本办法。
由于任课教师、教学辅助人员、教学管理人员(部门)以及为教学服务的各部门工作人员的直接或间接责任,导致影响正常教学秩序、教学进程和教学质量等消极后果的事件,均属于教学事故。根据事故发生的情节和后果,分为重大教学事故、较大教学事故和一般教学事故。
1. 有关人员在教学、实验、实习以及教学管理等教学活动中散布违背四项基本原则、违背教书育人基本宗旨的言论,或散布封建迷信以及淫秽内容,其言行在学生中造成恶劣影响。
3. 任课教师未经学校职能部门和学院(部)教学主管负责人准许,擅自停课、缺课、调课,或非不可避免的原因而迟到20分钟以上,严重影响教学秩序和教学进程。
5. 考卷出题人未将试题按规定交有关负责人审查,从而导致试题存在严重错误未能事先发现,造成考试延误、中断或失效。
6. 主(监)考人员未能及时到位而严重影响考试的正常进行;或未能严格执行有关的考试规定而造成考场秩序混乱,影响考试结果的有效性。
8. 阅卷教师不按评分标准阅卷,在非教学因素影响下,擅自提高或压低学生考试成绩10分以上。
9. 因指导教师的责任造成学生在教学、实践或实验活动中受到严重伤害或造成重大财产损失。
1. 故意出具与事实严重不符的学历、学籍、成绩等各类证书、证明。
3. 在考试安排中漏排班级、考试课程,严重影响考试的正常秩序。
1. 因人为原因造成停电,导致中断上课、实验、实习等教学活动达100人以上,而主管部门未能及时派人修理,严重影响教学进程。
2. 在教学活动进行过程中学生突发疾病或受伤,校医院在接到通知后医护人员未能及时组织抢救、治疗或转送校外医院,造成严重后果。
1. 未经学院(部)教学主管负责人同意,擅自舍弃(或迟滞教学进度)学期课程内容1/4以上。
2. 未经学校职能部门和学院(部)教学主管负责人同意,擅自变更教学任务书(课程表)确定的主讲教师;或任课教师未经学院(部)教学主管负责人同意,擅自找人代课,由此导致教学效果不佳,影响教学质量。
3. 未经学校职能部门和学院(部)教学主管负责人同意,擅自取消已安排的教学活动或变更教学任务书(课程表)安排的教学时间、地点,由此导致多数学生误课并影响正常的教学进程。
4. 任课教师迟到或提前下课超过10分钟,每学期累计达二次。
5. 按教学要求应向学生布置作业,但教师在整个教学过程中未布置作业或练习;任课教师从不批改作业或遗失学生作业10%以上。
6. 监考人员缺席或迟到超过10分钟以上;主(监)考人员不负责任,导致考场纪律松懈,发现学生作弊而不及时纠正、处理;考试结束时主(监)考人员漏收学生考卷两份以上;阅卷教师在考试结束后遗失学生试卷及学生考试成绩两份以上。
7. 阅卷教师无特殊原因未在规定的时间内报送成绩;考分报教学管理部门后需要对学生成绩进行修改超过5%。
8. 在指导学生毕业设计(毕业论文)过程中,由于教师未按要求指导学生,或对工作不负责任,导致学生不能按时完成规定的毕业设计(毕业论文)任务,或毕业设计(毕业论文)质量低劣,造成严重影响。
9. 在教学活动中因教师擅离岗位或指导失误造成学生受伤,必须送医院就医,或造成财产损失1000元以上。
10. 教师上课时间使用手机或BP机接听电话或收发信息。
1. 由于开课学院未及时向教材中心报送教材需求情况,或教材中心未及时采购,导致开课一周后仍缺供教材20%以上,影响学生正常学习和正常教学秩序。
2. 关于放假或全校性教学调度通知内容不当或未能及时下发造成教学秩序混乱。
3. 审查不认真,发给不应该获得学位证书或毕业证书的学生相应的证书。
4. 审查不认真,出具与事实严重不符的学历、学籍、成绩等各类证书、证明。
5. 开课部门未安排足够的教师上课,使教学质量不能得到保证;或因缺少教师,导致连续两年某些课程不能按计划开出,影响教学计划的正常执行。
6. 主管部门对本单位所发生的重大教学事故故意隐瞒不报,造成严重后果。
1. 按计划应完成且执行部门允诺完成的维修项目未及时完成,又未能提前向使用部门说明,影响教学活动的正常进行。
3. 教学楼内无粉笔、黑板擦供应,严重影响正常教学。
4. 多媒体教室上课前未能调试好多媒体设备,每学期累计达3次以上。
5. 教学设备损坏,在已报修的情况下未能及时进行修理,且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影响教学活动的正常进行。
2. 任课教师上课迟到超过5分钟或提前下课超过5分钟每学期累计达二次。
4. 按教学要求应给学生答疑,但任课教师在整个学期内未安排一次答疑。
1. 变动上课时间或地点,虽经学院(部)同意,但学院(部)未及时报教务处备案。
2. 按计划应完成的教学改革、课程建设、教材建设等教学研究项目,无特殊原因且未经主管部门批准而推迟6个月以上。
5. 教学执行计划确定后,主管部门未及时向任课教师下发教学任务书。
1. 教室内黑板损坏1/2以上或灯管损坏1/3以上,报修后两个工作日内未修复;或连续五个工作日未能巡视发现,影响正常教学活动或学习效果。
2. 教学楼上课铃或下课铃不响;响铃时间正负误差超过1分钟;在上课期间,教学区铃声或广播乱响,影响教学活动的正常进行。
3. 教师休息室未按规定时间开门;教师休息室无饮用水供应。
4. 教室或其他教学活动场所卫生状况很差,应进行打扫但未能按规定清扫。
1. 填写《教学事故登记表》。教学事故应由责任人所在学院(部)、部门查实,按一次一表的方式作好登记,在事故发生后三天内向教务处报告。事故登记表应明确列出责任人,不得以部门集体代替。
2. 各学院(部)及相关部门应成立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小组,由主管负责人领导,具体负责本院(部)、部门较大教学事故和一般教学事故的认定,提出初步处理意见,报教务处核定。
3. 重大教学事故由教务处、人事处组织专家,会同事故责任人所在学院(部)、部门进行认定,由责任人所在学院(部)、部门提出初步处理意见,报主管校长核定。
由学院(部)、部门主管负责人对责任人签发《一般教学事故通知书》,并在本单位通报批评。
由学院(部)、部门主管负责人对责任人签发《较大教学事故通知书》,并在全院(部)、部门通报批评;对事故责任人扣发事故发生后下一个月的岗位津贴;取消事故责任人当年申报高一级职务的资格。
1. 由学校主管校长责成学院(部)、部门主管负责人签发附有学校处理意见的《重大教学事故通知书》,并在全校通报批评。
3. 取消事故责任人当年及下一年度申报高一级职务的资格。
5. 对于造成严重后果,情节严重,责任人认识较差的,对责任人实行缓聘或解聘或调离教学岗位;如对责任人实行岗位解聘,应报学校主管校长审批并发出《教学岗位解聘通知书》。
6. 各有关部门应在教学事故处理完毕后将《教学事故通知书》、《教学岗位解聘通知书》的副本以及具体处理意见报学校教务处和人事处,作为年终考核、工资调整、职务晋升、职称评定以及聘任等的依据。
第一条 若事故责任人对事故的认定与处理有不同意见,可在接到《教学事故通知书》之日起10日内,向学院或学校有关职能部门提出申诉。